资源描述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