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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05006 上传时间:2024-02-18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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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王晶晶(華東師範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提要本文主要討論了()、()兩個字形及其所屬卜辭,認是“麋”字異體,是“陷”字異體,兩類異體均不太常見。首先,根據甲骨文語言習慣,確定了、兩字形的詞性,簡單分析了前人對這兩字形釋讀的正誤。其次,結合傳世文獻中麋性喜水的記載,並着重分析、對比了甲骨文中有相同造字理據的“稻”字,證明、兩形分别作“麋”“陷”的異體,增加“水”旁是合理的。再次,在討論形的過程中,涉及了甲骨文避複問題,解釋了形所屬卜辭出現同版異體現象的原因。最後,分析了、字形的部件位置不同的原因。關鍵詞甲骨文麋陷稻異體避複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兩條卜辭及圖片中的兩類字形:癸未

2、卜,鼎貞:周擒犬。周弗其擒。丙編 正(合集 正)(典賓)甲子卜:其,陷 惠馬乎呼。掇一 (合集 )(無名)這三個字形甲骨文字編收於 號“”字頭下,排在 和 幾類不同的“陷”字頭之間,並在(以下簡稱形,隸定“”)後注“象陷麋於水”,李宗焜:甲骨文字編,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此書 號字頭收録的種“陷”類形體並不完全可靠:裘錫圭先生認爲如 的合集 “”、和 “”、“”類形體應爲動詞“坎”的異體,可能應該分别讀爲“坎女”或“坎奴”“坎牛”“坎犬”。(裘錫圭:釋“坎”,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年版,頁 。)陳劍先生認爲如 的(轉下頁)、兩形(以下簡稱形,隸定“”)未加注,顯然

3、是將這三個字形看作“陷”字一類。新甲骨文編(增訂本)收於水部,隸定字形不變。從收字的歸類和隸定上看,這兩本文字編均把、兩類形體加以認同,且均認爲是和陷一類意義有關(新甲骨文編(增訂本)在“陷”字頭上括注“”“”兩形,後一隸定字形正是“”所从)。不同的是歸部不一樣:甲骨文字編歸入凵部,這和它對、兩類字形所表示意義的認識是一致的;新甲骨文編(增訂本)歸入水部,是嚴格按照部首歸類法進行的處理。其實,甲骨文字詁林早就對這兩個字給出了準確的釋讀意見。詁林於 “”字頭下舉出卜辭,按語“當是麋之繁體,唯不明何以增水於下”;在 “”字頭下舉出卜辭,按語“當與、同字,應予合併”。詁林的意見是正確的,但論證不足:

4、首先,没有説清“麋”字異體爲何會加水旁。“麋”字在甲骨文中數量很多,但从水的異體現在只有這一例,如果不予以解釋就斷然下結論,很難令人信服。其次,詁林引用卜辭時漏掉了形後的“”字,雖然形和作 的“”字形只有一水旁之差,但不加解釋地忽略掉這個差别,結論自然無法服衆。這大概就是詁林的意見長期没有被學界采用的原因,以至於在兩本文字編中,、字形依然混淆不清。下文就對這兩類字形分别予以申論。先看卜辭。馬是經常出現於卜辭的職官名,常與軍事、田獵有關。卜辭中“馬乎呼”後面接的都是動詞,所以字形也應是動詞。卜辭所在拓片前後都是大量刻有田獵、戰争卜辭的拓片,説明合集編寫者也認爲此條卜辭的内容不出這個範圍;字形釋作

5、田獵動詞“陷”也確是可以讀通的。詁林漏收“”字,其後的大型工具書甲骨文校釋總集訂正了這個失誤,但將“”連讀,即作“其 陷”,再後來的釋文大多循此未作改動;加之形和“”只一水旁之差,很容易想到二者是異體關係,但 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接上頁)合集 類形體應分析爲从凵从彝,“(並非“女”字,雙手作反翦之形,實乃“彝”字簡體或係其原始之形),當爲坎彝之合文或專字”;另外,如上舉“”“”類形體皆應是“坎某”的專字或“坎某”合文(王子楊:釋甲骨文中的“阱”字,文史 年第輯,頁 注)。黄天樹先生將 的合集 與合集 (重見)遥綴,綴合後可見所謂的“臽”當爲“罙”(黄天樹:甲骨綴合六例及其考釋,甲骨

6、文與殷商史新輯,北京:綫裝書局 年版,頁 )。這樣,就只剩下 號字頭下收録的花東 形是否“臽”暫時無法確定了。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第册,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同上注,頁 。曹錦炎、沈建華編著:甲骨文校釋總集第册,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版,頁 。如此連讀使二者産生了矛盾,阻礙了將形和“”認同,也使這條卜辭成了疑難辭。其實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很簡單,只要把“”斷開就可以了:按詁林的意見釋作“陷”,“”記録陷已無疑問,後面顯然應該是“麋數量”之類的記録。至於“陷”在卜辭同版同條出現,却用了兩個形體這一現象,應該是出於避複的原因。關於避複,金文方面的研究比較多,如李學勤先生認爲師同鼎一句話中兩個

7、“車”字寫法不同是因爲鼎銘書寫者兼取簡繁兩體,“動機在於書法藝術的變化,似不必鑿高求深,强找更多的理由”,並由此想到,“甲骨文裏偶爾也有類似現象,一辭中同一字有不同寫法,引起釋讀上的疑難”;徐寶貴先生將“同時同地所鑄所刻的同一篇銘文中,一些重複出現的字就有各種各樣的變化”稱爲“重出字的變形避複”,並認爲“這種變形避複不是鑄銘者隨意所爲,而是爲了追求一種審美要求所做的藝術加工。事實上,古人的這種審美情趣一直潜移默化地影響到後代。可是,幾乎所有後代的書法、篆刻的理論著作雖都介紹和分析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等古代書法作品的書法風格和書法特點,但對其重出字變形避複的現象却熟視無睹,無一談及,令人感到非常

8、憾。”等。可見,李、徐二位先生在討論金文避複現象的同時,一致指出甲骨文中也存在同類現象,而且這種避複主要都是出於審美的考慮。其實,李先生估計的“偶爾”還是較爲保守,甲骨文中其實有不少這樣的現象,但似乎采用“避複”這一説法,並對此專門研究的學者不多。卜辭中出現的屬於劉志基先生所謂“同語境重見字”的避複現象,下面舉幾個例子: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李學勤:甲骨文同辭同字異構例,江漢考古 年第期。徐寶貴:商周青銅器銘文避複研究,考古學報 年第期。另參聶亭婷:商周同銘器銘文異文的整理與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喻遂生),年。此處要區分同版避複和同版異體分工的不同,後者即裘錫圭先生所説“在

9、一條卜辭中,重見的字由於有兩種用途而寫成兩種形式的現象,是確實存在的”(裘錫圭:釋“勿”“發”,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頁 )。而前者指的是在同版上事類相同且字體風格一致的卜辭中,刻手有意識地將一些用法完全相同的字用不同形體表現出來的現象。相關論文可參見黄天樹:説殷墟卜辭中一種特殊的“省形”,黄天樹甲骨金文論集,北京:學苑出版社 年版,頁 ;文章揭示了卜辭中出現的 種因特殊“省形”造成的同辭同字異構現象。劉艷娟:對貞卜辭同字異形現象整理與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喻遂生),年;文章專門對對貞卜辭中同字異形現象進行了較系統的整理和研究。劉志基:甲骨文同辭同字鏡像式異構研究,中國文字研

10、究第 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版;劉志基:殷商文字方向不定與同辭重見字鏡像式異寫,中國文字研究第 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年版。這兩篇文章主要探討了卜辭中同版同字的鏡像式異構,明確提出這種異構屬於甲骨文字書寫避複現象。吴盛亞:甲骨文構形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黄天樹),年,第 頁;文章除涉及意符通用、訛混這兩個常見的甲骨文字構形問題外,還在第四章“同版異體現象研究”第二節以龜腹甲爲例專門探討了“同版避複”現象,舉例較多。祼:乙子巳卜,鼎貞:勿卒侑于父乙。乙子巳卜,鼎貞:于父乙。綴彙 正(賓一)執:甲寅卜,亘鼎貞 :乎呼犬豕,?鼎貞:弗?懷特 正(合補 正)(典賓)酒:戊

11、辰卜,鼎貞:盧豕至豕龍母。戊辰卜,鼎貞:小至豕司癸。綴續 (子組)賈:癸亥卜:新馬于視。于視。花東 (子組)禦:癸未卜:余于且祖庚,羊豕。于且祖戊余,羊豕。乙編 (合集 )(午組)第二例懷特 正的三個“執”和卜辭三個“陷”性質完全一致。結合上舉五例可以看出:卜辭同版避複現象是確實存在的;同時采用一字的簡繁兩體是同版避複的方式之一;簡繁兩體使用的先後順序不一定,大多繁體在先,有時簡體在先。正因爲繁體在先的情況占了大多數,所以很多人一直把這種現象看作是承上省形,並不覺得一定是避複,我們姑且認同這種看法。但畢竟也有一些簡體在先的例子,如果説承上省形是爲了刻寫方便,那麽後刻的形體反而故意增繁就説不通了

12、;而且既然避複能够出現在商代銘文中,説明當時人已經有了這種審美需求,那在數量衆多的卜辭材料中不可能毫無痕迹。所以筆者認爲卜辭中使用的“”“”兩形就是一種同版 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避複現象。另外,從兩個“”的部件擺放位置看,“丼”形在“水”“麋”下方居中,並没有和“麋”對齊,而在其他“陷”類字形中,出於準確表意的需要,“凵”“井”一類表示陷阱的部件一定都是在野獸形的正下方或下方半包圍,這説明“麋”旁的“水”不是爲了避複而補刻上去的,是原本就有从水的“陷”這類形體,刻手也許是偶然,也許是預先考慮到會有至少兩個“陷”字同條出現,出於審美的需要,先使用了不常見的繁體,爲後面的同字避複留下空間

13、。綜上,卜辭釋文:甲子卜:其陷,陷 惠馬乎呼陷。文從字順。但是如果按照兩本文字編的意見,把陷的意義帶入卜辭是讀不通的。卜辭中的“周”用爲人名,“犬”是經常出現的人名或國族名,根據“”在田獵或戰争卜辭中的用法,“”後面接賓語時有四種情況:“地名國族名擒獲對象數量”:這是最完整的結構;“地名國族名擒獲對象”;“擒獲對象數量”;“擒獲對象”。可見“擒獲對象”是最關鍵的結構,而“擒獲對象”必然是名詞性的,所以形絶對不會表示“陷”一類的動詞意義。筆者同意詁林的意見:形其實就是“麋”加水旁的異體字。於是此處出現了一個問題,即詁林没有説清楚的“何以增水於下”,這也是把形“”釋作“陷”字異體必須要解釋的關鍵問

14、題。首先,能够有、形兩類从水的異體存在,根本原因是和麋這種動物的習性有關:麋喜歡逐水而居。諸多古籍中均有記載,孟子:“孟子見梁惠王,王立於沼上,顧鴻雁麋鹿文王以民力爲臺爲沼,而民歡樂之,謂其臺曰靈臺,謂其沼曰靈沼,樂其有麋鹿魚鱉。”四書逸箋:“麋,澤獸,陰;鹿,山獸,陽。”毛詩名物解:“蓋麞性喜山、麋性喜澤、鹿性喜林麋,澤獸也。博物志曰麋掘澤草而食,其場成泥,名曰麋暖。民隨此暖種稻,不耕而獲,其收百倍。”禮記集解在“芸始生,荔挺出,蚯蚓結,麋角解,水泉動”句下有“孔氏曰:結猶屈也。蚯蚓在穴,屈首下向,陽氣動則宛而上首,故結而屈也。麋爲陰獸,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

15、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清)程大中:四書逸箋卷四,北京:商務印書館 年版,頁。(宋)蔡卞:毛詩名物解卷十,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年版,頁 。情淫而遊澤,冬至解角,從陰退之象 熊氏曰:芸、荔挺俱香草,故應陽氣而出也。鹿是山獸,故夏至得陰氣而解角。麋是澤獸,故冬至得陽氣而解角。”春秋尊王發微“冬多麋”下注:“麋,山澤皆有,言多者,以多爲異爾。”春秋通説此條下注:“麋不言有而言多者,麋,山澤常有之物,故不以有爲異,而以多爲異也。杜預云:麋多害稼,故書。”可見麋性喜水,所居多爲沼澤。另外,詩經小雅巧言“彼何人斯,居河之麋”,注“魯 麋作湄”,疏“傳:水草交謂之麋”,箋“湄

16、,正字。毛作麋,借字”。詩補傳此句下云“水草之交曰麋,下濕之地也”。麋所喜居的沼澤即是“水草交”的“下濕之地”,故古書中“湄”可假借作“麋”固然是聲音相通,或許也有意義相關的原因。其次,“麋”“陷”分别有、形从水的異體這種情況,非常符合甲骨文表意字根據對象特性、類屬創造簡繁兩種異體的造字規則。如上舉避複字中的“祼”屬於祭祀活動,以是否加“示”區别簡繁體;“酒”用有無表示祭灑的三小點區别;“賈”的特性是必須有一般等價物參與,故用是否加“貝”區分兩種異體。這種例子還有很多,此處僅舉一個和“麋”加水旁的異體構造方式最貼合,最有説服力的字:“稻”。裘錫圭先生曾在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農業一文裏列出了釋爲“

17、黍”之字的五類形體:、兩類是“黍”已無疑問。但關於、兩類有很多學者提出異議,如彭邦炯先生認爲黍字加水“若不是契刻的筆誤,蓋另有其義”,楊升南先生説“這種現象不是契刻者的 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宋)衛湜:禮記集説卷四十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册,頁 、。(宋)孫復:春秋尊王發微卷三,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册,頁。(宋)黄仲炎:春秋通説卷三,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册,頁 。(清)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下册,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宋)范處義:詩補傳卷十九,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册,頁 。裘錫圭: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農業,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頁 。彭邦炯:甲骨文農業資料考辨與研究,

18、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年版,頁 。隨意增省,而應該是它們分别指兩種不同的農作物的證據”,繼而不斷有學者從各種不同角度論證此類應該是“稻”字。結論近乎事實,但仍存兩個漏洞:第一,絲毫没有提及那些非常明顯的散碎小點是否和字形表意有關,即如果、兩類是“稻”字,那爲什麽“黍”有小點而“稻”没有?第二,如果小點是有表意作用的,那麽多被認爲是典型“黍”字形體的類到底應該是什麽字?最近偶見一篇考辨“黍”“稻”兩字的文章。文章開篇從不存在釋讀問題的秦漢文字中的“黍”字入手,發現那些較原始的“黍”字形體都是从禾从數小點的,差别主要在於所从小點的位置、數量不同,但不影響表意。裘先生所舉、類形體釋“黍”各家無争議,

19、甲骨文、金文中“香”所从的“黍”也是从禾从數小點,這幾類字形可以繫聯。結合黍穗舒散的實際,説明“黍”的早期形體應是从散穗的禾形从數小點的。關於“數小點”,文章做出了精彩的論證:古文字中表示穀類作物的文字,只有“黍”字普遍地加數小點,而其他表示穀類作物的文字没有普遍加數小點的。在文字形體上加數小點的情況並不鮮見,這樣的數小點,有的可有可無,有的不可或缺。可有可無的,在文字的演變中大多消失了,如甲骨文中的“土”字,有的形體从數小點,這數小點可能表示土屑,在字中無關緊要,可有可無,這數小點在後世文字中就消失了;不可或缺的,在文字的演變中大多留存了下來,如甲骨文中的“眔”字,皆从數小點,這數小點表示眼

20、淚,在字中具有重要作用,不可或缺,這數小點在後世文字中就留存了下來,只不過形體有所變化而已。這樣看來,“黍”字所从的數小點,也應該有特殊的意義,而不是簡簡單單的黍米之形。要想搞清楚“黍”字所从數小點的深層意義,必須得先搞明白黍子的一些特點。黍子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成熟之後特别容易落粒,“一般八成熟就 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楊升南:商代經濟史,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 年版,頁 。相關論文見趙錫元:甲骨文稻字及其有關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年第期;游修齡:稻和黍獻疑,農業考古 年第期;郭旭東:甲骨文“稻”字及商代的稻作,中國農史 年第期;沈志忠:有關甲骨文引用材料的兩則辨誤,中國農史 年第

21、期;郭旭東:論甲骨卜辭中的“稻”字,中原文物 年第期;賈文、賈加林:甲骨文中農作物“稻”“黍”“來()”“穀”“稬”的考辨,殷都學刊 年第期;張興照:商代稻作與水利,農業考古 年第期;周忠兵:金文所見“菽麥”考,考古與文物 年第期。原文中的引用除格式外未加改動,一併附上。黄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 年版,頁 。同上注,頁 。李錫志:臨沂黑黍子,農業科技通訊 年第 期;黄英傑、林潤年:黍子主要農藝性狀對産量影響的效應分析,吉林農業科學 年期;高巨明、李德春、馬雪峰、高建中:北方旱地黍子配套增産技術,農業科技通訊 年 期。得收割,收割時要輕割、輕放、輕運,嚴防落粒”。這一特點雖然

22、其他穀類作物也有,但都没有黍子明顯。所以“黍”字所从的數小點,表示的就是因成熟而脱落的黍粒。這個論證很關鍵,非常合理地解釋了以往多被人忽略的“數小點”的表意問題,使、類和、類形體判然劃開,給甲骨文“黍”字釐清了界限,也爲後文將、類形體釋作“稻”提供了條件。文章將“黍”“稻”分開後,發現、類“稻”字多出現於賓組,類“稻”字還散見於其他各組類,二者呈現一定的類組差異性;“黍”字的分布也有賓組居多、其他組類散見的特點。可見將“稻”字與真正的“黍”字剥離開之後,並没有出現“黍”字在不同類組間分布嚴重不平衡的現象。此外,該文還説明了説文對“黍”字説解的不可信,並舉出大量金文、簡帛中的字形、語音現象進行論

23、證,其中徵引材料頗多,對前人的闡述也做出了很好的總結和補充,結論應該是可信的。鑒於其尚未刊出,本文只徵引上述一部分内容,期待該文能盡快發表,讓學界共睹。“稻”字的釋出解決了傳世文獻、考古發現二重證據和卜辭記載嚴重不匹配的問題,也爲本文提供了很好的字形佐證 以上用了不少篇幅論證甲骨文“稻”字,目的就是要證明“麋”加水旁的合理性。、類形體皆是“稻”,是簡體、和是繁體,簡繁兩體之所以能用水旁區分,根本原因就是稻有親水的特性。前文所舉諸多古籍中記載麋爲“澤獸”、生長於沼、喜逐水草而居,此即“何以增水於下”的原因,“麋”字異體正是根據此特性創造出來的,這和“稻”字異體的産生方式非常一致。既然已經確定形“

24、”是“麋”字異體,那麽形“”是“陷”字異體,也就没有問題了,故此,把“”分析爲从从丼顯然比分析爲从水从更爲合適。另外,既然麋本是澤獸,甲骨文字編在“”後所注的“象陷麋於水”也就没有道理了,而且從古往今來的狩獵實際上看,捕獵野獸也絶無在水中做陷阱的。表示“麋”,水旁在下,上部表示“麋”的形體水旁在左,這是因爲 要記録陷,水旁在下會妨礙“丼”,從而影響“陷”的表意。甲骨文部件位置本就比較靈活,這種爲了表意需要而變動偏旁位置的例子並不少見。而且,屬於典賓類,時代靠 釋甲骨文“麋”“陷”的兩個異體李錫志:臨沂黑黍子,農業科技通訊 年第 期。相關記載除中國古代農業典籍外,小學類書籍中也有不少,如:爾雅“稻,米粒如霜,性猶宜水”、六書故“稻性宜水”、韻會“有芒穀,即今南方所食者米,水生而色白者”等。既然水旁與釀酒無關,黍又性耐乾旱,那把裘文、兩類形體釋作“黍”顯然是違背造字規則的。前;屬於無名類,時代靠後。甲骨文前期形體圖畫意味更濃,水在麋下更符合麋喜居水澤的表意需要;而後期尤其是到了無名類、黄類中,字符的抽象意味加强,“水”已經完全成爲了一個表義符號,有很多用左側單條曲綫表示“水”的形體,此處只需要體現出麋喜水的特性即可,不需要和“麋”有相對固定的位置關係。此文蒙董蓮池師、趙鵬、方稚松、王子楊、謝明文諸位先生審閲並提出修改意見,特此致謝!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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