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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齐热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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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 前 附 表 1 1. 定义 2 2. 工程概况 2 3. 招标范围 3 4.标人资格 4 5. 招投标时间安排 4 6. 投标费用 4 7. 招标文件 5 8. 标前会与现场踏勘 6 9. 投标报价 6 10. 投标文件 8 11. 开标 11 12. 评标 12 13. 定标 13 14. 接受或拒绝投标 13 15. 授予合同 14 16. 质疑问题处理 14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5 第1条 一般规定 15 第2条 业主 16 第3条 设计方 17 第4条 勘察设计范围 18 第5条 勘察设计要求与依据 20 第6条 现场服务 21 第7条 工期与设计文件的提交 21 第8条 审查与确认 22 第9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13.双方责任 23 第10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 23 第11条 缺陷责任 24 第12条 例外情况 24 第13条 违约与考核 25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26 第15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7 第16条 其它 27 合同附件 30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1 3.2 投标函格式 33 3.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34 3.4 投标报价书格式 35 3.5 差异表 38 3.6 投标保函格式(本次不采用) 39 3.7 现场服务计划人月数 40 3.8 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表 41 3.9 辅助资料表 42 3.10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咨询服务费交纳承诺书 53 第四章 评标办法 54 1 评标组织 54 2 评标原则和程序 54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54 4 定标原则 56 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 57 工程概况及设计条件 57 1概述 57 2设计条件 57 附件2 业主资料 60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工程名称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 2 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3 工程规模 2×116MW热水锅炉工程,2010年先期建设一台热水锅炉 4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入冬前锅炉基础出零米;计划竣工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 5 招标范围 2×116MW热水锅炉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阶段的全过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 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7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8 投标人资质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第4条 9 投标保证金 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汇票、电汇形式提供。 10 标前会及现场踏勘 不组织 11 投标文件 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二份(U盘形式提供) 12 投标截止 时间 2010年07月05日 9:00时 13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齐齐哈尔市国脉大厦 14 开标 时间:2010年07月05日 9:00时 地点:齐齐哈尔市国脉大厦 15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120天。 16 联系人 招标人: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雷天鹏 电话:0452-2682069 招标代理机构: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勇 电话:010-83565823 传真:010-83565892邮箱: huyong@ 1. 定义 1.1 工程:指位于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 1.2 招标人:指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业主。 1.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有时也称投标人为设计方。 1.4 招标代理机构: 指华电招标有限公司,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1.5 中标人:指经过招标、评标并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6 评标委员会: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由具有一定资历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的,负责具体评标工作的机构。 1.7 设计方:指招标人通过本次招标所选择的,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法人或组织。 1.8 日、月、年:日指日历日;月、年指公历月、年。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简况 2.1.1 工程项目名称: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 2.1.2 工程项目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齐热公司厂区内。 2.1.3 工程项目规模:新建2×116MW热水锅炉工程。投资估算14325.19万元。 2.1.4 本标项目名称: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 2.1.5 本标工程项目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可研优化设计方案做为投标文件材料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在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启动),其余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2.2 质量目标:优化设计、优质工程。 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阶段的全过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包括对招标人外委项目的技术归口及协调配合,工程设计人员的现场服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要求及设备、材料招标技术规范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等)。 3.1 设计范围及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本次招标选定2×116MW热水锅炉设计单位,受托方承担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2×116MW热水锅炉工程设计。 范围包括:对热水锅炉的炉型、总平面布置、热力系统、燃烧系统、输煤系统、除灰系统、除渣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厂房结构、通讯系统的布置及运行控制方式设计;热水锅炉热水系统与电厂首站连接的管网设计以及整个网系的水力平衡方案。 3.1.2投标方需完成初步设计(含初设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并且提供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详细工程量清单、设备及主材清单及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全过程设计和服务。 3.1.3 按照国家集中供热的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对招标人委托和外委项目进行技术汇总、协调、配合,设总及工程设计人员的现场服务,满足招标方项目申报核准、施工准备等方面的要求; 3.1.4 按招标人要求,参加各阶段、各种形式的联络会、协调会; 3.2 本次招标包括下列系统项目设计: 3.2.1电厂热网首站至电厂围墙外1米内的设计; 3.3 设计要求 3.3.1受托方在采用新工艺、新布置、新方案、新材料、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规范的设计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分析并及时书面告知招标方,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3.3.2布置格局应重点在方便施工、安全运行、缩短施工安装周期和满足检修维护的条件下,尽量减少管道等材料的用量。 3.3.3投标方承担的2×116MW热水锅炉工程总体设计任务,根据业主的需要,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图纸,并随时提供图纸和相关资料的电子版; 3.3.4在2×116MW热水锅炉工程总体设计中,若出现设计漏项时,投标方必须无偿负责全面设计和服务跟踪; 3.3.5在工程总体设计中,投标方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地为业主提供工程采用新技术设计; 3.3.6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网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工程审定后的可研设计进行,要满足国家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定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材料及设备招标、施工招标与施工准备、调试与竣工验收、竣工审计和正常商业运行的全面要求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技术服务; 3.3.7 投标方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按照招标方管理的要求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4.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公司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投标人应具有火电工程设计资质; 投标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同类工程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获得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4、近三年内完成两个以上本工程及以上规模项目的设计业绩,并且要有已建成投产运行项目的设计业绩;(必须附说明及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合同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5、设总必须具有独立担任相当于本工程及以上规模等级工程设总业绩,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具有进行过多次供热工程设计业绩的人员; 6、资信与信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7、财务状况: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项目。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通过资格审查或收到招标人向其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5. 招投标时间安排 招投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 6. 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及参加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咨询服务费。该费用从投标保证金中收取(多退少补),其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招标咨询服务收费由下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招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费率 100以下 1.8% 100-500 0.96% 500-1000 0.54% 1000-5000 0.3% 5000-10000 0.12% 10000-100000 0.06% 1000000以上 0.012% 7.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7.2条和第7.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 7.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7.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8日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到该澄清请求后3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澄清答复(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无需澄清的问题可以不予答复,对未作答复的问题应视为无效,亦不作出解释。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7.3.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间,均有权以补充通知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或补充可以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7.3.2 招标人的补充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3.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其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此,招标人将另行通知。 7.4 解释、澄清或修改的确认 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解释、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上述文件。 8. 标前会与现场踏勘 (如有) 8.1 标前会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标前会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将在标前会上就有关问题向投标人进行说明,投标人可以在标前会上要求招标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因投标人不按时参加标前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8.2 现场踏勘 8.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参加现场踏勘,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参加本次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因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踏勘或现场踏勘不充分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2 若现场踏勘后,根据踏勘结果须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8.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所附资料及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4 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经招标人允许后方能进入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现场踏勘中的一切活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进入现场后可能会对其自身或其他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其后果自行承担。 9. 投标报价 9.1 报价原则 9.1.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工期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该报价为固定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等因素变化而变动。 9.1.2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就各设计阶段分别报价,并列出详细的报价说明、报价构成及汇总价。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 9.1.3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若投标人需聘请设计咨询单位,其投标报价应视为已包含聘请设计咨询单位的咨询费。 9.1.4 投标人提出的降(提)价函或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类似规定(如有)须附有降(提)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并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降(提)价函或投标文件的类似规定中如无另行说明,视为其报价中各项报价分别按照降(提)价函的幅度做同比例的下浮(提升)。 9.2 报价说明 按照国家现行的供热热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的报价并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让利后(应明确让利的比例)中标报价。 9.2.1设计费的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作范围,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以及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分部或整套试运行、性能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a、对于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单及概(预)算说明; b、按KKS编码原则(或按招标人企业标准)在设计全过程中予以应用。 c、参加国内设计联络会; d、三维设计; e、对招标人外委项目的技术归口及协调; f、风险费(包括建设工期调整、收费标准调整等投标人应该预见的各种风险费用)。 g、当有最新的规范出台,设计与之不符合时设计单位应无偿按照最新规范进行有关修改;设计不符合安全性评价或反措等内容时,设计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无偿修改设计,使之符合要求。 9.2.2由于投标人的设计缺陷导致的设计变更,无论多大,设计费均不予追加,且投标人还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设计变更、漏项而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能超过基本预备费的20%,否则按增加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 9.2.3竣工文件编制费用应单独报价。如招标人要求编制竣工文件,投标人需提供竣工图文件和竣工图;如不编制竣工文件,则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9.2.4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应单独报价。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人需提供施工图预算;如不编制施工图预算,则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9.2.5 投标人应参考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结合自身情况,按企业的成本和合理利润按第三章3.4-投标报价书格式进行报价,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标段其他项目报价中。 投标人应随投标报价书一起提供详细的勘察设计费计算书。 9.2.6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该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9.2.7投标货币 投标人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 10. 投标文件 10.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1 投标文件应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及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10.1.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逐项逐条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响应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条款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差异,无论多么微小,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10.2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往来函件和文件均应用中文编写。度量衡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8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要求,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10.4 投标保证金 10.4.1 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合格的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见前附表,没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了不合格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投标人还须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咨询服务费交纳承诺书”其格式见第三章3.10。 10.4.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电汇,不接受承兑汇票。以电汇(包括网上汇款)形式提供的保证金,提供银行回单复印件;以汇票形式提供的保证金,提供银行规定的入帐单原件;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如上述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人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利。投标人如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或支票提供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帐户汇款: 开户名称: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11001019500053003699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105100011023) 10.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0.4.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有权依法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 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 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4.5 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0.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0.5.1 投标文件一式【5】份(1正【4】副),投标报价书一式【3】份(1正【2】副),电子版【2】份(投标文件与报价电子版一正一副,U盘形式提供)。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10.5.2 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0.5.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0.6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10.6.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包封在一起,副本的商务和技术部分分别包封。如果副本技术部分不便于一起包封,可按专业或按类别分为几个包封。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咨询服务费交纳承诺书”一起用信封密封,投标报价书的正本、副本用信封分别单独密封。 投标报价书和其他技术商务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应按盘(光盘或U盘)分开独立提供,每份(共2份)用信封密封在一起。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保证金(1份,含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咨询服务费交纳承诺书)、投标报价书(含其正本和副本)的包封件及所有电子版包封件一同装入一个外包封中。 10.6.2投标文件的标记 10.6.2.1 文件封皮标记 纸质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的封皮应注明(如为塑封,可在纸质第一页)的内容: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并在正本、副本上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表面应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如为优盘可注简称。 10.6.2.2 包封表面标记 不管是独立包封还是将多个包封封在一起的包封,所有包封上均注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名称、包封中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书/电子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报价书)、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和报价书的正本、副本,在包封上应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对于技术部分副本按专业或按类别分为几个包封的,应标明包封中的具体内容;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报价书的包封上,应加“保密”字样。 10.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对于按照本须知规定密封并进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在接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并加写相关标识,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0.7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即【2010】年【7】月【05】日【9】时以前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地点并递交招标人。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10.8 投标文件的撤回、补充和修改。 10.8.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撤回投标文件或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10.8.2 投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0.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应在外层包装上标明“撤回”、“补充”或“修改”字样。 10.8.3 根据本须知第10.4.4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0.9 不合格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10.9.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10.9.2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的规定签字盖章或进行标识的; 10.9.3 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投标须知要求的; 10.9.4 投标人未按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或在一个标段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9.5 其它导致不合格的情形。 10.10 废标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0.10.1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0.10.2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10.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10.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0.10.5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0.10.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组成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0.7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10.10.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的; 10.10.9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0.10.10 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10.10.11 所有投标价格大大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或拦标价(如有)的; 10.10.12 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投标的; 10.10.13 其它将导致废标的情形: 11. 开标 11.1 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招标人将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如有)、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的有效性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招标人在开标时宣布的报价与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报价不同,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进行评标。 1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人授权书一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会议的权利且开标结果已经其认可,不影响开标会议的进行。 11.4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不知道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情况,招标人认为投标文件真实可信时的处理方式同11.3条,否则,将按不合格的投标进行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1.5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开标工作人员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但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2. 评标 12.1 评标纪律 12.1.1 所有参与投标、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12.1.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干扰评标人员的评标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和搜集评标情况,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12.1.3 严禁投标人与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正常联络及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递通过会务组进行。 12.1.4 严禁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2.1.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向各自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12.1.6 所有的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及各种评标资料等,只限于在评标会议室使用,不得复制,不得外带,评标会议结束后一律统一上交,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带走。 12.1.7 评标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 12.1.8 任何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评标情况。 12.2 资格审查 如果在投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评标开始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投标人不符合本招标人须知第4条规定条件的,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 1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12.4条的规定更正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必要时,招标人将安排述标和当面澄清,具体安排将在距开标时间5天前通知投标人。 12.4 错误的修正 12.4.l 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如果单价同数量的乘积或累计与总额之间不符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12.4.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在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2.5 评标程序 12.5.1 初评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人要求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进度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产生重大限制的差异或保留,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详评。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予以补正,投标人拒绝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在详细评审时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量化。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12.5.2 详评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评阶段。详评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技术方案及说明、专题报告、设计优化建议、勘察设计费及其它费用报价、质量管理和保证、控制工程造价的建议、设计文件图纸交付进度及保证措施、设计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资格、业绩、信誉、获奖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各因素的优劣,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3. 定标 1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交招标人定标。 13.2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解释。 14. 接受或拒绝投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按照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宣布投标无效,且无需向相关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15. 授予合同 15.1 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 15.2 签署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招标人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由双方代表校签。 如本次招标属于一次性总体招标,招标人将与中标人单独签订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合同,并同时与中标人草签初步设计及以后工作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初步设计及以后工作的勘察设计合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投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15.3 取消授标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条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授标,并将合同授予其他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章 合同格式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签署: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设计方”)。 业主和设计方在本合同中不确指时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业主已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由设计方承担____________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本合同中所用的术语和措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 “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 “业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其法定承继者和经设计方许可的受让人。 1.1.3 “设计方”指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其法定承继者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 1.1.4 “设计工作”指设计方在按本合同规定进行项目________勘察设计过程中需做的所有工作。 1.1.5 “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6 “工程场地”指建设工程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工程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设计人员”指设计方按合同提供的、进行项目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1.1.8 “设计监理单位”指由业主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负责对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监理的单位。 1.1.9 “施工承包商”指由业主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进行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施工的承包商。 1.1.10 “供应商”指为项目提供设备和/或材料的供应商。 1.1.11 “业主资料”指业主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提交的任何及所有资料。 1.1.12 “图纸”指设计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或其指定人提供的所有图文文件、相应的计算书及其他类似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对此类文件和资料所作的任何修改与变更。 1.1.1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1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1.2.1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1.2.2 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3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 文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条款; (2) 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 1.4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 业主 2.1 业主代表 业主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业主的人。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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