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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现代竞争法
第一节 现代竞争法概述
一、现代竞争法概述
竞争
1.现代竞争法:竞争关系+监管关系
2.市场竞争的要素:(1)竞争场所
( 2)竞争主体
(3)竞争目标
(4)竞争结果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了解)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创立阶段
发展阶段
发达阶段
三、现代竞争法的内容、立法模式
(一)内容:
1.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 为和垄断行为的规范
2.调整国家对竞争关系进行监督管理的规范
(二)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合一制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四、我国现代竞争法概述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包括所有从事经营或者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
(3)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4)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性交易行为(假冒行为)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如 邮政、电信、铁路、供水、供气、供电等行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苹果购销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商业贿赂行为
§ 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
(五)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正当倾销行为
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四种情况不属于:
§ 1、销售鲜活商品
§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 3、季节性降价
§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八)搭售行为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商业诽谤(商誉侵权)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串通竞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三、监督检查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则依照其规定在其职责围内履行执法职责。
§ 询问权,查询、复制权,强制措施权,处罚权
第三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垄断(monopoly)
§ 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独占﹠排它性
1.反垄断法概念:
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
恢复竞争秩序、
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
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
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 二、立法宗旨
直接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竞争
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
一般适用、除外适用
域内适用、域外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适用除外:
§ 1、自然垄断行为
§ 2.知识产权领域
§ 3.农业领域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 四、垄断行为
经济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
(一)经济性垄断
§ 1.垄断协议
§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横向垄断
§ 纵向垄断
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垄断协议——横向垄断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垄断协议——纵向垄断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①支配地位 的构成要素:
§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 ②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3.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 ①经营者合并;
§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二)行政性垄断
§ 1.强制交易
§ 2.地区封锁
§ 3.行政限制招投标
4.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
§ 5.行政强制限制竞争
§ 6,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 五、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及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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