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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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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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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工作标准
内容预览
前 言
电能计量业务是电力营销工作的基本业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能计量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浙江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推广使用。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电能计量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电能计量类业务,主要指电力系统用于贸易结算和内部电量考核的电能计量器具的管理。电能计量类业务包含了计划管理、电能计量器具管理、实验室工作管理、现场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 T825-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307- )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JJG313-1994)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JJG314-1994)
《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JJG596-1999)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JJG597-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 )
3 术语和定义
3.1 计划管理
电能计量用表计划、检定计划、轮换计划、现场检验计划等的管理。
3.2 计量器具管理
工作用计量器具的订购、仓储(入库、保管、领用、转借、调拨)、配送、报废、淘汰、封存、清查等的管理。
3.3 实验室工作
供电企业用于电能计量的全部计量器具的实验室内检定、非现场申校、故障鉴定等。
3.4 现场工作
电能表现场检验、互感器现场检验、二次压降及二次负荷的测试、轮换、改造、现场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处理、变电所新装等工作。
4 计划管理
4.1 用表计划
4.1.1 年度用表计划
4.1.1.1 年度用表计划工作流程
4.1.1.2 为实现电能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地区供电企业年度用表需求统一报送省公司营销部,由省公司负责统一招标与购置。
4.1.1.3 每年7月分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用表计划,每年一月份调整当年度用表计划并作为下半年用表招标的依据;县(分)局、计量中心必须在7月10日前将年度用表计划上报至市局营销处,市局营销处须在7月25日将年度用表计划上报至省公司营销部;县(分)局、计量中心必须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用表调整计划上报至市局营销处,市局营销处须在下一年度1月25日将下一年度用表调整计划上报至省公司营销部。
4.1.1.4 年度用表计划分为上半年用表计划和下半年用表计划,须包括业扩营业用表、轮换用表、计量装置改造用表等。下一年度的年度用表计划在制定时先参照本年度用表情况计算出用表需求数,然后根据备表数(备用)、库存数(仅计量中心)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用表需求数应为本年度的业扩数+轮换数+故障数。
4.1.1.5 县(分)供电局用表计划由县级供电企业计量机构计量专职制定,经县(分)供电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汇总,计量中心需根据中心的检定能力提出意见后报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审核,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司,如审批不同意则将意见返回县(分)供电局重新填报,省公司负责全省用表计划的汇总,并根据下年度计划中的上半年用表量执行招标。
4.1.2 季度用表计划
4.1.2.1 季度用表计划工作流程
4.1.2.2 县(分)供电局必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将下季度的季度用表计划报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汇总,计量中心根据中心的检定能力提出意见并将汇总后的计划在26日前上报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核同意后,由计量中心安排生产工作,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核不同意则退回供电局重新填报。
4.1.2.3 季度用表计划必须包括本季度业扩营业用表、轮换用表、计量装置改造用表等。下一季度的季度用表计划在制定时先参照本季度用表情况计算出用表需求数,然后根据库存数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用表需求数应为本季度的业扩数+轮换数+故障数。
4.1.3 月度用表计划
4.1.3.1 月度用表计划工作流程
4.1.3.2 县(分)局必须在当月24日前将下月的月度用表计划报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汇总,计量中心根据中心的检定能力提出意见并将汇总后的计划在当月26日前上报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核同意后计量中心根据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核意见安排月度检定,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核不同意则退回供电局重新填报。
4.1.3.3 月度用表计划必须包括本月业扩营业用表、轮换用表、计量装置改造用表等同时需考虑一定的余量,余量的控制一般不超过20%。下一月度的月度用表计划在制定时先参照本月用表情况计算出用表需求数,然后根据库存数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用表需求数应为本月度的业扩数+轮换数+故障数。
4.1.3.4 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负责对填报质量及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1.4 临时用表申请
4.1.4.1 临时用表申请工作流程
4.1.4.2 在表计使用中如遇突发事件导致月度用表计划未能满足实际需求时,县(分)供电局可在每月25日前向计量中心申请临时用表,申请次数每月一般不超过一次。
4.2 检定计划
4.2.1 月度检定计划
4.2.1.1 月度检定计划工作流程
4.2.1.2 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生技科根据月度用表计划及中心表库仓储情况制定月度检定计划,计划经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下发给中心内校班,内校班根据月度计划做好周、日的任务安排。
4.3 轮换计划
轮换可分三类,即抽检轮换、不抽检轮换和强制轮换。
根据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对到周期电能表选择不抽检轮换或抽检轮换。对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由于表计质量问题等原因,需提前执行强制轮换的电能表,按型号、按建档批次进行强制轮换。
4.3.1 抽检轮换计划
4.3.1.1 抽检轮换计划工作流程
4.3.1.2 县(分)供电局、计量中心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轮换抽检计划,计量中心须汇总并提出意见,于12月15日前上报营销处审批。
4.3.1.3 当年的一季度内须完成轮换抽检,县(分)局和计量中心须在当年4月10日前根据抽检结果制定抽检轮换计划。
4.3.2 周期轮换计划
4.3.2.1 周期轮换计划工作流程图
4.3.2.2 县(分)供电局、计量中心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周期轮换计划,计量中心须汇总并提出意见,于12月15日前上报营销处审批,审批不同意则退回重新填报。
4.3.3 强制轮换计划
4.3.3.1 强制轮换计划工作流程图
4.3.3.2 对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由于表计质量问题等原因,县(分)供电局、计量中心须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强制轮换申请。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计量中心,计量中心根据技术管理要求提出业务技术意见并上报至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审批,审批不同意则退回重新填报或取消申请。
4.3.4 运行表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4.3.4.1 运行表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工作流程图
4.3.4.2 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根据省公司下达的计划或整个地区电能表的运行状况和规格、型号、厂家的分布情况制定全地区质量跟踪抽检计划并于上一年度的12月前上报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经过审核和调整后确定年度抽检计划,并将抽检计划分解下发给各相关供电局,供电局在规定时限内执行换表,换下的表送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检定。
4.3.4.3 运行表质量监督抽检的检定结果报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
4.4 现场检验工作计划
4.4.1 现场检验计划
4.4.1.1 现场检验计划工作流程
4.4.1.2 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生技科和县级供电企业计量机构DL/T448- 要求在12月10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电能表和互感器现场校验计划,县/分局相关人员能够根据工作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但调整只能将现场校验计划往前调,不能往后调。
4.4.2 制定二次压降和二次负荷现场测试计划
4.4.2.1 二次压降和二次负荷现场测试计划工作流程
4.4.2.2 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县级供电企业按DL/T448- 要求在12月10日提出下一年度的二次压降和二次负荷现场测试计划,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计量中心汇总并提出业务技术意见并在12月25日前上报至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地区供电企业营销处负责对计划进行审批,审批不同意则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填报。
5 电能计量器具管理
5.1 表计的供货通知单管理
5.1.1 供货通知单管理流程图
5.1.2 计量中心生技科根据用表计划(一般按季度用表计划)提出需用表计的供货通知单,内容包括: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准确度等级、局编号、要求到货日期等信息。
5.1.3 供货通知单由计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经市局营销处计量专职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出。
5.1.4 供货通知单经审批同意后,由计量中心生技科打印盖章后向厂家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厂家签字确认的回传供货通知单存档备查。
5.2 表计验收入库
5.2.1 卸货验收及样本抽取
5.2.1.1 卸货验收及样本抽取流程图
5.2.1.2供货厂方在规定期限内送货到计量中心,资产管理员按采购合同及供货通知单要求,对批量表计的包装、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卸货验收。
5.2.1.3卸货验收合格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导入厂家数据软盘,触发整个批次的表计入库,建立资产信息建档,同时由系统根据表计采购合同编号,随机产生样本比正确箱号及局号,抽检样本一、二的箱号及局号,并生成清单即时打印。厂家负责将批量物品卸下,资产管理员负责抽取样品,办理临时性交接,并将物品存放于“新物品区”。
5.2.1.4卸货验收不合格的,由生技科质量/技术主管审核,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批,退货。
5.2.2 样本比对
5.2.2.1 样本比对流程图
5.2.2.2当进行样本比对时,由系统自动将样本比对表计信息发送至生产技术科安排工作,资产管理员安排出库,生技科质量/技术主管牵头组织样品比对,并录入比对结果。
5.2.2.3样本比对完成后,由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核。比对合格并经过审核时,资产管理员收样本比对表,状态为“待返厂修”,由系统产生新表抽检流程;比对不合格并经过审核时,资产管理员收表,整个批次状态改为“待退厂”。审核不经过时,流程重新退权限人员进行样本比对。
5.2.2.4 计量中心对样本比对不合格的须上报市局营销处,并由营销处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5.2.3 新表抽检
5.2.3.1当进行新表抽检时,由室内校验班安排工作,检定人员领表,依据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并实时将检定数据上传系统。
5.2.3.2在抽检样本的检定过程中,当发现个表不合格时,检定人员应即时在系统内填写不合格原因,并在系统内触发 “个表不合格审核流程”。
5.2.3.3抽检样本的整个流程,应待个表不合格审核经过且抽检样本全部检定完成后,由系统按GB/T15239-1994《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自动判定抽检结果。
5.2.3.4抽检结果须经生技科质量/技术主管审核,不合格时须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批。经审核或审批不合格的,流程返回上一环节重新处理。
5.2.3.5抽检结果合格时,由检定人员触发,将抽检样本装箱、入合格品库,对不合格个表退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入旧表库,状态为“待返厂修”;抽检结果不合格时,检定人员应将表计退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执行整批退货。
5.2.4 常规检定
5.2.4.1新表抽检合格后,由室内校验班安排其余表计检定工作,检定人员领表,依据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并实时将检定数据上传系统。每日将当日检定的合格表计装箱、入合格品库,对不合格个表退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入旧表库。
5.2.4.2在常规检定过程中,当发现个表不合格时,检定人员应即时在系统内填写不合格原因,并在系统内触发 “个表不合格审核流程”。
5.2.4.3常规检定流程,应待个表不合格审核经过且抽检样本全部检定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判定全检结果。
5.2.4.4全检结束后需经生技科质量/技术主管审核,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批。经审核或审批不合格的,流程返回上一环节重新处理。
5.2.4.5全检合格率低于采购合同约定的合格率要求,在具备整批退货的条件下应经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整批退货,同时上报市局营销处,并由营销处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5.2.5 个表不合格处理
5.2.5.1当抽检样本检定过程中,出现个表不合格时,系统自动进入 “个表不合格审核流程”,检定人员应即时录入故障类型及故障现象描述。
5.2.5.2技术测试人员应根据检定人员录入的故障描述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则提取故障实物表计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其结果判定的,则系统自动判定检定结果;不同意其判定的,则退回检定员重新检定。
5.2.5.3技术测试人员审核时,当不合格表计数量小于等于不合格判定数时,但出现同类故障大于等于2只,认为有批量质量隐患时,应及时提交生技科共同确认。
5.2.5.4生技科质量/技术主管应及时牵头,共同分析、厂家确认,认为整批表计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时,流程发送至计量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流程发送至资产管理员,执行整批退货。
5.2.6不抽检直接入库验收
5.2.6.1对新购批量表计(指互感器)和新购的零星表计(指同规格电能表数量小于50只的),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批量表计的包装、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卸货验收。
5.2.6.2卸货验收符合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员直接建立档案信息,并在供货单上签字。供方负责将批量物品卸货,物品存放于“新物品区”;
5.2.6.3卸货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整批退货。
5.2.6.4对不抽检直接入库后,表计将进入常规检定,依据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对不合格表计退厂家处理。
5.3 表库管理
表库的管理应分状态(检定合格、新表待校、退役回收、待报废等状态)分库存放,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各级表库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并建立严格的表库存管理制度。根据营业管理需要,应建立各级合格品表库,并满足以下要求。
5.3.1表库的设置原则
5.3.1.1表库设置按照分散布置,集中管理的形式排布,在以满足生产性用表需求为宗旨的前提下,同步考虑资源利用的总原则进行确定。
5.3.1.2在满足营业需求的前提下,同步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集中管理、分散布置”的原则分三级设置计量表库,即在计量中心设一级表库,在各县局设立二级表库和三级表库。二级表库设在县(分)局本部,三级表库(不设箱表库)设在县(分)局各供电营业所。各供电营业所三级表库的设置以满足故障表处理及零星业扩所需的少量表计为限。
5.3.1.3箱表采用料箱存放,每一料箱存放表计数量,按表计类别预先设定存放表计数量。同时,考虑今后表计的变化,按表计招标分类对应料箱存放表计数量。
5.3.2 表库的日常管理
5.3.2.1表库的日常管理统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
5.3.2.2对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在库房中保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才能再次使用。
5.3.2.3各级表库应设置表库管理员,负责表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表库内表计的配送及上、下级表库间的协调交接等工作。
5.3.2.4未经计量部门许可,任何部门不得在表库内以借用的形式,摘用表计。
5.3.3 表计的进仓管理
5.3.3.1对计量中心配送的表计,各二级表库管理人员应及时将配送的表计进仓;对各县局二级箱表库配送的表计,各三级表库管理人员应及时进仓。进仓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5.3.3.2各表库管理人员在进仓时,应检查表计的外观及封印的完好性。对外观及封印损坏的表计,不予进仓,待下次配送时退还计量中心处理。
5.3.4表计的摘取
5.3.4.1表库内表计的摘取按谁管理,谁摘取的原则进行。
5.3.4.2在表库内摘取表计,必须按流程信息凭相应的《电能计量装置工作传票》或配送(表)订单进行。
5.3.4.3表库内架子表的摘取,摘表人员在摘取表计时,必须认真核对表计的局号及其它相关参数。
5.3.4.4表库内箱表的出库,必须认真核对箱表号。
5.5 表计配送管理
5.5.1 表计配送原则
5.5.1.1表库内的各档表计备表数量的确定,应以满足使用为基本要求,同时应考虑表库的实际大小,及表计正常流转等因素。
5.5.1.2计量中心应按各单位提供的月计划完成日常备表工作。
5.5.1.3各级表库在正常使用前应确定各档表计的低限,经计量中心汇总并提出意见后,由营销处审核,并在营销系统内进行确定。
5.5.1.4各表库的管理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表库进行日常巡视,对将达到低限的表计,应及时和上级表库管理员联系配送。
5.5.1.5各级表库应有固定的配送表计存放场所,计量中心配送人员应送至固定场所,并按规定与表库管理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5.5.1.6各县局二级箱表库对三级架表库的配送,可参照计量中心的配送管理。
5.5.2表计运送管理
5.5.2.1县局需用表计,原则由计量中心专车送达,运送时间由计量中心与各表库管理人员事先约定,但须相对固定。
5.5.2.2计量中心原则上只送至其二级箱表库。
5.5.2.3计量中心对因故无法按预定日期运送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应表库管理人员,并同时商定下次运送日期。
5.5.2.4计量中心将配送的表计送达到各级表库后,由各表库管理员(或营业管理人员)与计量中心配送人员就全部表计办理交接手续,确认配送表计与所需表计是否一致,确认所送料箱只数。
5.5.2.5当各表库管理人员(或营业管理人员)发现配送表计与清单不符时,应向计量中心配送人员讯问缘由。当无法确认时,应拒收所配送的表计,并向权限人员汇报。
5.5.2.6各表库管理员(或营业管理人员)在进行表计核对时,应同时完成对表计的直观检查,确认所收表计的封印、外观等完好无损,确认结束后双方签字交接。
5.6 旧表退库管理
5.6.1旧表退库规定
5.6.1.1直供县局在营业中拆回的局属资产旧表,不论是否可再使用,均须退还计量中心统一处理。对无法退还的表计,营业部门须填报《计量器具丢失申请》,营业部门所属的分管局长(或主任)审批,送计量中心办理丢失手续。
5.6.1.2县局在营业中拆回的局属资产旧表,不论是否可再使用,均须退还其计量部门统一分流处理。对报废表计,由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就地报废处理。
5.6.1.3分局在营业中拆回的表计,统一回退到县局所在地的表库中。表库管理人员应在计量中心约定配送日期前1个工作日,将全部回退表计分类存放,并打印好交接清单。待计量中心在配送时回收。
5.6.1.4代管县局计量部门应在计量中心约定配送日期前1个工作日,对在分流处理中可再使用的表计、客户申校表计、运行拆回抽检表计及进行故障分析的表计,分类存放在专用的料箱内,并打印好交接清单,待计量中心在配送时回收。
5.6.1.5计量中心配送人员在完成送表的同时,应及时回收回退的表计,并按规定与其表库管理人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5.6.1.6在回退表计交接时,交接清单应与实物对应,对单实不符的计量中心配送人员应拒绝接受本批表计,并向权限人员汇报。
5.6.1.7 系统中无法开具清单的表计可手工填开交接清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与计量部分办理回退交接。
5.6.1.8对生产中已配置因故未用的表计及其它非正常从表库中摘下的表计,各表库管理人员应说明退表理由,并将表计列入退表清单,交计量中心配送人员将表计带回,由计量中心统一处理。
5.6.2旧表退库处理
5.6.2.1 旧表退库流程图
5.6.2.2对可再使用的表计,由计量中心回收后分流处理。
a) 对需返厂维修的,则整理后返厂维修,返回后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配送给资产归属单位使用。
b) 对可在使用的表计,由计量中心检定合格,配送给资产归属单位使用。
5.6.2.4 对故障拆回的表计,应由县局计量部门检测分析,在系统内录入故障原因。
5.6.2.3 需依法出具证书和需计量中心技术支持的县局故障电能表须将故障处理流程和实物一并转入计量中心,计量中心须根据要求予以处理。
5.6.2.4对退库表计,经维修或检测不合格且没有使用价值的表计,计量中心应定期返还资产归属单位,并提出表计处理意见。
5.6.2.5 对没有使用价值的表计,由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作报废分流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5.7 计量报废申请
5.7.1对国家明文规定或退库旧表没有使用价值的表计,根据资产归属由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表计回收后分流,并进行待报废申请,由计量中心负责人(或县局计量部门)审批后,表计为待报废状态。
5.7.2根据资产归属,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按有关规定(一般半年一次)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经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审核、审定,报营销处(科)审批,同意后,资产管理员方可打印清单,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报局有关部门审批。
5.7.3局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计量中心(或县局计量部门)方可在系统内执行报废。
5.8 故障鉴定
5.8.1 计量中心资产人员接收到需要故障鉴定的流程和要求故障鉴定的电能表后, 将流程和实物发送至内校岗位。内校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故障鉴定。
5.8.2 内校人员按相应规程对电能表进行检定。校验结果合格与否均须上传系统,不合格电能表应在系统中进行故障确认,选择相对应的故障现象。
5.8.3 检定结束后,内校人员将故障鉴定流程发至计量中心资产岗位,资产人员在收到流程后清点实物。
5.8.4 计量中心资产人员将流程发还送检部门,实物留存在资产班一个月以便备查。
6 现场工作
6.1 现场工作内容
现场工作包括电能表现场校验、电压/电流互感器现场校验、电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实际负荷测试、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降测试和现场装接工作。
6.2 现场工作基本要求
6.2.1 现场操作的技术规范按国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作业指导书》及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2.2 现场操作的安全措施按国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作业指导书》执行。
6.3 现场周期检验和首次现场检验
6.3.2 外校班长根据周期现场检验计划合理安排现场校验任务,所有任务安排只能提前,不得延后。
6.3.3 外校人员应根据任务安排及时从系统下载任务,在计划时限内能够完成现场检验并上装系统。
6.3.4 现场检验
6.3.4.1 现场校验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携带《计量检定员证》,并随带现场工作单。
6.3.4.2表计的现场校验必须至少两人进行,并需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6.3.4.3表计现场校验的工作条件,必须符合JJG1055—97《交流电能表现场校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6.3.4.4现场校验,应为实际的常见负载,并在该负载下,应至少记录2次测定的数据而后取平均值。对全部测定的数据应真实记录,综合判断得出检验结论。
6.3.4.5现场工作人员在校验现场,发现被校计量装置存在接线错误等其它人为原因故障,应马上停止工作,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会同处理。
6.3.5 数据上装与处理
6.3.5.1外校人员在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当日必须完成数据上装。
6.3.5.2现场校验出现电能表、互感器、二次压降、二次负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应在系统内手工触发故障处理流程。
6.4 用户申校现场校验
6.4.1 工作流程图
6.4.2 外校班(组)长接到现场申校流程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校验任务。
6.4.3 外校人员应根据任务安排及时从系统下载任务,在接到任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验并上装。
6.4.4 现场检验
6.4.4.1现场校验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携带《计量检定员证》,并随带现场工作单。
6.4.4.2表计的现场校验必须至少两人进行,并需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6.4.4.3表计的现场校验必须等到客户代表在场后方可进行。
6.4.4.4表计现场校验的工作条件,必须符合JJG1055—97《交流电能表现场校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无法达到规定的,应向客户代表说明缘由,终止工作,建议客户改选申请实验室检定。
6.4.4.5现场校验,应为实际的常见负载,并在该负载下,应至少记录2次测定的数据而后取平均值。对全部测定的数据应真实记录,综合判断得出检定结论。
6.4.4.6对现场校验结论合格的表计,现场校验工作人员应请客户代表在现场校验结果单上确认并签名。
6.4.4.7对现场校验结论合格的表计,但客户仍不认同现场比对结论者,现场校验工作人员应告知客户可对持疑表计作申请实验室检定。
6.4.4.8对现场校验结论不合格的表计,现场工作人员应向客户代表说明情况,将由相关部门将表计拆回实验室检定。
6.4.4.9现场工作人员在校验现场,发现被校计量装置存在接线错误等其它人为原因故障,应马上停止工作,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会同处理。
6.4.5 数据上装与处理
6.4.5.1外校人员在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当日必须完成数据上装。
6.4.5.2现场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触发非现场申较流程。
6.5 非现场申校
6.5.1 非现场申校业务流程图
6.5.2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县局管理范围内的客户,由各县(分)局负责现场的拆表工作,计量中心进行室内检定。
6.5.3 各县局在接到客户申校且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申校表计调换、拆回,同时完成退表工作,向计量中心发送申校流程,拆回的申校表计原则上由计量中心负责回收。
6.5.3 装拆
6.5.3.1装接人员在接到非现场申校流程后,应打印装接单、到表库领表,在指定日期到达现场将客户表计调换、拆回。
6.5.3.2现场装接人员在拆表过程中如发现封印等不齐全时,应视情况进行处理:
a) 对现场有窃电或违约用电的迹象者,应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b) 对无法确定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者,现场装接人员应向客户说明,该表计已无法出具检定证书/报告;
c) 客户认同意见,装接人员应在装接单上说明缘由,并请客户代表签章,在流程摘要中注明情况;
d) 客户坚持需作检定时,装接人员应会同客户在装接单上说明缘由,并请客户代表签章,将所需检定的表计加贴封条,双方在封条上签章;
6.5.3.3现场装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申请检定的表计,存在接线错误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停止作业,并将接线恢复原状,通知相关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参与处理。
6.5.3.4现场装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申请检定的表计,经装拆或运输后,将无法再现现场实际装置情况时,应停止工作,并通知计量部门工作人员,到装置现场,对表计进行现场校验。
6.5.4 计量中心资产班收到流程,核对实物后,将流程和实物发送至内校岗位。内校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并发送流程。
6.5.5 各相关单位之间,应及时联系、互相配合,确保“从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定/测试结果通知客户”。
6.5.6 内校人员按相应规程对电能表进行检定/测试,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对合格的电能表出具检定证书,对不合格的电能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对封印不全的出具测试报告。
6.5.7 检定结束后,内校人员将非现场申校流程发至计量中心资产岗位,资产人员在收到流程后清点实物和证书。
6.5.8 计量中心资产人员将流程和证书发送原送检供电局计量资产人员,实物留存在资产班至少一个月以便备查。
6.5.9 客户对检定/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证书/报告通知后的15天内,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并书面通知计量中心,手续由客户自行办理。
6.6 故障处理
6.6.1 装拆
6.6.1.1装接人员在接到故障处理流程后,应打印装接单、到表库领表,在指定日期到达现场将客户表计调换、拆回。
6.6.1.2现场装接人员在拆表过程中如发现封印等不齐全时,应视情况进行处理:
a) 对现场有窃电或违约用电的迹象者,应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b) 对无法确定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者,现场装接人员应向客户说明,该表计已无法出具检定证书/报告;
c) 客户认同意见,装接人员应在装接单上说明缘由,并请客户代表签章,在流程摘要中注明情况;
d) 客户坚持需作检定时,装接人员应会同客户在装接单上说明缘由,并请客户代表签章,将所需检定的表计加贴封条,双方在封条上签章;
6.6.1.3现场装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接线错误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停止作业,并将接线恢复原状,通知相关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参与处理。
6.6.2县(分)局应在表计拆回1个工作日内退回县(分)局中心表库。
6.6.3对故障调表拆回表计,由县(分)局计量机构技术测试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a) 经检测确定故障原因,并得到客户认可的结束故障分析;
b) 经检测不能确定故障原因、确定故障原因但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的应交由市级计量中心做后续检测分析。
6.6.4计量中心应结合日常配送表计及时将需检定的表计收回进行故障分析并确定故障原因。
6.6.5对需进行检定/测试的表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运输时,应妥善保存;在表计拆回、运输及检定/测试过程中,禁止拆除表计本身封印或客户加贴的封条等。
县级供电企业已授权的计量机构职能可参考地区供电企业计量中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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