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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服务合同.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38852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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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服务合同 当事人: 瘦身美容消费者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出生 年 月 日 会员编号: 住址: 职业: 住址: 法定代理人住址: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其他监护人 联系电话: 入会费:人民币 万 千 佰 拾 元整(非会员免填) 瘦身美容中心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职员: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官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机构。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二)肌肤保养;(三)身体油压;(四)脸部美容、化妆;(五)脱毛;(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七) ;(八) 等。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预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无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售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一)。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相告。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治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费用增减的限制)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细目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 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除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 (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形象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四。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而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它瘦身美容业者。 前款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那个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加本合同的瘦身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记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二份,应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议事项) 一、 。 二、 。 三、 。 甲方:(消费者姓名) 乙方:(单位名称) 负责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电传: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瘦身美容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书 本人 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商号) (瘦身美容中心)所签订的合同,兹依瘦身美容合同规定解除/终止。 就贵公司应退本人之金额人民币 元,请于一个月内支付现金、票据或汇入下列银行帐号。 银行 分行 存款帐号 户名 又本人所购买寄存于贵公司的未退还商品,请许可领回。 原立合同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人) 住址 此致 公司(商号)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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