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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账务调整方案.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35846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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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新准则账务调整方案 为便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顺利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账务调整方案: 一、首次执行日的选择 首次执行日确定为2011年1月1日,即:视同2011年1月1日起即执行了新准则,2011年1月1日为执行新旧会计准则的分界点。 二、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主要涉及以下账务处理:长、短期投资、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造合同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他项目调整,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除股权投资外的长、短期投资 投资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基金投资。根据持有目的,将投资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如果企业持有一项短期投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将该项投资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类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如果一项投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将该项投资分类至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这类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购买的各类债券。 根据上述分类原则,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 重分类后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资产减值 1、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款项,应按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坏账准备。调整过程如下: 1) 对应收款项划分账龄,重新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注1:在计算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对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各事业本部、分公司、总部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注2:坏账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可根据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单独计算。 注3: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到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注4: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或退回预付款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 资产减值损失 (C+F)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C 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F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涉及核算方法的转换,即对子公司的投资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调整过程如下: 1、确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通常情况下是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如果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拥有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投权投资,一般掌握持股比例在20%(不含20%)以下。 以上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此外,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主要是对子公司投资由原来的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其他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保持不变。 2、分析计算需要做的调整,编制调整分录 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1)冲回原按照权益法累计确认的在子公司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A 投资收益 B-A 贷:长期股权投资 B 2)调整原冲销长期股权投资的子公司利润分配 借:长期股权投资 D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C 投资收益 D-C 此外,对子公司除净利润外引起的净资产变动母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也应一并调整: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经过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对子公司初始投资成本。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 1、将价值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10000元; 2、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应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 3、折旧年限和净残率可能与原执行的折旧政策存在差异。 分项调整如下: 1)因价值标准提高涉及的调整 第一步:编制单位价值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清单 对现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进行筛选,以单位价值10000元为标准,列出截止2011年12月31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清单,参考如下格式: 第二步:编制调整分录 对10000元以下原计入固定资产的资产作低值易耗品处理,仅调整2011年度,不再追溯调整。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C 累计折旧 B 贷:固定资产 A 借:低值易耗品 C 贷:固定资产清理 C 借:管理费用 C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 C 仅将原在固定资产核算现需要分类至低值易耗品核算的资产余值转入低值易耗品。 2)出租的建筑物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步:编制已出租建筑物清单 参照如下格式: 第二步:编制调整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A 累计折旧 B 贷:固定资产 A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B 出租建筑物转到投资性房地产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因折旧政策变化涉及的调整 如公司现行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年限、净残值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自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补提或冲销当期少计提或多计提的折旧,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 工程施工 贷:累计折旧 (五)无形资产 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1)编制持有待售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清单 参照如下格式: 2)编制调整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A 累计摊销 B 贷:无形资产 A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B (六)建造合同 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计量确认收入、成本,施工企业对于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工程项目的成本、收入、毛利。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即:在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出工程项目收入后,须与商务管理部门计算的产值进行比较,本着孰低的原则,确认为项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各施工企业需对各工程项目收入、成本重新测算,进行调整。除涉及收入、成本、毛利调整外,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科目进行了重新设置,对营业税金的计提和缴纳进行了重新规定。现分别说明如下: 1、关于执行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毛利的计算调整 1)编制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计算表 可参照如下格式: 2)编制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B 工程施工-毛利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 A 在进行调整前,项目累计实际成本应按照会计制度中有关建造合同的规定归集完整,以归集完整的项目成本计算项目完工进度。 调整后,2012年收入、成本、毛利的确认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关于应收、应付账款的调整 执行建造合同的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下设“应收工程款”及“已收工程款”明细科目,应付账款下设“应付工程款”、“应付材料款”、“应付租赁款”、“应付其他款”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付账款二级明细科目下分别设置“结转产值”、“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暂估材料款”、“应付材料款”、“已付材料款”、“暂估租赁款”、“应付租赁款”及“已付租赁款”三级明细科目。上述科目设置后,取消“预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科目的使用,将余额分别转入应收账款-已收工程款及预付账款-已付工程款。 根据上述规定,各施工企业对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进行梳理,按照新设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原科目进行重分类调整。重分类调整后,如原账面金额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金额不一致的,需进行调整,补计或冲回少计或多计的金额。如: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与累计确认的收入不一致的,应将二者差额进行调整。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施工企业每月以完工产值扣除分包产值后的自营产值为基础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暂计入应付账款-其他科目,月末,将当月负有实际纳税义务需要在下一个会计期间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自应付账款-其他科目转入应缴税费对应明细科目。根据上述规定,各企业需要对2011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重新测算,对少计提或多计提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2011年末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进行分析,对负有实际纳税义务需在下一个会计期间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保留在该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应付账款-其他明细科目。 具体过程如下: 1) 调整当期多计提或少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一步:参照如下格式编制调整计算表 第二步:编制调整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A 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 B 应缴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C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A+B+C 2)调整应缴税金期末余额 对营业税金及附加补提或冲销后,分析应缴税金余额,对本期实际负有纳税义务需在下一个会计期间缴纳的税款保留在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其余部分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参考如下格式编制调整计算表: 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缴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付账款—其他 调整完毕后,应缴税费期末余额为需要在次年1月份缴纳的税款。自2012年1月1日起,各施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对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计提与核算。 (七)所得税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废除了应付税款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分别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并确定每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常见的能够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事项如下: 1、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2、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大于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3、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收到的预收售房款,已按税法规定预缴所得税的预收账款,其计税基础为零。 4、企业发生的经过纳税调整的可以在以后五个连续会计年度税前抵扣的经营亏损。 5、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发生损失,按持股比例应分担的亏损冲减投资成本时导致其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 常见的能够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事项如下: 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小于投资方适用税率情况下,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期末,企业对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事项进行梳理,编制所得税调整计算表,参照如下格式: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B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A 所得税费用 B-A 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及少见,在此不再说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 (八)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整 1、存货发出计价 施工企业的非金属周转材料,领用时在项目剩余工期内平均摊销;金属周转材料按照3年平均摊销。残料收入冲减项目成本或管理费用。 租赁企业的周转材料按照6年平均摊销。 各企业对周转材料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上述摊销方法不一致的,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摊销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已摊销的金额。如:金属周转材料原按照5年摊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摊销1年,那么需要在2011年、2012年摊销完毕。如:金属周转材料原按照2年摊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摊销1年,那么需要将账面价值在2011年、2012年摊销完毕;如:金属周转材料原按照2年摊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摊销完毕,仍在使用,那么无需再做调整。 2、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本制度所指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本制度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能够重复使用、可拼装的企业资产,包括:彩钢板房、水泥预制板房等。企业发生的临时管线、配电箱等支出应按“周转材料”有关规定核算。 各企业的临时设施应按项目工期作为折旧年限。临时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时,应继续计提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各企业对临时设施分类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不符合临时设施定义的,转入周转材料,并按照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原摊销政策与现政策不一致的,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如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摊销完毕的,不再追溯调整。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摊销的价值在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完毕。 期末,临时设施及临时设施摊销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项下列示。 3、各企业在完成其他调整事项后,比照附件“会计科目及科目代码一览表”分析各科目余额,对需要重分类调整的科目,逐一作出重分类调整。 三、会计科目设置 集团总部负责定义一级和二级会计科目,二级以下会计科目由各企业自行定义。具体科目设置参照附件“会计科目及科目代码一览表”。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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