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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罕见病医疗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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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婴儿罕见病医疗保险 可行性报告: 一、标的、内容及潜在风险分析 ㈠保险标的:婴儿的身体及生命 ㈡保险内容: ⑴主体 ① 保险人:各保险公司 ② 投保人:婴儿的父母 ③ 被保险人:婴儿 ④ 受益人:婴儿或其父母 ⑤ 保单所有人:婴儿或其父母 ⑥ 权利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和了解家庭病史及胎儿相关信息的权利 投保人:一旦婴儿患有罕见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及要求保险人详细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 ⑦ 义务 保险人:有支付赔偿金和提供相应解释的义务 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⑵客体:因患有罕见病而获得的补偿 ㈢潜在风险分析 ⑴潜在风险 遗传、环境导致的基因突变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罕见病的发生 ⑵可保风险 ①风险频率:罕见病,又称“孤儿病”,是指盛行率低、少见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之间的疾病或病变 ②损失程度:患有罕见疾病会导致家庭费用的严重增加,罕见病患者死亡率的增加 二、产品的可行性 ㈠独立的、同分布的、大量的风险载体 患有罕见病的概率和损失的后果和其他人互不影响 (遗传性疾病可依据其发生概率设计不同保险费) ㈡风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患有罕见病具有偶然性与非故意性 ㈢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因患有罕见病的概率可以由统计数据得到 ㈣损失是可以并且容易被确定和计量的 因治疗罕见病支出的费用是可计量和统计的 ㈤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小,但一旦发生对受害人造成的风险大 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罕见病治疗费用高,具有高死亡率 三、潜在市场 ⑴市场需求:罕见病虽然概率很低,但其对家庭和患者的影响极大,而治疗费用又极其昂贵,一般家庭负担不起这种支出 ⑵目标客服群:所有即将有新生儿诞生的家庭 ⑶核心需求:得到医疗费用的补助 四、创新性分析 目前中国市场还没有对罕见病的保险。罕见病发生概率虽然低,但其给病患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巨大,具有一定的市场情景。 五、结论 罕见病保险具有可行性 保险合同 一、保险条款 第一章 合同构成 第一条 被保险人 一周岁之前的婴儿 第二条 投保人 婴儿父母 第三条 受益人 婴儿或其父母,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章 保险期限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至婴儿一周岁生日当天二十四时止 第三章 保险金额 根据各家庭状况收取不同费用 第四章 保险责任 当婴儿出生后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罕见疾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 第一条 可治愈的罕见病依据治疗费用给付赔偿金依据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的80%(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医疗费、药费等) 第二条 不可治愈的罕见疾病但对日常生活无影响给付保险费全部 第三条 不可治愈的罕见疾病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及生活给付保险费的200%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一条 婴儿在胚胎期死亡或出生时是死婴 第二条 父母和医生用假的罕见病证明诈取赔偿金 第三条 由于遗传因素可确认婴儿100%会患有罕见病的情况 第四条 父母故意生活在恶劣环境之中,增加患罕见病的可能性 第五条 父母有长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 第六章 投保人义务 第一条 缴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条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 第二条 可治愈罕见病申请人于被保险人治愈后30天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条 不可治愈罕见病申请人于通知保险人后3个月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等)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章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章 此合同一经生效不得解除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释义 罕见病按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之间的疾病或病变 二、保险费及保险费率制定依据 ⑴依据 ①罕见病发生概率 ②家庭生活、工作状况;生活和工作环境容易导致罕见病的发生则应提高保险费率 ③遗传疾病占罕见病的比例;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有无一些罕见病的遗传 ④罕见病是否能在胚胎时期检验出来 ⑤治疗罕见病的费用 ⑥父母是否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⑵大概收费建议 依据各家庭状况收取不同费用,大概收费可依据治疗罕见病的费用来制定 三、责任条款与除外责任 ⑴责任条款 第一条 可治愈罕见病依据治疗费用给付赔偿金依据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的80%(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医疗费、药费等) 第二条 不可治愈但对日常生活无影响给付保险费全部。 第九章 不可治愈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及生活给付保险费的200%。 ⑵除外责任 第一条 婴儿在胚胎期死亡或出生时是死婴 第二条 父母和医生用假的罕见病证明诈取赔偿金 第三条 由于遗传因素可确认婴儿100%会患有罕见病的情况 第四条 父母故意生活在恶劣环境之中,增加患罕见病的可能性 第五条 父母有长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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