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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贵生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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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雯、西安火车西站集装箱运输中心的委托,指派柴亚林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法庭审理,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 原告段贵生依法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的西公交认字未央【2011】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段贵生应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莲湖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本案原告)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庭审质证中,肇事车辆陕AD182K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原告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先行赔付给原告。 三、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赔偿请求提供了虚假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理应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和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8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二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一) 医疗费67956.42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治伤期间,除原告朱志强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其余医疗费由原告支付。依法应由二原告进行赔偿。 (二) 护理费6964.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在医疗期间内,其女儿护理二个月,护理费用按该月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是符合规定的。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案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 (四) 误工费20892.6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门诊治疗三个月,即从2009年5月7日到2009年7月9日。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范围,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原告的工资条证实,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为20892.60元。 (五) 交通费4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因就医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450元。 (六) 残疾赔偿金6278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62780元。 (七) 被抚养人生活费591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据以上标准本案实际费用应为5911元。 (八) 后续治疗费8000元 依据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2926号意见书原告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 (九) 精神赔偿金10000元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身体疼痛,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原告相互推诿且置之不理,并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也使原告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十) 鉴定费25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情法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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