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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切勿逾期.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2207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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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汽车贷款切勿逾期 按揭贷款购车买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收益但也隐藏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可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旦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年初,该金融公司与小李签订汽车抵贷款合同,借款期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金额4068.5元。双方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金融公司依约于年初向小李发放了贷款,小李按约定在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合同约定的轿车,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从三月开始,小李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现象,截至2011年7月26日,小李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同时,小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金融公司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用2000元。小李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该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小李归还、偿付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25868.99元。 法院认为,金融公司与被告小李签订的汽车抵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轿车并办理了抵登记,但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应当承担该项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该金融公司与被告小李解除汽车抵贷款合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由被告给付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2000元;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丰田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贷款买车不能选择车险? 刘女士今年4月份,她曾在另一家4S店,通过按揭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车子。当时,他也被4S店告知,必须购买他们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否则就办理不了按揭手续。 据某4S店内的销售员表示,这是与按揭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所以必须购买这个保险公司的车险,不然,车子的贷款就办不出来,也就是说没办法以按揭的方式购车。而在问到关于指定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时,该销售人员也承认,小保险公司与大保险公司相比,会存在一定的不足。 而许多网友也表示,这是一个公开的潜规则,早已见怪不怪了。 业内人士表示表示,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按揭购车过程中的强制性指定保险公司,其实就是霸王条款。正是因为购车人与按揭公司、按揭银行之间存在一个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所以,按揭公司才会理直气壮地要求购车者购买其合作公司的保险。倘若不接受指定保险公司,就办不出贷款。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消费者虽无奈,却也只能接受这样的霸王条款。并且,指定的保险公司的车险往往不能打折,而事实上,消费者自己去各大保险公司购买车险,都会有7至8折的折扣。而4S店销售人员口中的所谓的“合作”,其实就是一种利益的分摊。按揭公司和按揭银行都可以从中分得一杯羹。 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而这种强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车险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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