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厂回族自治县
城乡新民居(新社区)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草稿)
为全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全县域内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标准。
对拆迁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规划许可证中载明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今年4月6日县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停止宅基地房屋建设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二、拆迁安置方式:以下三种方式可供备选:(一)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楼房+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现金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三)货币补偿。
(一)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楼房+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现金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楼房
以村民现有合法宅基地(具体面积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确定)使用权面积折换安置房。一户有两处以上房宅基地的,合并为一处计算(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具体折换办法:
以每户233平方米为基数,实行超面积折换系数递减的办法,计算安置房面积。具体折换系数见下表:
宅基地面积
233㎡以内
233㎡—466㎡
466㎡—699㎡
699㎡以上
折换系数
0.55
0.25
0.15
0.05
折换面积
128.15㎡
58.25㎡
34.95㎡
0.05㎡/㎡
按此方法累加计算,宅基地在233㎡以内,可最多折换安置房128.15㎡;宅基地在466㎡以内,可最多折换安置房186.4㎡[233×0.55+(466-233)×0.25];依此类推。
2、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现金补偿
(1)地上房屋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不同房屋等级重置价和不同年限的房屋成新率详见附表1和附表2。
(2)地上附着物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见附表。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要求以现有居住用途房屋核定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开发企业在协议开发范围之内应当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①房屋核定面积。是指合法房屋且具备居住条件、使用功能完善、维护结构完整的正房按照重置成新价来折算的面积。
房屋核定面积=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现有房屋正房的重置成新单价/产权调换地房屋的建安成本单价)
②产权调换比例。
大厂镇行政区内与县城规划区有相邻关系的集体组织内的合法房屋核定面积调换比例为:1:2;与县城规划区无相邻关系的集体组织内的合法房屋核定面积调换比例为:1:1.8。
夏垫镇、祁各庄镇行政区内与镇政府所在地有相邻关系的集体组织内的合法房屋核定面积调换比例为:1:1.8;与镇政府所在地没有相邻关系的集体组织和陈府乡、邵府乡行政区内的合法房屋核定面积调换比例为:1:1.5。
被拆迁人在同一被拆迁区域内有多处合法房屋的可以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核定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未经合法审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进行产权调换。
(三) 货币补偿。被拆迁户要求以货币直接补偿的,按方案(一)所折换的安置房面积×2000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标准予以补偿。
三、拆迁住宅房屋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安置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月。被拆迁人需回迁安置的,按照房屋核定面积首发三个月,其余部分按月发放直至被拆迁人迁入新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补偿三个月结束。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还应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按照房屋核定面积一次性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
四、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3
农业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5
经济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附表6
其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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