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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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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公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类法律文书。 国家公证机关通过国家规定的公证活动程序,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的赠予和分割、收养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生存、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签以及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同原本相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各种公证书。   公证书的内容一般只有证书的名称和编号、证明的事项、公证单位和公证员、公证的时间等几部分。公证书的内容虽然简单,但它具有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作用,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意义重大。制作时必须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制作前要重视调查研究,多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制作时做到格式正确,证明的实体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文字简洁、措词准确、句子通顺、结构严谨。 证明事项是公证书的主体,应写明被证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及证书所欲证明的某种事项。最后由公证处和公证员签署盖章,写明公证的年、月、日。 [参考例文一:遗嘱证明书] 遗嘱证明书 (81)X证字第XX号 立遗嘱人孔X珠,女,一九O八年七月十九日生,现住XX省XX县XX镇XX巷XX号 我与夫汪XX(一九五七年病故)未生子女。一九三二年我妹孔XX病故,我将妹孔XX和妹夫江XX所生之女江XX领回抚养(时年三岁)。养女江XX成人后对我承担了赡养义务,我愿将祖遗房屋两间及家具交由江XX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特立此遗嘱。 立遗嘱人 孔XX珠(签署)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兹证明孔X珠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来我处,当着我的面在上面她所立的遗嘱上盖章。经查核,内容合法,情况属实。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王XXX(签章) 一九八一年XX月XX日 [参考例文二:经历证明书] 经历证明书 (83)X证外字第XX号 兹证明吴XX,男,一九四一年八月三日生,于一九五九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三年二月在XX乐团管弦乐队任第一小提琴组演奏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李XX(签章) 一九八三年八月五日 [参考例文三: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 (83)XX证外字第XX号 兹证明王XXX, 男,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生,于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八一年三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自动控制系计算机应用专业(四年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洪XX(签章) 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 起 诉 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文书。起诉书由六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和案号。标题分两行写。第一行写制作起诉书、 提供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它应同印章一致。第二行写检察文书的名称,即“起诉书”,它的位置在人民检察院名称的正中下方。案号按受理案件的年度、检察院的简称、检察文书名称的简称编写。同类检察文书的案号写在检察文 名称的右下方。   二、被告人的身份事项。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住址。姓名按户籍簿写;性别不能有误;年龄写足岁(被告人犯罪时不足十八周岁的可写出生年月日);籍贯由省写至县(直辖市则写市或由市写至县);民族要写准确;外籍被告人要写明其国籍;文化程度按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等实际情况写;所在单位写全称;所任职务写具体;住址城镇的写市、镇的路、弄、号、室,乡村的写公社、大队、小队。被告人如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则在定完上述项目后中起一行写明何时、何地、犯何罪、被何法院、判处何种刑罚、刑期及终止日期。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指被告知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条款所构成的罪名,由检察院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刑法条款加以认定。案件来源要写明被告人谁、因何案、于何时、被何公安局收容、拘留,后又于何时、经何检察院批准、由何公安局执行逮捕,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际检察起诉的情况。   四、 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起诉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结束的顺序或根据数种罪行的性质有主次地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手段和方法,行为过程和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 五、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根据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比照法律条款,提出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法院审理和判决。最后写明管辖案件的法院名称及检察院公诉人的名字和起诉年月日。 六、附注。写明被告人羁押处所、案卷册数、罪证及赃物清单。    [参考例文]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0)沪X 检诉字第384号   被告人黄XX,男,二十七岁,汉族,江苏省太仓县人,文化程度初中,XX化工厂工人,住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人黄XX,一九七九年三月五日在上海北门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九八0年三月四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XX因故意伤害案,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由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拘留,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案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检察查明:   被告人黄XX于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晚十时在淮海西路XX处,遭李XXX等人欧打,为此图谋报复,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晚九时三刻,纠集肖XX、张XX(加案处理)各带三角刮刀一把,守候在斜土路XXXX弄附近,伺机对他XXX行凶。晚十时一刻,被害人刘XX途经该处,被告人黄XX将刘XX误认是李,即指挥肖、张三人持刀追上刘,肖、张从背后分别对刘的右背、右臀部、右大腿各戳一刀,刘当即昏倒在二。黄发现错伤了人,立即将刘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右背有3厘米深1厘米长伤口一处,右肺中下叶贯穿,右臀部刀伤一处,深4厘米。被害人大量失血,输血2800毫升后方脱险。案发后,被告人黄XX于当夜十二时向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案行凶人肖xx、张xx也逮捕归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医院伤情诊断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收缴凶器、同案行凶人供词证明,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确认:   被告人黄XX结伙行凶报复、持刀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健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行凶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从轻情节。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XXXX                             一九八O年八月二十日 附: 一、被告人黄XX关押于XX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黄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案卷两册。 三、证物清单一份。 裁 定 书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的程序或者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以及为补充或修正裁判文书中的漏错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同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裁定书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种类很多。按案件的性质分,有民事裁定书和刑事裁定书;按裁定的内容分,有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定书、程序问题的裁定书和其它问题的裁定书;按诉讼的程序来说,有一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书和再审裁定书,有中止或终止诉讼的裁定书等就解决部分实体问题来说,有驳回自诉的裁定书,有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书,有关于赡养、抚养、扶养的先行裁定书等。有关于移送案件延期审理的裁定书,有中止或终止诉讼的裁定书,有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的裁定书。裁定书的格式、项目、内容,基本要求与判决书相同,只是一般比判决书简单。 [参考例文一:刑事裁定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8X)X中法刑上字第XX号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许XX,男,四十二岁,汉族,上海市人,本市XX区蔬菜副食品公司采购员,住本市XXX路XXX弄XX号。现在押。   许XXX贪污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8X)XX法刑字第XXX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刘XX出庭执行公务,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许XX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应依法从严惩处,原审考虑到上诉人尚能坦白交代罪行,及时退回赃款等情节,已予从轻判处。上诉人以“案发后能坦白交代,及时退回贪污钱款为由,要求再行从轻判处是没有理由的。 本庭认为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九八XX年XX月XX日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周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X年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 李XX [参考例文二:民事裁定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X)XX法民裁字第XXX号   原告:董XXX,男,七十岁,汉族,天津市人,XXX市价管理局顾问。住本市XX路,XXX弄XX号。   被告:吴XX,男,七十二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原系本市XX厂工人(一九七O年退休),原住本市XX路XX号。   原告董XXX诉被告吴XXX债务一案,本院认为:被告吴XX于一九五O 年欠原告董XXX港币二千元, 原告于一九五七提起诉讼,本院以(57)XXX法民判字第XXX号判决,确定俟被告偿还人民币六百元欠款。经本院查证,被告吴XXX已于一九七一年去世,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此案不能再行审理,偿还债务也无法执行。据此,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债务一案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成XX 一九八X年X月X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XX 公 诉 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公诉人在这时的发言就称为公诉词。它是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有力工具。公诉词一般可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一、导言、也叫引论。它的任务是在开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概括,以加深听众的印象,引起听众的注意、分析和思想。拟写导言,要集中笔力,紧扣被告的罪名。因此,最好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切忌松散拖沓。 二、正文、这是主体。其任务是多方面引用材料,摆出事实,讲清道理,论证导言中提出的论点。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内容:1. 分析证据,认定被告的罪行;2. 分析论证被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和认罪态度,并深入揭露犯罪行为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3. 分析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阶级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4.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法律,阐明被告人应负法律责任的理由。 三、结论。要确切地援引法律条款,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撰写公诉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论据要有客观性、真实性。公诉词的任务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犯什么罪”、“有何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什么”、“应负什么刑事责任”。因此,它所列举的被告犯罪事实和援引的法律条款必须客观、真实,不能写主观臆断和歪曲事实的内容。 二、论证要有针对性、逻辑性。应根据不同条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依法揭露被告犯罪事实,宣传法制。在论证时,要有严密的逻辑性。 三、结论要全面、准确。对被告作结论时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法律条文,做到全合情、合理、合法,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四、论辩要有灵活性。公诉词一般是在出庭前就拟制好的,如果在法庭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就不能照本宣科,而要及时加以修改或补充,针对新情况灵活地展开法庭辩论。 [参考例文] 关于王XX、李XX伤害案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刚才,法庭的调查以确凿的事实和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李XX由于邻居纠纷而引起斗欧,并先后动用菜刀,故意伤害他人。根据刑法规定,对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直接责任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们对被告人王XXX、李XX提起公诉,交付法庭审判,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我就被告人王XX、李XX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原因以及应追究的刑事责任,讲几点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被告人王XX、李XX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地指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一种,它所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基本条件:   一、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 健康;   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故意的;   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被告人王XXX和被告人李xxx,为了占用灶间的公用面积引起争吵,先是王xxx挑起事端,继而被告人李XX先用菜刀朝王XXX的手臂砍了两刀,而王xxx又夺过菜刀,也朝李xxx的肩部砍了一刀,致使双方都受到较重的伤残。他们的行为都具备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三个基本条件。他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致伤或致命的严重后果,可是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所以,我们指控两名被告人犯了故意伤害罪,这是客观的和正确的。   第一,被告人王XXX、李XXX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首先表现在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残疾。其次,因邻居纠纷而动刀斗欧的行为,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并给青少年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两名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煽动无政府主义的流毒及其影响尚未肃清。这种流毒就表现在两名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本来,灶间的公用面积的分配问题完全可以依靠有关组织互相协商,妥善解决,但他们竟不顾国法,不计后果,动用菜刀,大打出手,以致造成了互相伤害的结果。如果两名被告人的法制观念强些,懂得动刀伤人要受到法制制裁,就未必会动刀了。被告人李XXX在自供书上写道:“通过看守所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平时不注意学习,受了林彪、‘四人帮’的毒害,在法律面前,藐视国法,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心情十分沉重!”这说明他们现在才认识到这一点。   其次,是由于两名被告人平时不注意道德品质的修养。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我们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只有人们的思想境界提高了,才能分辨是非荣辱,正确指导自己的言行。两名被告人因平时不讲文明礼貌,不懂得邻居之间要互相谦让,经常为一点小事而争吵,有时还指桑骂槐,或口吐脏话,以所谓“狠过头”为荣,致使两家的矛盾逐步激化,由吵到打,直至走上罪道路。被告的家长最近来信承认,他们对此也是有责任的。由此可见,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注意文明礼貌,在预防纠纷、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是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的;而不讲道德礼貌,在一定的条件下,应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两名被告人走上 犯罪道路的事实就是一个教训。 近年来,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引起行凶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多,但影响很坏,很值得各基层组织重视。要认识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的大问题,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因此,必须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现纠纷,要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要等发展到严重的程度时才动手处理;当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而及时持处理,以防止和减少行凶案件的发生。   最后, 关于量刑。鉴于王XXX 是事端的挑起者,所造成的后果较被告李XXX严重,而且在案发后,在口头和书面交代中,只是一味指责对方,认罪态度不好,故在量刑时,对王XXX应从重惩处。 以上意见,请法庭全议时,给予考虑。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XXX 一九八XX年XX月 XXXX日 辩 护 词 辩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控告的反驳和辩解。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时他还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审判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所作的发言,就被称为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用以承担辩护责任的最重要的手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辩护词中,辩护人要详细分析案件的事实,详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应如何适用法律,对罪名的认定和刑罚方法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因此,如何拟写好辩护词,对于辩护人充分实现其职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辩护词的结构,一般包括导语、理由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语,主要说明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依据,并表明自己对此案的基本看法。它要求观点鲜明,措词简要,使人明确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根本分歧所在。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它承接导语,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剖析和反驳,从而对自己所持的论点展开论证。写作时,一定要坚持摆明事实、论理、以理服人的原则,每一个论点都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凡是引证的事实都要经过核对,都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辩护词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主犯还是从犯,应如何分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怎样,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如何;被告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悔改程度如何;被告人是否偶犯,年龄大小,有没有应该酌情考虑的促使其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案情不同,辩护词的重点也各有不同,必须具体不能一概而论。结论是全部辩护意见的总结。 辩护人要对自己的发言作出结论, 对法院如何判决提出要求。结论力求观点鲜明,要求务必恰当。模棱两可的结论和非法无理的要求,都会削弱整个辩护词的力量。拟写辩护词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尊重客观事实,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诡辩。如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案件面前,无理强辩,巧言诡辩,固执己见,那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反而会使辩护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要尊重法律,据事论理,依法论罪,有理有据有法地进行辩驳,绝不能迎合社会上某些非法的论调。 三、要抓住重点,据理陈词,不要在细微末节或片言只语上纠缠不休。譬如根据案情的全面研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不能成立,那就必须全力以赴地作无罪辩护,而不必舍本逐末,去研讨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可以成立,那就不要把主要力量放到如何认定犯罪事实上,而要着重从如何适用法律,即定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怎样量刑才恰当等方面进行辩护。 四、要充分估计到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词可能提出什么答辩意见,作好相应准备。 [参考例文] 胡XX交通肇事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胡XX的委托和上海市第XX法律顾问处的指派为胡XX出庭辩护。我首先对死者侍XX同志因赶乘公共汽车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胡xx无罪的材料和意见,以保障无罪人不受刑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胡XX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本案起诉书并未直接指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只说:“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暂且不说这一提法本身的含义不清。事实上被告人是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行事的。 本案被告人胡XX,是XX路公共汽车的后座售票员,负责中、后两扇车门的开关、招呼和售票。六月三日发案那天晚上,正值全国为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开追悼大会,由于停止一切文娱活动,多数职工、市民在单位或家里收看电视,因而当时不仅车内乘客寥寥无几,路上行人也较往常显著减少。当该车开近成都北路车站时,胡曾伸头外控视,未见站台上有人候车。当车停站后,前门售票员因见站台无人,车上又无下客,故未开启前门。胡XX则因车上仅有一位乘客从后门下车,故而在开启后门的同时,习惯地带动一下中门气阀,中门还未开足即揿阀先将中门关闭,待后门乘客下车,简言答复问话后才关闭后门打铃示意开车。就在车辆起步后的一瞬间,忽见有人在中门外面吊车欲上,即想伸手打急铃招呼停车,但已听到呼唤车外有人轧伤 。   关于车站当时确实无人候车这一事实,不仅有驾驶员孙XX、前门售票员李XX和后门下车乘客赵XX三人所共同证实,辩护人在协同法庭调查中,还有车站附近居民张XX作同样证明。按此情节,被告人当时操作并无违章事实。   (二)关于死者侍XX的右脚是否被中门夹住的问题。本案死者的右脚曾否被中门夹住是能否追究被告人罪责的重要关键。起诉书断言“侍XX右脚被中门夹住”,但检查死者伤痕,证明绝非事实。前述事实证明,死者原先并未站在车站候车,只是在中门关闭,车已开动以后,才仓促赶来吊车摔下的,他右脚根本没有伸进车门,自然也就无法被“夹住”。下列事实,可以证明:   第一,据承造这类车辆的上海客车厂提供的数据资料,车上前、中、后、三扇车门,均系四页折叠的汽泵式客门,车门启闭时受连动机构的控制,由两边同时向中间挺闭,作单面运动。车辆在正常运行过程中 关门时的汽泵压力为85.5公斤至171公斤, 车门完全关闭后,中间门缝胶皮还可压缩,余有3.3厘米的安全间隙。如果脚被夹住,必在两侧同时形成挤压伤痕。可是死者右脚只是单面有伤,显非被车门夹住和挤压所致。   第二,经辩护人会同有关单位,对原车、原人在原地作了反复勘查实验证明:当人的右脚踝骨关节以上部位伸入车门被关闭夹住时,由于两面同时受压,脚已无法外拔和伸入,也不能旋转动弹。现假想死者当时因竭力挣扎而将脚拔出,且不说可能造成脚骨折损,至少必须在受挤的都留有皮伤。特别在踝骨关节两边突出处的伤痕,必定十分明显,但死者右脚非但只在内侧单面留有几处伤痕,而且最突出的踝骨部位都没有丝毫伤痕。由此证明,认为死者右脚被中夹住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被告人发现情况后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起诉书指控:“当胡回头看到中门有人时仍犹豫不决,不采取紧急措施”。这不符实际情况,特说明如下:   根据当时现场勘验结果,该车从起步到刹车,只运行6.45米, 也就是说车轮只滚了二圈稍多一点。 按车辆起步速度为5公里/小时计算,每秒钟移动1.39米,说明车辆起步总共只有五、六秒钟。而胡XX是后座售票员,她对已起步的车辆没有直接制动权。在这五、六秒钟内,她指挥车辆行动,必需经历下列过程:   1.发现情况,反映到大脑,指使行动,伸手打铃,通知前座;   2.前座接到紧急讯号,马上打铃或口头急告司机刹车;   3.司机闻警,立即制动,才能将已经运行的车辆刹住(其中还有惯性因素)。   这个过程需要五至六秒钟才能完成, 正与轮转速度相符,时间不能再少。怎能说被告人“犹豫不决”,“不采取紧急措施”?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被告人胡XX当时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没有“致侍XX右脚被中门夹住”,也不存在“犹豫不决”和“不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死者由于自己的行为,在车门关闭时还想攀车,以至坠车死亡,这纯属意外事故,为被告所不能预见。对被告来说,没有任何责任可言,因而这一事件不应认定为责任事故。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作出宣告被告人胡XX无罪的判决。                                                 辩护人 上海第XX法律顾问处 律师 郑 XX 一九XX年XX月XX日 笔  录   笔录,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对案情作现场勘查、证据鉴定,或在调查、评议、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所作的文字记录。笔录记载的是案件的事实材料和审理过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办案的重要依据。 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各个诉讼阶段的任务不同,笔录的种类繁多。常用的有调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法庭笔录、评议笔录、宣判笔录等。 笔录是诉讼各个阶段的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作好笔录是一项责任性很强的工作。笔录必须做到:   (一)格式正确。各类不同的笔录,不有同的格式要求,必须分清笔录的种类,分清诉讼活动的不同程序,分清对象的不同身份。   (二)内容真实、全面、笔录要反映诉讼活动的真实情况。这就是说,要忠实于陈述者的原意,不夸大,不缩小,不凭主观意愿取舍言语的内容,重要情节要逐字逐句地记录原话,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可以舍弃。 所谓全面,并不是说要把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清晰地反映案情发展的过程,不能有断续的现象。否则,断断续续,使人看了仍不了解案情发展的过程,就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文字准确、清晰。就是要准确地记录案件的关键问题, 确切地反映出案件的内容。因此,记录时遣词、造句、用字都必须准确,不能有多种解释,轻重程度不能含混,有关的时间、地点、数字,做笔录时必须问得一清二楚,记录员不能主观地分析推断。所谓清晰,就是在不改变原意和保证速度的前提下,做到语句简练,字迹不禁,眉目显明。   (四)手续合法。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1)是只有司法人员依法制作并经签署和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包括辩护人都无权制作笔录;(2)是笔录必须向陈述或供述的人宣读,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凭证。 [参考例文一:询问笔录] 询问证人笔录 时间: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自八时三十分开始至九时四十五分结束 地点:XX市XX路XX号 证人:沈XX,男,四十五岁,XX重型机械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证人与被告人关系:连襟。 侦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慝罪证要负的法律现任。 问:你认识刘XX吗? 答:认识,他是我的襟兄。 问:他是什么时间到你家的? 答:上月十二日下午五点钟。 问:他从香港带来些什么物品? 答:日本产的日立牌1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收录两用机一台,还有微型照相机一架。 问:你把他来到你家以后的活动情况谈一谈。 答:好。因为我白天上班,他白天干些什么,我不太了解,但听我们老太太说,他白天很少外出,总是一个人在小屋子里看书和洗照片。晚上他常外出,有时零点以后才回家。上月下旬,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来找过他。听我爱人说,这个女人的前夫是解放前夕逃往台湾的国民党少校军官。 问:你还知道他什么情况? 答:刘XX的情况,我就知道这些。 此记录给我看过,没有错误。                                                   证 人 沈XXX(签字) 询问人 柴XXX(签字) 记录人 段XXX(签字) [参考例文二: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XX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张X、杨XX、王XXXX(女)根据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XX市公安局所签发的公审字第34号搜查证, 在见证人孙XX、温XX(女)见证下,对居住在本市XX区XX路64号令的李XX(女)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地方的搜查。   在搜查中,在被搜查人李XXX(女)外衣左下口袋中搜出蓝色塑料皮32开日记本一个中搜出在李XX住室床下搜出男式黑牛皮鞋一双,室内其他物品均未动。   未损坏任何物品。   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没有意见。搜查时,我一直在场。公安人员和见证人在搜查中没有违法行为。”   此记录的副本(扣押物品清单)已交由李XX收执。                             被搜查人 李XXX(女)(签字)                             见证人 孙XX、温XX(女)(签字)                       搜查人 张XX、杨XX、王XX(女)(签字) 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在一审审理终结、依法作出判决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一审刑事判决按内容分为有罪判决书、无罪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从内容到格式,都有严格的统一的规定,制作时应写明:   一、标题和案号。标题分两行,第一行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院全称,第二行写“刑事判决书”。案号按受理案件的年度、法院名称的代字、案件的性质和编号的顺序逐一写明, 置于标题的右下方。   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按公诉人(自诉刑事案件为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写,如共同犯罪集团作案,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主次地位顺序逐一书写。公诉人栏与公诉人的姓名、所属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和公诉人的职称。自诉人、被告人栏写姓名(按户籍簿上的正名写)、性别、年龄(写足岁, 超过十四足岁不足十瞳岁的被告人可写出生的年月日)、 民族(外籍的写国籍)、籍贯(由省写至县,直辖市写或市、县)、单位(写全称)、职务和住址(都要具体)。被告人栏最后还要写明是否在押。 辩护人栏与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职称或职务,如系近亲属充当辩护人的,还须注明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三、案由及有关事项。写被告人姓名、案由、案件来源、 审判组织、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职称、姓名、审判方式。案由一般写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罪名。案件来源,公诉案件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来院”,自诉案件写“原原告人XXXX的来院”。审判方式视具体案件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有“公开” 或“不公开”审理。   四、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犯罪事实要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时间要写发案的具体年、月、日、时、分。地点农村的写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并按邻近物体确定现场的坐向;城镇的写市或镇的路、街、巷、弄、号、室或方位。动机要写明促使被告状人实施犯罪行为内心起因。目的写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欲得到的结果。手段要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式、方法。行为过程有被告人实施犯罪所经过的具体过程。结果要写得具体明确(伤害的写明伤的部位、形状、尺寸、当时及事后的情况;盗窃的写明物的名称、规格、 数量)犯罪后的态度写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及中止犯罪后是主动投案自首、彻底坦白,还是抗拒交代、拒不认罪。悔改表现要写明被告人在犯罪中或犯罪后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是否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等情况。认定犯罪的证据,一般应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项,但不需要引原文,只须简练、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即可。最后须写明“经本院查证属实”,以表示法院对犯罪事实的确认。事实和证据是判决的基础,以法论理、定性量刑都需以之为根据,撰写时必须客观、全面、完整、准确、清楚。   五、判决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理由的阐述必须从认定的事实出发,根据被告人犯罪原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针对具体的罪名,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先定直接客体,再同类客体,后一般客体;如故意伤害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般客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以及被告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如系共同犯罪和集团作案,要分别写清各被告人作案中的地位、作用、表现,区分主犯和从犯,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依法给予判决。说理一定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要明确、精练、要有针对性。法律根据先不具体罪名写明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保护的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再引用犯罪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款和量刑时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总则的有关条款。法律根据要写得准确、全面。   六、判决主文。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结论,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主文须写明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名,判处的刑名刑种、刑期(在押的并写明判决前羁押日期同刑期的折抵及起年、月、日),收缴、查获的犯罪工具、凶器及赃物、赃款是否没收等处理情况。 七、尾部。先写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全称,判决的日期,审判庭的名称,再由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和审判员签名,书记员写明将判决书正本同原本核对无异的情况、核对的时间。最后由书记员署名,盖章。 [参考例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X)XX法刑字第XX号 公诉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 被告人:黄XX,男,二十七岁,汉族,江苏省术仓县人,XX化工厂工人,住本市XX路XX号XX室,现在押。 辩护人:李XX,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 黄XX故意伤害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一九八X年X月X日晚XX时XXX分, 被告人黄XX为实施报复,纠合钱XX、陈XX(均另案处理)守候在XX路XX处,寻找XX月XX日晚在XX路XX处欧打自己的李XX,伺机进行报复。XX时XX分,被害人刘XX路XX该处,黄XX误认为是李XX,示意钱XX、陈XX尾随,黄追上刘,从背后用三棱刮刀猛戳刘的右背,刘随即仆倒在地;钱XX见状又用三棱刮刀刺进刘的右臀部;陈XX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刘的右大腿处戳了一刀。刘当即晕厥,黄俯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刘送往医院抢救。黄XX于当夜XX时XX分向XX市公安局XX公局投案自首。经XX医院检查诊断,刘XX右背第X肋骨处有长3厘米、 阔1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的锐器伤一处,右大腿处有长、 阔各1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一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800毫升, 持续三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三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XX的指控、证人俞XX和成XX的证言、XX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钱XX、陈XX的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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