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后续培训网证券年检参考资料(C1200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关规则解)
C1200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关规则解读答案(测试题答案在最后几页)
课程编号
学习期限
课程学时
有效期
是否必修
价格
C12003
90天
1学时
2012-12-31
必修
20元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主要监管规则、业务现状和取得业务许可的条件,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和业务运作,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通过学习,学员应全面了解我国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关规则要求,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均可学习,特别是从事自营业务的从业人员应重点学习。学员应理解自营业务的特征和业务许可条件,熟练掌握有关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业务运作、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熟悉有关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风险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
(二)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
(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压力测试: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三、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测试题
1、全选
2、全选
3、全选
4、全选
5、B
6、2亿元
7、全选
8、全选
9、全选
10、5亿元
1、按照《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证券中,属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包括()
A、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B、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D、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2、按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引》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的描述,正确的有()。
A、应采用三级体制即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B、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C、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D、自营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3、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的规定包括()
A、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B、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C、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D、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4、按照《证券法》第137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自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描述,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B、证券公司可以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C、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证券自营账户
D、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按照《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甲证券公司如果要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以下关于甲证券公司的描述正确的是()
A、甲证券公司可以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B、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C、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D、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6、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A、0.5亿元
B、2亿元
C、1亿元
D、5亿元
7、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的有()
A、违反规定超范围或者超比例自营
B、授权分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C、在证券自营账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实现有效 隔离
D、违反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8、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授权描述,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B、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
C、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或者自营分公司专职负责
D、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分公司,不得同时经营其他业务
9、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B、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市场
C、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D、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10、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1亿元
B、5亿元
C、2亿元
D、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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