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18500 元
金额大写: 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20 天。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2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3.3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4.2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五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5.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需向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 元整.
支付给乙方。已方收到预付款后方可开工。
5.2 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需在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剩余款;计人民币 8500 元,(大写): 捌仟伍佰 元整。
5.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5.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3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质量与验收
6.1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3天将验收报告送予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6.2 甲方按乙方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验收。
第七条 工程保修
7.1 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
7.2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
第八条 争议,仲裁
8.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①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9.1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一 份,甲方 二 份,乙方 二 份。
9.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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