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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14615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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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摘要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国家制度司法腐败是国家公权力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司法等具体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与经济、社

2、会的关系愈加密切,而司法腐败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日渐凸显,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并非一党一国的个别弊病,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普遍型病态现象,它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发展上存在一个有机的辩证逻辑,有效把握这一逻辑将有助于系统理解司法腐败的成因,从而总结出多管齐下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举措。一、司法腐败原因的社会学观察(一)个人心理层面观察司法人员的名实之悖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群体,而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则是这一群体出现了名实之悖。法律工作本身即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运用于杂多的社会事实,以判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实现“名实相

3、符”,作为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形式,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心理的腐化蜕变最易被人们查知,而这一腐化蜕变的过程还存在一个由个体向群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名实之悖的两个不同阶段。名实之悖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将法律作为做买卖、谈生意的筹码。司法工作者毕竟是肉身凡胎,在他们身上并存着法律意志、机关意志以及个人意志,意志间的冲突在个人心理层面产成了滋生腐败的直接温床,“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 1,因个人心理扭曲而将个人不法利益、集团关系利益置于法律公共利益之上,是他们背弃捍卫法律神圣使命,走上犯罪道路的

4、根本原因。名实之悖的第二阶端表现为集体的、普遍的司法群体性腐败,司法机构渐渐失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甚至沦为炮制不公、卖法渔利的暴政工具。“履霜,坚冰至”,大面积的司法系统腐败亦是由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联合发展而来。(二)社会心理层面观察法律信仰的形而上学“法律信仰是主体在对法律现象感受和对法律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念,是主体对法律的坚信和崇拜,是主体内心的价值追求与法律价值取向的一种心灵相契。” 2法律信仰的主体既包括捍卫法律神圣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社会公民,并且后者对法律的信仰构成整个社会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法律信仰的缺失意味着社会心理层面的动摇,社会大众从对司法人员的

5、失望进而转变成对法律本身的失望,产生“显规则”渐次让位于“潜规则”的严重病态社会现象。作为“软件”的司法环境遭到司法腐败的侵蚀,还将导致作为“硬件”的国家制度在效力上不断减弱,使司法腐败最终恶化到无以复加的顶点。(三)国家制度层面观察制度设计的二律背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的异化,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造就林林总总的“街角社会”和“地下帝国”,最终在国家制度上造成不可修复的硬伤。对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遏制司法腐败,各方学者提出大量见仁见智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二是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不当因素的干扰。但是,单纯的依赖制度设计,却会陷入一个二

6、律背反的怪圈,造成在遏制司法腐败上的两难处境。先看第一种思路。如果监督者是必要的,则一个国家里应当存在监督者a1,但为了监督a1还需要设立一个监督者a2,同理,还需要衍生出监督者a3、a4、a5于是形成逻辑上的无穷后退难题“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检察院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院则是法律最终裁决地,对检法两家而言,非权力式监督大多流于形式,而权力式监督又会损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和法律裁决的终局性,更何况监督权如果被不当利用,本身就会异化为腐败了的权力,变成某些权力者干扰司法的工具,为他们在“法治”中掺入“人治”因素提供了正当性。再看第二种思路。在公检法三家中,公安机关本身是地方政府的部门之一,而检

7、察院、法院的人、财、物权都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同样不可能摆脱来自地方政府干涉。另外,部分地方党委将政治上的领导变为具体案件中的指示,而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将集体监督变为个人命令,都为司法腐败提供土壤。“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本来是用以缩减复杂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与政治的错综复杂使得法律本身也复杂化了” 3,因此以“奥卡姆剃刀”来维护司法独立性是制度设计上的必然选择。然而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依然难以差强人意,一般民众对司法工作者缺乏信任,加强监督之声依旧呼之不绝,如果盲目照搬照抄西方三权分立体制,无异于将一把利剑交到一个尚不成熟的少年手中,加大司法权失控的危险。值得注意的是,

8、二律背反仅仅是表明单纯的依靠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司法腐败。正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司法腐败包含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通过辩证关系得以统一,要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就必须站在系统治理的高度,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来全面根治。二、遏制司法腐败的系统论对策(一)建设精英群体的司法阶层将司法视为一个系统的话,司法人员则是系统内最基本的元素,要使系统具备整体突现性,就必须以正确的序列方式对元素进行排列组合。由此可见,通过集体认同的正确理念来端正司法人员的个人心理,使其自觉将法律公意置诸私意之上,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治本之道。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党性教育是一切防治措施的出发点。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

9、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而党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这一基本关系要求作为“会说话的法律”的司法人员较一般公务员需具有更高的党性,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实现民主法治的远大目标。因此,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党性教育,才能强化司法队伍的组织性与纪律性,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养是建设司法精英群体的重要保证。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之一就是存在一个职业化法律阶层,这一阶层对于维护法律的独立性和至上性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一方面在已有的法律人文教育模式中引入职业教育课程,提高法科毕业生的职业意

10、识和从业能力,不断为司法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司法人员在职教育,并严格与“文凭镀金”区别开来,进一步深化巩固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模式,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性和法律传统的稳定性相统一。(二)树立社会集体的法律信仰社会心理与个人心理存在互动性,司法人员与一般民众在法律信仰方面也具有互动性。法律信仰的功能是实现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自觉服从,或者说是全社会对法治所产生的“共同愿景”。然而,“如果没有系统思考的配合,建立共同愿景的修炼就会缺乏重要的支撑”,4而法律信仰就会变成光喊口号的形而上学。 笔者认为,要克服这一弊端,就应当从整体出发,在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显规则”的社会公信力,为法律信仰奠定制度基石;第二,继续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特别要重点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普及宣传作用,为法律信仰建立群众基础;第三,继续加强立法体制科学化、司法机构便民化和司法人员精英化的建设,引导一般民众尊重和信任法律,从而建立以法治信念为支撑的“法律帝国”,为法律信仰提供现实保证。(三)完善内外互塑的监督机制在实现对个人心理和社会心理两个层面进行综合整治的前提下,笔者在前面提到的二律背反难题也就迎刃而解。根据系统与环境的互塑共生原理,在司法精英阶层和社会法律信仰得以建立的情况下,内外互塑的监督机制将

12、为司法权的运作提供良性的环境互动,实现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始终将司法机关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在司法机关内部强化党性原则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各项办案纪律,严格追究办案过错责任,疏通司法类信访渠道,增强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赖;第二,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实践既包括对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官员的监督,还包括对法律运行过程中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监督的广义法律监督模式,有效构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第三,完善并推广人民监督员制度,使监督范围不局限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从多方面保障监督的实效性,特别要合理借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司法特派员制度的长处,建立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人民司法监督模式。注释按照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笔者在确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上采职责论。参考文献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9.2成亚林.法律信仰与司法腐败现象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87.3韩永红.关系秩序下的法律中国司法腐败的文化解释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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