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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名词解释(简洁版).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14152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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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担保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留置担保基本不用)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合同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以上合同都有固定模式,你了解下就可以) 担保的重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贷额度:(银行先受信,我们才介入操作)   银行给予借款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到两年)可借贷最高额度的道义上的承诺,例子: 你的信贷额度是 30万 那么你最高的贷款金额 就是 30万!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需登记,并且抵押权人无法使用抵押物。 手续及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需到公证处办理强制公证。 抵押的种类   (一)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抵押率按评估价格的70%到85%,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二)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如交通工具、生产设备,有价证据等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   (三)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收益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如租金收益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   (四)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如多个担保人,多套住房) (五)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次办理最高额抵押500万,用多少拿多少)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银行按揭)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   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房开项目居多)    房产抵押条件:   抵押房屋产权须明晰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65周岁以上个人不得做为贷款主体)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夫妻及房产共用人)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经济适用房要在领证5年后才能办理上市交易证)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红线范围,3年内不会拆迁)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简介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我们只办理股权 、收益权质押。专利技术,其他都不办理也不接受) 1.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投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当中包括了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使当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   但现实情况里,这优化的过程往往很难决定,因为风险和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并不一致,所以要权衡两者的比重,以便作出最合适的决定。   风险管理亦要面对有效资源运用的难题。这牵涉到机会成本的因素。把资源用于风险管理,可能使能运用于有回报活动的资源减低;而理想的风险管理,正希望能够花最少的资源去去尽可能化解最大的危机。   首先,风险管理必须识别风险。风险识别是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最重要的是量化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个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其次,风险管理要着眼于风险控制,公司通常采用积极的措施来控制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控制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编制多个备选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当风险发生后,按照预先的方案实施,可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2.风险管理的各个步骤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成本,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各种风险发生后对资源及生产经营造成的消极影响,使生产能够持续进行。可见,风险的识别、风险的预测和风险的处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步骤。   2.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预测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    ◆财务表格分析法   财务表格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析,从而识别和发现企业现有的财产、资产造假,有无还款能力等面临的风险。   2.2风险的预测   风险预测实际上就是估算、衡量风险,由风险管理人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其掌握的统计资料、风险信息及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进而确定各项风险的频度和强度,为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提供依据。风险的预测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预测风险的强度:假设风险发生,导致企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容易造成直接损失并且损失规模和程度大的风险应重点防范。   2.3风险的处理   风险的处理常见的方法有: 会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比如为避免生产事故而停止生产,则企业的收益目标无法实现。 转移风险:在危险发生前,通过采取出售、转让、保险等方法,将风险转移出去。签订完善的合同,拟定出变现快,有保障,易处理的抵押物。   企业全部风险说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该学说将企业风险管理的对象设定为企业的全部风险,包括了企业的静态风险(纯粹风险)和动态风险(投机风险),认为企业的风险管理不仅要把纯粹风险的不利性减小到最小,也要把投机风险的收益性达到最大。该学说认为风险管理的中心内容是与企业倒闭有关的风险的科学管理。企业全部风险说是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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