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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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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 般 规 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一1999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阶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一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①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IV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7—1—2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衍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l/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6u级,仍可定为6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6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 bU级。 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4.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定为众dU级: 1 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 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1.3 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一1999 4.3.2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 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一1999 * 4.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7-1-3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 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一1999 4.5.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P)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15% 对受压构件 >20% 7-1-4 1.6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4.1.7 项 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残损点评定界限 抬梁式 穿斗式 l 整体倾斜 (1)沿构架平面的倾斜量 >Ho/120或 >120mm >Ho/100或 >150mm (2)垂直构架平面的倾斜量 >Ho/240或 >60mm >Ho/200或 >75mm 2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 >H/90 >H/75 3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访及其连系构件现状 已残缺或连接已松动 4 梁、柱间的连系 (包括往、访问, 柱、并间的连系) 拉结情况及棒卯现状 无拉结,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 2/5 1/2 5 摔卯完好程度 材 质 样卯已腐朽、虫蛀 其他损坏 已劈裂或断裂 横纹压缩变形 压缩量超过4mm 注:表中Ho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4.1.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Ⅲ类或I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据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末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贝类建筑: 一、多杨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7-1-5 1.7 地 基 基 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一1999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4 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5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5 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6 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他必须加强监测的清况。 注:②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7-2-1 2 房屋抗震鉴定 2.1 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2.2 一 般 规 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1 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助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2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7-2-2 3.0.5 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6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取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2.3 砌 体 房 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5.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搓较好;当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46拉结钢筋3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φ4点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5.2.3.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7-2-3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表5.2.3—2 位置和 配筋量 7 度 8 度 9 度 屋 盖 外墙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对,均应有 均应有 均应有 内 墙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 12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楼 盖 外 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内 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 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7-2-4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I、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因长度,I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Ⅱ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 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l/6的范围内,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 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 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7-2-5 2.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7.2.1 房 屋 类 型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 25 21 19 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 18 18 15 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30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 18 15 11 7.2.1.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顺。 7.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2.6 空 旷 房 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7-2-6 9.2.1.4 承重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度时,砖柱(墙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φ10、4φ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 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φ6拉结钢筋。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 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I、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2.7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ls的单层建筑。 7-2-7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表4.2.1 烈度 建筑 场地 类别 建筑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近震 远震 近震 远震 一般古建筑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结构特殊古建筑 300年以上古建筑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500年以上古建筑 Ⅳ类场地 Ⅲ、Ⅳ类 场地 Ⅱ、Ⅲ、Ⅳ 类场地 所有场地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进行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表4.2.2 项 次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鉴定合格标准 1 木 柱 柱脚与柱础抵 承状况 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 ≥3/4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置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 ≤1/10 2 梁 访 挠 度 竖向挠度最大值QJl或QJl 当h/ι>1/14时 ι/2500h 当h/ι≤1/14时 ι /180 对于300年以上的梁访,若无其他残损,可按h/50 评定 7-2-8续表 项 次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鉴定合格标准 3 柱与梁枋的连接 榫卯连接完好程度 榫头拔出卯口的长度 不应超过榫长的l/4 柱与梁枋拉结情况 拉结件种类及拉结方法 应有可靠的铁件闰结,且铁件无严重锈蚀 4 斗 栱 斗栱构件 完好程度 无腐朽、劈裂、残缺 斗栱榫卯 完好程度 无腐朽、松动、断裂或残缺 5 木构架 整体性 整体倾斜 (1)构架平面内倾斜量Δl 凸l<Ho/150,且A1<100mm (2)构架平面外倾斜量Δ Az<Ho/300,且A2≤50mm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相对位移量A (不含侧脚值) A<H/l00,且A<80nmm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系构件的连接情况 连接应牢固 加强空间的度的措施 (1)构架间的纵向连系 应有可靠的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 (2)梁下各柱的纵、横向连系 应有可靠的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 6 屋顶 椽 条 拉结情况 脊檩处, 两椽条应有防止下滑的措施 檩 条 锚固情况 檩条应有防止外滚和檩端脱榫的措施 大梁以上各层梁 与瓜柱、驼峰连系情况 应有可靠的榫接,必要时应加隐蔽式铁件锚固 角 梁 抗倾覆能力 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结 屋顶饰件及檐口瓦 系固情况 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 7-2-9续表 项 次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鉴定合格标准 7 檐 墙 墙身倾斜 倾斜量Δ Δ≤B/10 墙体构造 (1)墙脚酥碱处理情况 应予修补 (2)填心砌筑墙体的拉结情况 每3m2墙面应至少有一拉结件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4。2.3 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FEK=0.72。αlGeg (4.2.3) 式中 αl——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l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2;对平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γEK 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可取l/30。对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7-3-1 3 结 构 加 固 3.1 抗震加固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ll6—98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3.0.1.2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 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 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应加固。 3.0.3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0.3.2 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0.3.4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5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0.4 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7-3-2 3.0.4.2 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4.4 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3.0.5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 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 应暂停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0.5.3 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3.2 砌 体 房 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ll6—98 5.1.2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当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时,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 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2.3 对非附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5.1.3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加固增强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取值。 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L形锚筋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S形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连接。 5.3.1.2 面层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2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墙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与竖向筋等面积的短筋时,其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短筋直径; 7-3-3 (5)板墙应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单面板墙采用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采用S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小于120mm;锚筋、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7)板墙应有基础。 5.3.2,2 板墙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5 当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外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可根据房屋的现状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 (2)外加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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