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虚假诉讼论文法律规制论文.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09274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虚假诉讼论文法律规制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虚假诉讼论文法律规制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虚假诉讼论文法律规制论文:浅谈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摘要]虚假诉讼的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成本收益失衡、法律规制缺位、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应用现有的刑事法律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并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立法;联动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加,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但也有不少公民胆大妄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如虚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侵占单位和他人的财产等等。这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权益和财产,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因此,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问题提上了日程。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没有达成共识,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①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故意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其他损害案外人或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②也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或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③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把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概念大同小异,但总体来说,有几点共性: 1.从行为发生的场合看,尽管虚假诉讼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性质规定了相应刑罚,而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情形极少,都倾向于把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于常见的民事诉讼中。 2.从行为的目的来看,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有争议的是,有些学者认为非法利益就是财产性利益,事实上,这些非法利益不仅限于侵占第三人财产,应当既有财产性利益又有非财产性利益。 3.从行为的手段来看,虚假诉讼必然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整个诉讼的实质都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行为侵犯的客体看,虚假诉讼必然侵犯司法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活动,其他的客体如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只在部分诉讼中存在,不具有必然性。 5.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主要有三: 1.成本收益失衡。一些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习惯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可能得到的非法利益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虚假诉讼人得到的不法利益与其付出的成本相比,差别较大。如果没有得逞,法院通常只是对虚假诉讼人以妨碍诉讼为由进行警告、罚款,特别严重的才进行拘留,一般不会把虚假诉讼案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而虚假诉讼人一旦得逞,轻则实现个人的非物质利益的非法需求,重则在物质利益上使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导致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 2.法律规制缺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刑法没有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刑法“妨害司法罪”一章中,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其次,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案件的情形规定有限,且存在滞后性,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再次,法律对于在虚假诉讼中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赔偿之诉及如何提出赔偿之诉的相关程序方面都缺乏规定。 3.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首先,民事审判的当事人主义特征明显,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双方证据和争议问题的真实性,对当事人自认、自主处分的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一般不进行否定。其次,民事案件的审判管理评价机制不科学。我国法院多将调解率、结案数量、错案率、上诉率作为考评法官的主要指标。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降低上诉上访现象,偏好调解,甚至乞求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忽视对事实真相的审查,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率。 三、对虚假诉讼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有必要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虚假诉讼极大地占用司法资源,干扰正常诉讼秩序。虚假诉讼的广泛存在对司法资源是种极大的浪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现状下,虚假诉讼非法占用司法资源,实际上是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进行诉讼的权利。其行为已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虚假诉讼挑战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司法公正。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使得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的隐蔽性比较强,造成的危害难以补救。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对法律的严重藐视和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挑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对司法人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日益猖獗。如2007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虚假诉讼案件竟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0%。2007-2008年,浙江省玉环县就发生了42起虚假诉讼案件。④一些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行为人得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无疑侵害了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容易引发一些申诉、上访案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四、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手段行为构成相应犯罪说、诈骗罪说等四种。⑤笔者认为,要有效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要充分应用现有的刑事法律,在日后的立法中要设立虚假诉讼的相关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 1.区分不同的虚假诉讼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处以不同的刑罚。当虚假诉讼行为追求的是财产性利益的时候,处理方式有二:一是数额已经超过诈骗罪的最低标准,其犯罪构成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中的被骗者是法院,法院有使被告将财物交付给原告的权限,因而成立诈骗罪。⑥二是当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以虚假诉讼人的手段定罪处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10月发布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可以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可以定妨害作证罪。当虚假诉讼行为追求的是非财产性利益的时候,同样可以以其手段构成的犯罪定罪量刑。   2.完善规制虚假诉讼问题的立法。鉴于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规制手段对其起不到明显效果,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归责。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问题较难追究的局面,导致司法的尴尬,所以,有必要增设虚假诉讼罪专门打击虚假诉讼。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审判活动;其客观行为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进行诉讼活动,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3.建立政法部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公检法三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就防范、打击该类案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就此类案件规定专门的办案部门和人员,并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立刻派员介入侦查。法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案件后,要先中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待有关事实查证后再继续审理案件,或另做处理。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发现该案确属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鉴于该类案件取证较难,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该民事案件并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而后,公安机关继续固定证据,待补充侦查完毕,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该类案件从快起诉,法院则要从快从重判决,以维护司法权威。 [注释] ① 李磊,《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知识经济》2010年第6期第26页. ② 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81页. ③ 刘艺灵,《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解析》,《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1月第101页. ④ 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第115-118页. ⑤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7月第66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