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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實施要點
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執行委員會之任務 ,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性別平等委員會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並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三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大學師資培育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六條 本校對教職員工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校為教職員工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
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八條 本校為教職員工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九條 本校對教職員工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校對教職員工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教職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十一條 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四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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