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7月,招标投标法知识讲座,目录,第一部分招投标概述第二部分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重要规定第三部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规定,第一部分招投标概述,对“招标投标”怎么看?,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对“招标投标”怎么看?,公权力体现:公权力主要表现为招标准备阶段的范围管制、组织管制、方式管制;招标过程中的程序管制和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制功能五种范畴的管制。范围管制包括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强制招标可以不招
2、标的规定;组织管制包括自行招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资质认定;方式管制包括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规定,应当公开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邀请招标的规定。程序管制表现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阶段的程序、结果和投诉管制;,监督管制的表现形式是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公权力的框架内,私权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招标投活动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两个阶段。在法律和技术条件约束下,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引诱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引诱潜在投标人要约,这个过程称之为要约邀请,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判断是否投标,如有竞争能力决定投标,称之为要约;经过开标、评标程序,招
3、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表示承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分别是两个合同的担保。,评标首先体现了公权力约束,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采购,不能由招标人说了算(经济人法则),也不能由政府说了算(易造成无人负责),所以公权力体现为程序。作为抽象的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评标属于法定代理,特别是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第一名应当中标,评审结论成为招标人的承诺,构成合同体现了代理的法律意思表示。其次,作为具体的评标则作为私权利,形成射幸合同。第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承诺构成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招标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三十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受法律保护,成之为生效。,
4、A招标投标主要是为了选择交易对象,订立合同协议时可以自愿谈判B工程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价格与工程定额单价构成不一致,合同无效C招标投标中,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法为准D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得修改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关于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一、招投标,招投标,即是招标和投标。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两部分不同的内容,是招标和投标双方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招投标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三大类。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的一种有效的竞争机制。对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益,规范市场主体
5、行为,预防和减少腐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徽省实施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2、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价格法等。,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一)基本成效1、招投标制度建设得到加强。近年来,我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7、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2、省市县协调监督机制基本建立。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与行业部门分行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步伐明显加快,取得阶段性创新成果。省内16个省辖市基本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建立招投标有形市场,项目集中进场交易,招投标集中监管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3、招投标有形市场运作进一步规范。省直有关部门及16个地市和78个县(区)基本建立了招投标交易中心。这些招投标服务平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切实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高效,推进招
8、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条件,保证了工程项目质量,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4、招投标行业自律得到加强。2009年,安徽省招投标协会成立。通过在会员中开展诚信创优活动,不断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和提升了招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成为协助政府促进行业规范的重要力量。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参与招投标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招投标主体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二)主要问题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投标承诺不兑现,招标代理机构恶性竞争,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现象不
9、同程度地存在。,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三)省发展改革委在综合指导协调招投标方面的主要工作1、推进制度建设。一是开展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历时近半年,清理文件计600余份。二是围绕专家库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如: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费用的指导意见、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专家考评办法和专家行为准则等,并编印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文件汇编一书。,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2、建设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目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已注册专家12612名,已开展21期专家培训,培训入库专家7315人,涵盖1740个
10、专业,基本满足全省各类评标活动开展的需要。全省设立网络抽取终端58个,覆盖16个市和部分县,累计抽取项目数4357个,抽取评标专家19512人次,涉及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2590个亿。,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3、建设安徽省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安徽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批准,按照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可以实现招投标信息公开、评标专家服务、信用服务、项目交易、招投标交易场所管理、全过程实时监管等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一体化服务和监督。目前,已在部分市县运行。,第二部分招投标法律法规重要规定,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一)招标人1、概念与分类: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11、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2、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二)投标人1、概念与分类: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2、投标人资格条件:(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2)
1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合理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合理条件,(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
13、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关于不合理条件: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
14、注册资金等等,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分等,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地区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二、关于业绩加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奖等由部门
15、规章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的对投标人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建设场址位于高海拔、冻土等独特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项目,确有必要将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如在西藏海拔3500米修建一民用机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藏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但可以要求曾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三)招标代理机构1、概念:招
16、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分类: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五类。,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3、主要职责:(1)拟订招标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
17、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3、主要职责:,(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4、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18、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预备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四)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2、监督分类: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分部门的监督,主是指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的
19、监督;统一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有11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1)项目核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
20、,(2)自行招标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工程公开招标,实行最高招标限价备案。,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4)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6)受理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
21、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7)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
22、管理,(8)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9)监督检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10)项目稽察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
23、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11)实施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招标,(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招标项目的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关系社会公共
24、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征求修改意见。,二、招标,2、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7条:规定原文: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
25、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2)安徽的标准。安徽省实施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原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安徽省的规模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26、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招标,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1)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招标,(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
27、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二、招标,(3)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
28、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二、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不招标须经审批部门批准。(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8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二、招标,(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1、招标的条件:(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
29、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二、招标,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注意邀请招标的条件。(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原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
30、督部门作出认定。,二、招标,(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二、招标,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注意自行招标的条件。(1)自行招标的能力。招
31、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规定: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二、招标,(2)自行招标的核准和管理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事后监督管理-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
32、况的书面报告。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二、招标,(三)招标公告、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指定媒介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指定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2、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1)资格预审: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资格预审。27号令第16条修正后:“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
33、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资格预审的办法1、合格制2、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案例1、实行资格后审工程项目,A公司因报名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同级别注册建造师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参考答案:可以更换投标有效。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资格后审的)提交的任何资料不构成要约,所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更改相关资料并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2、经资格预审合格(合格制审查)的A公司因参加资格预审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
34、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参考答案: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其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项目经理变更属重大变化,如果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重大变化且通知招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提请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该变化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合格的,投标无效;如果没有通知招标人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不合格的投标无效。,3、经资格预审合格(有限数量制审查)的A公司因参加资格预审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
35、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参考答案:同合格制审查仅涉及该投标人本身不同,有限数量制审查的变更涉及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权益,对A公司重新审查的任何变化可能影响到所有投标人的权益,因此无论是在开标前或开标后均不再重新评审,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其投标。,4、资格预审时,发现有二家企业属于母子关系,问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受理审查,这有利于扩大招标人选择的范围,如全部合格,两家协商确定一人投标。5、资格后审时,评标时发现二家属于母子关系,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依据条例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36、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否决投标。,6、资格预审合格的,评标时发现某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启动澄清程序,解决是否发生变化。变化问题可以澄清,实质性问题不能澄清7、资格后审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但出据省或XX市安检站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参考答案: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其证明是否有效。判断是否有效的标准,一是证明材料的主体是发证单位,二是其证明的事由合理。同时提供者应对其真实性负责。,8、授权委托书有效性认定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仅有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
37、人签字是否有效?答:法人授权书没有法人签字授权书无效。授权书和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认定有区别。条例51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约定,投标文件只有签字或者盖章都有效。,9、合同专用章有效性认定在一次评审中发现某投标人的投标函上盖的是合同专用章。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答:投标文件无效。按招投标法的要求,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这里指的单位公章是指法人资格的公章,不是指广义上的只要企业到公安局备案刻的各种专用印章。因为在招标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处加盖合同章是否认定密
38、封合格由招标人解释。一般应认定密封合格。,10、营业执照与企业资质中法人代表不一致如何处理?营业执照名称与资质名称不一致的处理?参考答案:(1)实践中会有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与企业资质、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依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代表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其他登记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名称审查并不包括法人代表审查。、如果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是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进行授权签名或签署投标文件则该签名无效,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可以否决其投标。(2)营业执照名称变更后与企业资质不一致的问题。公司变更后,原企业不存在,所以原企业具备的资质如果没
39、有及时变更一致的,可以否决投标。,二、招标,(2)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原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招标,3、招标文件的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之一。(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二、招标,(
40、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电子招标文件。(10)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三、投标,(一)投标文件:注意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送达规定。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中的实质性要求一一对应地作出响应的规定。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三、投标,(二)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的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41、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三、投标,(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2)对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可共同提交或一方提交。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三、投标,(四
42、)投标的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投标,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禁止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3、,条例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44、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第四十条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例:在某次评标初审时,评标委员会对某施工招标的开标记录(表8-1)进行初审,发现了这个表格背后的秘密,这是一次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1)投标人A、B、D报价相近,三材使用数量也基本相同,特别是A、B两家水泥和木材的用量基本相同,但是同其他投标人比较,明显是水泥用量填在木材栏内,木材用量填在水泥栏内,数量基本一致还说的过去,但同时填错了则可以认定A、B有串标行为。(2)投标人D和A、B比较,三人的报价及三材用量非常接近,在采用定额含量和市场价格调整方式的造价
45、中,这种一致很不正常,应当重点评审并通过澄清判断是否串标。,(3)投标人E、F的报价相差近500万,但三大材的用量很接近,不合常理,应当通过重点评审,E、F有串标嫌疑。通过对上述表格的初步分析,经过澄清程序,评标委员会认定5个投标人有串标行为否决其全部投标,并建议监督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四、开标、评标,1、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四、开标、评标,2、开标参与人(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
46、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招标人可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四、开标、评标,3、开标的程序(1)检查密封情况(2)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3)唱标(4)记录并存档,四、开标、评标,(二)评标1、评标专家(1)评标专家的选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
47、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四、开标、评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安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四、开标、评标,(2)评标专家条件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
48、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开标、评标,(3)评标专家权力和义务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开标、评标,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透露对投标文
49、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开标、评标,(4)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