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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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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导语:科技文献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的研究,然后得出了某方面的成果,它在于发现新知识。下面是收集的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建共享的中央级科技信息研究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要表达国家目标,有利于加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为我国科学技术开展提供支撑效劳。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原那么   (一)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那么。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与中心各成员单位承当的年度任务相挂钩。根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加工效劳和网络建设的工作量统筹安排预算。   (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原那么。专项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中心理事会审议、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三)追踪问效的原那么。要加强对中心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开展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包括各种载体的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科技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   (二)文献信息资源的加工效劳。包括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工,以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对外提供有关查询效劳等。   (三)文献信息 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网络效劳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网络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中心各成员单位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效劳和网络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采购费、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加工效劳费、软件开发费、动力费、通讯费等。   组织管理费是指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财政部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结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现有文献信息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别就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加工效劳和网络建设,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报中心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那么,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议,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并由科技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管理需要与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组织管理费可以由科技部委托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心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中心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中心成员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局部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因故中止,中心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心理事会和科技部,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经财政部核批后,由中心成员单位按照指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中心成员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中心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报专项经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经中心理事会审核后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按有关要求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中心成员单位以后年度承当工作任务、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之日起执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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