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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政策摘要(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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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 合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 文 件 号:中发〔2002〕7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发文时间:2002年7月9日 1、关于干部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2、关于民主推荐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关于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规定 (1)党委成员; (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3)纪委领导成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4、关于考察地方党政班子成员个别谈话范围的规定 (1)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5、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范围的规定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6、关于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 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7、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参加会议人数的规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8、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规定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2)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10、关于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的规定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1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2)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3)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4)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5)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6)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1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13、需要免去党政领导干部现职的几种情况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组通字〔2006〕41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文件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5日 1、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第二部分 职数设置管理 一、《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年6月27日 1、关于非领导职数的规定 (1)设区的省辖市机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2)县(市)、不设区的省辖市、省辖市的区的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2、晋升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规定 (1)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2)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五年以上; (3)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4)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7)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二、《关于严格领导班子职数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豫组通〔2009〕15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9年4月28日 《通知》提出了关于领导班子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 l、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在两年内消化完毕。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所属单位呈报干部任免时,首先要从职数上严格审核把关;向党委汇报干部任免时,首先要汇报职数情况。 3、从现在起,凡没有空缺职位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再提拔领导干部。 4、对党政正职分设(不含配备党外干部)造成超职数配备的,或超职数配备副职的,采取不同的措施,尽快消化。 5、对擅自增设领导职位造成超职数配备的,撤销增设的领导职位,有关领导干部要妥善安排。 6、在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同时,还要积极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三、《关于规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豫组通〔2009〕16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发文时间: 1、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不配备助理。 2、省辖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数,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配备职级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3、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已配备助理的,省辖市政府配备副秘书长过多的,县(市、区)政府配备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应妥善调整,在2年内予以消化,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尽快办理免职手续。省委组织部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职数管理的意见》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5年2月1日 1、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对干部兼职造成超职数配备的,要免去兼任的职务;对政府工作部门党政正职分设(不含配备党外干部)造成超职数配备的,采取提前退职、交流到缺职单位任职、保留原职级改任副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尽快消化分设职位;对擅自增设领导职位造成超职数配备的,撤销增设的领导职位,有关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对超职数配备的副职,采取提前退职、交流到缺职单位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培训等措施予以消化。对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结合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消化。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尽快予以消化解决,力争在近两年内取得明显效果,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恢复到职数限额以内。在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同时,还要积极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2、严格按照职数规定配备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从现在起,凡没有空缺职位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再提拔领导干部。如出现职位空缺需要补充干部时,一般应从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中调整。除中央、省委允许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干部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更不允许擅自设立职位配备钡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所属单位呈报提任干部时,首先要从职数上进行审核把关;向党委汇报提拔干部时,首先要汇报职数情况。严格按职数规定配备干部,以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五、《关于贯彻落实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文 件 号:豫纪(1989)9号、豫组(1989)21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文件 发文时间: 1、内设机构和干部配备 各级纪委内设机构的正、副室主任要严格按照干部条件选配。省纪委的室主任配备副厅级或正处级干部,副主任配备正处级或副处级干部;市、地纪委的室主任配备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副主任配备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 2、检查员职务的设置和配备比例 (1)、根据纪检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各级纪委设纪律检查员职务,纪律检查员是实职。 (2)、市、地纪委设副处级、正副科级检查员,其比例限额副处级检查员为机关干部编制数的5%—10%,正、副科级检查员为机关干部编制数的25%。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意见 文 件 号:商发〔2009〕23号 发文单位: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3日 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科室的主任,市级为副处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县(市)区级为副科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设正处级和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检查员,其配备比例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七、《中共商丘市委常委会议纪要》 文 件 号:三届市委第40次常委会议 发文单位:中共商丘市委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11日 关于市法院、市检察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职级比例提高问题,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5号)关于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职级比例要求,参照其它市的做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按1:3.8左右的比例,拿出具体意见,逐步解决。 八、《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组通〔2009〕15号和豫组通〔2009〕16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文 件 号:商组通〔2009〕26号 发文单位: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9年5月26日 1、严格领导班子职数管理,凡是没有空缺职位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新提拔领导干部。严格干部备案管理工作,凡县(市、区)一次调整科级干部10人以上(含10人)必须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规定分别报告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干部科和干部监督室,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干部职数配备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中发现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予以纠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科级干部1人以上(含1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事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规定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否则不予备案审批。 2、要积极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把解决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进一步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尽快解决消化,力争两年内使领导班子成员恢复到职数限额以内。在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同时,还要积极消化解决超职数配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3、要做好县(市、区)政府助理的消化工作。按照豫组通〔2009〕16号文件要求,规范好县(市、区)政府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配备工作。今后,县(市、区)政府不得配备助理。县(市、区)政府不得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对于县(市、区)政府已配备助理的,或已配备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应妥善调整,两年内予以消化,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尽快办理免职手续。 九、《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1月19日 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 1、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3、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4、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审计署机关的综合司、局以及特派员办事处的综合处、室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除上述已明确可以沿用的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干部交流、任职和回避 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年6月10日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的重点对象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3、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2)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4)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5)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6)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7)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8)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9)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①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②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年6月10日 1、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2、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休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3、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4、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5、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6、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三、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 文 件 号:组通字〔2009〕32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9年4月29日 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问题 1、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干部任期观念,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坚持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2、换届以后,要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个岗位应当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未任满一届不得调动。 3、市、县、乡党政正职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前,须报经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四、《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1日 1、实行试用期的范围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改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对上述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2、实行试用期的程序 凡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试用,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手续,并注明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为一年。 3、试用期干部的职责和待遇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4、试用期干部的考察和任用 试用期满后,要进行任前考察。在试用部门进行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并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试用期间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群众公认程度。 经考察,能胜任试用职务的,按干部任用程序和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日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4、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工会 一、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 文 件 号: 豫发〔2007〕13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1日 切实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重视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省辖市和县(市、区)总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兼任;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按同级党委副职级干部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副主席要按单位中层正职干部配备。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分别作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人选。要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任用、管理、交流纳入组织人事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工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提高。 2、认真落实工会干部协管工作。在工会换届和调整工会主要领导时,党委组织部门应认真执行上级工会协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先与上级工会沟通协调,并会同上级工会进行考察后,再作出任免、调动的决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 第五部分 共青团干部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 文 件 号:豫发〔2008〕20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年11月12日 进一步加强团干部和青年工作者队伍建设 1、坚持高标准选拔配备团的干部。把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选拔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优秀青年干部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作风上扎实、自律上严格的团干部队伍。要通过换届和个别调整,注重选拔30岁和2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进入省辖市、县(市、区)团委班子,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具有行业或系统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城区街道等基层团组织,应通过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选举、聘任制等渠道,配齐配强专职团干部。团员数量不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团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青年工作。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应从33岁以下的村(社区)年轻后备干部或优秀青年人才中选拔产生,有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两委”班子,享受相应待遇。落实“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干部任团支部书记。 2、加强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规划,按照分级培训、分类实施的原则,发挥党校、团校等干部培训学校的作用,以提高团干部的动员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重点,大力实施团干部能力提升工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校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团干部专题培训班。各级财政要对共青团干部培训给予相应的投入。根据团干部的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通过挂职、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团干部到基层、经济部门或上级机关挂职锻炼。支持河南省团校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发挥其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共青团依托高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方式,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建立稳固的团干部教育培训阵地。 3、认真落实团干部的各项待遇。各级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团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而未进入同级党委的,按照党章规定,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和常委会的会议。各级党委在提名同级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有团的负责人。基层团干部兼职的,应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的工资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岗位工资统筹安排解决。 4、加强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把共青团作为培养青年干部的重要基地,将团干部的转岗特别是团的领导机关中层干部转岗纳入党委组织部门干部调配管理工作整体规划,努力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团组织积极推荐的团干部转岗输送机制。县以上团的机关,处级干部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科级干部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于超龄团干,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按相应职级及时转岗安排,特别优秀的可提拔重用。各级团委每年初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团干部转岗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门有序安排。要将团干部的培养、使用和输送有机结合起来,以各行各业的优秀青年人才为重点,加强培养锻炼,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团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文 件 号:豫组〔2008〕42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共青团河南省委 发文时间:2008年11月8日 1、坚持“四化”方针和民主集中制要求,加强团的领导班子建设 (1)坚持高标准选配团的领导干部。将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把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爱团的事业的优秀青年干部选配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团的各级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县以上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要通过换届和个别调整,使团的各级领导班子保持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新任团市委书记和省属高等院校、 大型企业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 书记、副书记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班子中30周岁以下的至少有1人;新任团县(市、区)委书记及相应级别的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书记、副书记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换届时, 团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应从严掌握。县以上团的机关,处级干部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科级干部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如因工作调动出现书记、副书记空缺, 应在三个月内配齐。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比例,建立各级团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对团的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锻炼。 (2)认真落实团干部协管制度。团干部的管理,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团组织协管的范围是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的成员。凡通过团代会换届选举的团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选举前,其候选人必须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团委审批。选举结果应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团委批准,待上一级团委批复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个别调整的领导干部,也应履行规定的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3)加强团的委员会建设。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建立健全团的各级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团的各级委员会在团的工作发展中的领导职能。团的重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必须经过委员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应不少于一次,基层团的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应不少于两次。县以上团的领导班子要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的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团的各级委员会任期按《团章》规定,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团省委委员、候补委员提名人选的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提名人选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常委提名人选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省辖市级团的委员会成员提名人选的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 提名人选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常委提名人选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 县级团的委员会成员提名人选的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26周岁,提名人选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6周岁;常委提名人选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31周岁。 县级以上委员会和常委会成员提名人选中,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4)健全团的领导班子评价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工作,考核中要广泛听取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各级团委要把对下一级团组织的工作考核作为协管工作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给团组织所在的同级党组织,为党组织考察、使用团干部提供依据。各级党委每年要听取一次至两次团委班子关于团的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共青团工作,并对加强班子建设、 促进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发展给予指导,提出要求。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1)保证团组织必要的工作力量。 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建立团的组织,设置团的机构,配备团的干部。 在校学生数在5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5000人至1万人的学校,不得少于4人;1万人至2.5万人的学校,不得少于7人;2.5万人以上的学校,不得少于10人。国有企业单位青年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团委应配备一名至两名专职团干部; 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两名至三名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 (2)拓宽选拔配备团干部的渠道。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选举、 聘任制等办法, 选配团的干部。在团支部中大力推行团干部直选工作,乡镇、街道等基层团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要结合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党组织的调整和设置,培养和选拔优秀的青年党员、团员担任团的书记或由33周岁以下的党政班子成员兼任。 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兼任农村基层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3)认真落实团干部的各项待遇。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各级团委正、副书记时,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地方党委委员候选人,团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而未进入同级党委的,按照党章规定,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和常委会的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也应通过适当途径,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各级党委在提名同级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安排符合条件的团的负责人。基层团干部兼职的,应保证其有一定的工作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 (4)大力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把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团干部分期分批到同级党校或上级团校进行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团干部的理论素质。专职团干部每年参加轮训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地区专职团干部总数的40%,兼职团干部应不少于本地区兼职团干部总数的20%。 新任团干部一般应经过团校培训。探索依托高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远程教育、 网络教育等方式, 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健全团干部上下交流、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都要安排同职级团的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在安排年轻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级党政部门挂职锻炼及援疆援藏工作时,应考虑照顾同职级团的干部。 (5)有计划地做好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高度重视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把团干部的转岗特别是团的领导机关中层干部转岗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之中,努力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团组织积极推荐的团干部转岗输送机制。要将团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转岗与同级领导班子选拔配备有机结合起来,对到(超)龄团干部的转岗,要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给予妥善安排;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团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或重点培养。要加强对转岗团干部的教育,正确对待工作调整和岗位变动,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在新的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 第六部分 女干部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 文 件 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14日 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按有关要求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争取多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省、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首先选配,其他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女干部。各级党委、政府所属其他工作机构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中,也要注意配备女干部。省辖市以上党政机关中地厅级、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有所提高。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数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第七部分 少数民族干部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文 件 号:豫组〔2006〕8号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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