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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技术合作发射、发展并操作气象、电离层及气候之卫星星系观测系统协议第一号执行协定(译)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14
【正 文】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技术合作发射、发展并操作气象、电离层及气候之卫星星系观测系统协议第一号执行协定(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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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美国在台协会 (AIT) 与台北驻美济文化代表处 (TECRO) 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签署技术合作以发展、发射并操作气象、电离层及气候之卫星星系观测系统 (Constellation Observing System for Mete-orolgy、Ionosphere and Climate,COSMIC) 协议书 (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本协议书提供架构以使AIT透过其指定代表美国大学大气研究联盟 (UCAR) 以提供双方在COSMIC发展、发射及操作之共同利益,及于技术上的专业、训练、及科学上的交流活动予TECRO,其指定代表为行政院国家太空计划室筹备处 (NSPO) ,且目标在提供全球大气资料集组以提供科学研究、教育及操作能力的实际示范。本执行协定叙述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与AIT之指定代表UCAR双方合作事项以获得来自美国空军火箭系统发射计划 (RSLP) 部门有关COSMIC计划之 Minotaur 发射载具及其相关发射服务,其需求详如所附各附录规定。
缘,UCAR于 1993 年开始一项名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实验 (GPS/MET) 计划,并于 1995 年发射一枚验证概念之卫星,载有适于太空飞行之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该计划主要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NSF)
自 1993 年至今提供资金,已成功地证实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讯号配合无线电掩蔽技术 (radio occultation technique)于大气探测,为使该研究更进一步,UCAR于 1996 年开始发展COSMIC之概念设计。全球定位系统掩蔽技术,经与小型电离层光度计和三频段信标仪与微星系技术结合,为达成低成本气象、气候研究与预测、以及电离层研究与预测极具潜力之途迳,是以COSMIC可提供美国科学基金会及其他美国政府机构有力之任务支援。
缘,NSPO备有最新型的卫星设计、发展、测试、整合和操控之设施,UCAR欲藉由使用NSPO之设施和具经验之工程师公及NSPO之财务资源来执行COSMIC计划。UCAR于 1997 年向NSPO提出COSMIC微卫星星系之概念设计,并提议与NSPO就COSMIC计划之发展、发射及操作来合作,以给予NSPO:(1) 获得发展COSMIC之先进科技,(2) 习得管控微卫星星系及地面任务运作,且 (3)使用COSMIC所搜集资料以供政府机构及学术研究团体。
缘,NSPO与UCAR之合作案以及COSMIC计划已成为NSPO之第三项任务,名为中华卫星三号 (ROCSAT-3) 。NSPO自 1997 年起提供UCAR资金进行若干研究及申请关于执行ROCSAT-3/COSMIC计划所需之美国政府许可,NSPO与UCAR业已共同完成中华卫星三号本体之初步设计,并发展出一套整体之ROCSAT-3/COSMIC系统方案,包括地面资料之接收与处理中心、地面站、基准网路、及卫星操作控制中心。
缘,NSPO分别于 2001 年 1月 8日与UCAR签署ROCSA-3/COSMIC计划科学任务支援合约 (MSSContract)
,及并于 2001 年 3月 12 日与美国轨道科学公司太空系统部门 (OSG SSG)签署ROCSAT-3/COSMIC计划卫星系统合约。
第一条 范围
为了促进双方合作的成果,AIT之指定代表UCAR于 2001年 5月 15 日已与美国海军研究室 (ONR, Office of nav-al Research) 及美国空军太空测试计划 (STP, Space TestProgram)部门签署有关COSMIC (实验编号ONR-910,太空飞行方案S-008) 发射之协议备忘录 (STPMOA) ,并将与美国空军火箭系统发射计划 (RSLP, RocketSystem Launch program)部门签署另一份协议备忘录 (RSLPMOA) ,RSLP同意利用轨道次轨道计划 (OSP) 太空发射载具 (Launch Vehicle) 提供发射服务及发射场整合予COSMIC计划,其总金额预估约为美金一千九百万元,其中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承诺提供美金一千五百万元而STP承诺提供美金四百万元,NSPO所提供资金绝非被解释为承担任何对此发射的义务或责任。
第二条 授权
本执行协定中所述之工作将在本协议书所设立的一般条款限制下执行,AIT与TECRO在此授权其个别所指定之代表UCAR与NSPO执行及履行本执行协定。
第三条 服务项目
3.1 COSMIC计划一项分别由AIT与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与UCAR间之国际合作计划,目标为发射六枚微卫星组成星系以搜集大气遥测资料作为天气预报及电离层、气候、重力等研究。UCAR须依据本执行协定所叙述或参考之需求以取得COSMIC发射载具及相关发射服务及应交付得资料文件,UCAR须与STP,RSLP及任何执行ROCSAT-3/COSMIC发射任务之合理及需要的相关权责单位签署文件。在UCAR/NSPO技术协助协议书 (TAA) 核准范围内UCAR亦应准备并准许NSPO取阅需用的技术资料。
3.2 在已核准的TAA之范围内,AIT之指定代表UCAR依据STPMOA及/或RSLPMOA所收到的计划及技术之文件、规画书、报告、资料及资讯 (除成本及财务资讯以外) ,应立即转递给TECRO之指定代表NSPO,如该转递系不便实施的则应代表NSPO并为了NSPO的权益而保管之。依据STPMOA及或RSLPMOA当需要做出任何同意、核准或决定时,UCAR应征询NSPO并提供NSPO事先的书面通知。在本执行协定范围外,未获得NSPO事前书面同意,UACR未被授权可替NSPO产生任何花费或负债。任何未经NSPO事前书面同意而由UCAR产生之本执行协定范围外之花费或负债应由UCAR自负。
3.3 送交或发自STP、RSLP、ONR或在STPMOA及/或RSLPMOA下之相关单位收到之所有文件/纪录之正本AIT之指定代表UACR必须存档,在已核准的TAA之规范下,UCAR应于本协议书的执行期间制作该文件可用的复制本送交TECRO之指定代表NSPO。UCAR应按季提供反映工作进度之现况报告。
3.4 在COSMIC计划执行过程中,AIT之指定代表UCAR须采用整合团队之方式以使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人员参与能达最大之限度,除了TAA所设定的或美国空军全时所规定的任何限制以外,UCAR应予以适当的安排以促使NSPO人员得以参加有关ROCSAT-3COSMIC计划之会议并主持审查会议,且取得NSPO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所必须的许可。NSPO参予此类工作并不解除UCAR在本执行协定规定下的任何责任。
3.5 在本执行协定顺利执行下从事技术合作,包括执行特定的工
作、执行期间以及每一项工作的经费等均详如附件规定。除了工作内容 (SOW) 和已核准的介面控制文件 (ICD)所述明的需求之外,NSPO不必对任何额外的需求负责。
3.6 除非已明述除外者,任何设备、人力及原物料等未特别于本执行协定中述及,而其系完成本执行协定所赋义务及责任所必须者,应由AIT之指定代表UCAR提供而不增加TECRO之指定代表NSPO费用。
3.7 于附件五中所记载的技术资讯、资料、计划、程序、文件及报告等须由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核准者,AIT之指定代表UCAR应于接获NSPO拒绝及其理由后,立即针对受拒绝部分进行更正或修改,完成更正或修改后,UCAR应再重送相同的文件以供NSPO审查及核准。关于第二次或之后的递交,NSPO计划主持人应以书面通知UCAR的计划主任以核准或进一步要求更正或修改,并此类更正或修改而影响本执行协定之任何相关时程,UCAR应负责。
3.8 递交AIT之指定代表NSPO之各类文件必须符合本执行协定所订之需求,并符合本执行协定所订定之参考相关规范或标准,若任何交付文件未符这些需求,TECRO之指定代表UCAR应在接获NSPO通知后,在NSPO指定一合理期间内,即时以提供正确之技术资料及技术资讯以更正不符处。
3.9 所附范例及附录系本执行协定之构成整体部分,如本执行协定条款与范例及附录有所抵触时,执行协定之条款将优先于范例及附录;如附录间彼此抵触,AIT与TECRO之指定代表UCAR及NSPO将在不影响执行协定之条款下共同解决。
执行协定之范例【所有范例据相同效力】:
范例A阶段完工证明书
范例B全案完工证明书
执行协定之附录:
附件一经费估算表
附件二出资计划进度表
附件三工作内容
附件四需求
附件五交付文件
附件六UCAR发射服务执行计划书
第四条 发射
4.1 发射期间系由ROCSAT-3/COSMIC计划卫星系统合约开工日 (WSD) 后四十二至四十五个月间之三个月期间。
4.2 三个月发射期间内一个月发射时段之订定,为考虑可用的发射机会,应不迟于发射期间之第一天前六个月由双方同意后决定。
4.3 发射日期 (其定义为在发射时窗开启后于发射时段内的一个日历天) 将于发射时段第一天最少两个月之前由双方同意决定,以考虑适合之发射机会;发射机会指的是在发射期间或发射时段内,根据发射场地的设施之可用性、时程之可配合性、以及气候与技术之考量而存在合适的发射机会。发射之定义为经与卫星组合完成以达成发射任务之发射载具的第一节火箭点燃。发射任务之定义为用指定之发射载具由地球表面将卫星运送进入预定的轨道。
4.4 发射时间 (定义为以通用时间之小时、分、秒所设发射预定时间) 将由双方之指定代表UCAR与NSPO在成功完成飞行就绪审查后不迟于一天经双方由同意后决定。发射时窗之定义为一天或数天有发射机会日之一天当中的某段适合发射以便完成发射任务的时间。
4.5 若依据上述步验所订定的发射日期之时程受到延迟,则RSLP可能产生额外的成本,则AIT之指定代表UCAR应负起因归责于UCAR或RSLP之延迟所增加的成本,TECRO之指定代表NSPO则应负起因归责于NSPO或其合约商之迟延所增加的成本,双方之指定代表UCAR与NSPO并各自为自身所遭受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负责。
4.6 RSLP为COSMIC计划所提供之发射载具其所有权不转移至NSPO。
4.7 为了发射场区安全的目的,RSLP有权故意摧毁发射载具,包括卫星及其酬载,在此情况下NSPO不为随后的结果负责。
4.8 NSPO将不对因UCAR、RSLP及/或其次承商或人员或第三者因发射所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负责。
第五条 阶段成就与工作完成
5.1 AIT指定代表UCAR一旦完成本执行协定所规定之各阶段之所有工作及交付文件,则UCAR应依范例A发签“阶段性完工证明书” (MCC) ,证明所有必要之阶段性工作分已完成,其中包括所有前期阶段之工作,且无违反本执行协定之情事发生或持续中。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之计划主持人应于收到UCAR所签发之阶段性完工证明书后十五日内,选择附署该证明书以证明该阶段已完成,或说明不符合本执行协定规定之项目,倘若NSPO之计划主持人证明有不合规定之事例,UCAR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补正任何时程的冲击。NSPO计划主持人附署个别阶段性完工证明书之日期应视为该阶段之完成日期。
5.2 CUAR依本执行协定一旦完成所有工作后,则需依范例B格式开立全案完工证明书 (AWCC) 供NSPO附署。NSPO核准或附署任何阶段部份的阶段性完工证明书 (MCC) 或提交文件,均不得解除UCAR依据本执行协定所应最终完成所有工作之任何责任。
第六条 财务条款
6.1 依据协议书,UCAR作为AIT之指定代表正在从事本案技术合作事宜,除非经AIT与UCAR同意之变更或如 4.5条归责于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或其承商所造成之迟延,NSPO对COSMIC发射任务之出资额度为美金一千五百元万元 (US$15,000,000) 。
6.2 NSPO将支付TECRO预付款,根据附件二出资计划进度表由TECRO将资金转予AIT以便汇给UCAR。资金需送至美国在台协会1700诺司摩尔街 (North Moore Street)1700室 (Suite 1700)阿灵顿 (Arlington),维其尼亚州,22209
6.3 若太空飞行计划S-008未被STP核准,或STP出资未能或将未能依据出资计划进度表备便 (除非UCAR适时自另外来源获得资金) ,并导致本执行协定由任一方终止,则NSPO当时已出资总额扣除美国空军根据实际解除责任及款项退还之作业程序所算出NSPO应分摊经费数目,预期将系当时NSPO及STP出资累计额度之比率 (由RSLP根据附件一经费估算表之项目确认) ,剩余部分应经由AIT及TECRO返还NSPO,美国空军已同意将尽其最大努力维持此比率。若任务成功款根据OPS合约由RSLP自付给OSCLSG之付款内全部或部分扣下时,被扣下款项 (由RSLP根据OSP合约确认) 将须根据美国空军根据实际解除责任及款项退还之作业程序所算,预期将系当时NSPO及STP出资累计额度之比率,计算并经由AIT及TECRO返还NSPO。美国空军已同意将尽其最大努力维持此比率。
第七条 安置、出入及安全
7.1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协助他方指定代表人员 (包含眷属) 取得依据本执行协定为履行其责任所需之签证、工作许可及/或政府核准文件。
7.2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提供办公室与设施,如桌、椅、影印机、电话、传真机予另一方指定代表之人员而不须另外付费,国际电话/电传除外,其将依原始帐单付费每一方指定代表之人员得与另一方指定代表人员共用电脑/工作站等设施而不须另外付费。
7.3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允许另一方指定代表指派人员出入其工作区域,包括UCAR之次合约商的工作区域,必须如此以执行本执行协定.此出入许可应遵守陈述于本执行协定第 7.4条及于TAA内之限制。
7.4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采行所有的措施以使其人员或雇员或其次合约商/供应商能确保遵守及符合另一方指定代表的安全规定,当COSMIC计划之工作于美国政府设施或在其管辖下执行时,必须符合安全及资讯保护政策及程序,UCAR必须将美国政府对发射场安全的规定或新修订的规定告知NSPO指派的人员,且在指定人员派赴特定工作区域之前十个工作天,应提供NSPO相关需求之影本。
第八条 专属权利
8.1 NSPO或UCAR履行本执行协定所提供之合约交付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中之技术资料,应享有免费之非专属之使用权,NSPO同意此项使用技术资料之权利应受记载于已核准的TAA内之限制。
8.2 为本执行协定之目的,“专属资料”系指依本执行协定由指定代表一方以书面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提供予他方指定代表之资料 (为明确之需,以下所提及交换专属资料之指定代表参照本第八条,亦可根据文意内容意指文件来源、提供或接受的一方、) ,且清楚而显著地标明保留所所有权者。若欲保留以其他方式所提供的资料之专属权利,则应于其首次提供时表明为专属权利,并由受方于以非书面方式提供后十五日内另提交书面资料,且附加显著的标示。每一方均应以保护其本身同等重要资料之相同注意程序 (但不应低于合理注意程度) 来保护他方提供之专属资料,不容有非授权揭露或使用。每一方仅得将他方提供之此类资料提供予确有必要知悉之员工,并将此类资料列入机密保护。
8.3 若收受方能提出合理证明专属资料有四列情形之一,则第 8.2条关于专属资料之限制不适用:
a 该资料于收受方取得前已属公开资料,且收受方非以非法方式取得;
b 于披露该资料前,收受方已于无限制条件下知悉、或已合法取得该资料;
c 收受方以书面授权准许揭露或使用;或
d 该资料系由收受方自行发展。
8.4 尽管有 8.2及 8.3条之规定,专属资料及/或于执行本执行协定工作所发展出之任何资料,于收受方持有之期间内应保持机密。收受方应:
a 非经供给方之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一部资料用于非COSMIC计划之用途上;且
b 除为执行本执行协定外,未经供给方之特别书面授权,不
以任何形式翻印、拷贝或复制此资料之全部或一部。
8.5 本执行协定之终止或解约不影响双方在终止或解约日前所收到的专属资料之使用权。
第九条 执照、许可及符合出口需求规定
9.1 AIT之指定代表UCAR承诺为了发射任务所需应取得美国政府的核准、执照、许可、授权及其他证件,并于本协议书执行期间内维持其完全效力,以及为其修正、修改及/或延长所需之政府许可。
9.2 双方指定代表承诺将符合并履行关于发射任务所有相关法律之规定,例如安全、卫生、环保、劳工、进出口法令,以及所有与此等法令有关之政府行政命令。
第一○条通知及讯息发布
10.1 除了依第六条财务条款、第十二条修定条款、及第十三条终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外依本执行协定所为通知应以专人传送、挂号邮件、快递或电传 (并以挂号邮件或终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外,依本执行协定所为之通知快递确认) 方式以双方指定代表为收件人送达下列地址,并以副本送达双方。依第六条财务条款、第十二条修定条款、及第十三条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依本执行协定所为之通知应以专人传送、挂号邮件、快递或电传 (并以挂号邮件或快递确认) 方式以双方为收件人送达下列地址,并以副本送达双方指定代表。以挂号寄送之通知书于挂号之后十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则于送交快递运送人后五日视为送达,以电传方式传送之通知书于依上述规定以其他方式交付之日视为送达。除非以书面另行通知对方变更,通知书必须送达双方及双方指定代表下列地址:美国在台协会 (AIT)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 North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AV 22209
电话:703-525-8474
传真:703-841-1385
收件人:Ms. Barbara Schrage
美国大学大气研究联盟 (UCAR,AIT指定代表) :
University Corporation for Atmospheric Research
P.O.Box 3000
Boulder, CO 80307-3000 U.S.A
电话:303-497-8890
传真:303-497-8501
收件人:Dr. Bill Kuo
台北经济文化驻美代表处 (TECRO) :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
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4201 Wisconsin Avenus, N.WWashington,D.C.20016
Arlington, AV 22209
电话:202-895-1930
传真:202-895-1939
收件人:Dr. Yaw-han Chen
国家太空计划室筹备处 (NSPO,TECRO) 之指定
代表) :
地址:中华民国台湾新竹市科学园区展业一路九号八楼
电话:03-578-4209 ext.9472
传真:03-577-9058
连终人:陈正一博士
10.2 TECRO与AIT双方之指定代表NSPO及UCAR互相间,及UCAR将协调ONR、STP对有关COSMIC任务的整合及太空飞行运作的所有讯息公开发布;本任务的讯息公开发布须符合现存的美国国防部 (DoD) 指示以及安全保密指导;UCAR将于开工日 (WSD) 之前提供有关这些需求之指导。于COSMIC任务所有公开发布讯息内,必须包含实际COSMIC计划的叙述或描述其工作成果系由NSPO、DoDSTP及美国空军SMC/TEB等所赞助。所指“讯息”系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论述、手稿、小册、宣传、静或动态影片、滨讲、同业会议、座谈会等。
第一一条 有效日期
本执行协定将于最后签署者之签署日期生效,在本执行协定生效后七天内,TECRO指定代表NSPO将书面通知AIT之指定代表UCAR开工日 (WSD) ,UCAR将于指定开工日展开工作。
第一二条 修订
本执行协定之修订或修改须书面经AIT及TECRO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口头的指示将不能修改或变更本执行协定之条文。
第一三条 终止/解约
13.1 终止
TECRO经与其指定代表NSPO协商,得于十四天前事先以书面通知AIT的指定代表UCAR终止本执行协定之全部或部分,须叙明所被终止之本执行协定的工作范围以及生效日期,AIT之指定代表UCAR应不得迟延以停工后。在检附美国空军依照协议备忘录 (RSLPMOA) ,因发生下列理由之一,发给UCAR终止通知,AIT经与其指定代表UCAR协商,得于十四天前事先以书面通知,叙明生效日期终止本执行协定。
1 无法依据RSLP协议备忘录 (RSLPMOA) 所规划付款时程获得资金。
2 依技术协议书 (TAA) ,美国国务院终止同意授权使用 Minotaur 载具于中华卫星三号/COSMIC计划上。
3 美国国防部终止同意授权使用 Minotaur 载具于中华卫星三号/COSMIC计划上。AIT将会提供TECRO及其指定代表NSPO美国空军所发之正式终止通知。在终止生效日后,若NSPO当时出资额度高于RSLP自NSPO帐户所支用,则NSPO当时已出资总额扣除美国空军根据实际解除责任及款项退还之作业程序所算出NSPO应分摊经费数目,预期将系当时NSPO及STP出资累计额度之比率 (由RSLP根据附件一经费估算表之项目确认) ,美国空军已同意将尽其最大努力维持此比率,剩余部分应在终止合约生效日三十天内经由AIT及TECRO返还NSPO。在TECRO任意终止本执行协定,或美国空军终止协议备忘录 (RSLPMOA) 其原因系由于NSPO未能依据附录二出资计划表提供资金且超过三十天期间;并且NSPO当时已出资额度低于RSLP自NSPO帐户应支用情况下,NSPO应经由TECRO及AIT汇款将NSPO帐户差额补足。
13.2 解约
以下任何事项发生皆构成AIT的指定代表UCAR于此执行协定下之过失,TECRO经与其指定代表NSPO协商后得于下列 a到 d项事项所述期限过后,立即解除本执行协定之全部或部分条款:
a UCAR自行声请现行或未来生效之破产法规定之程序,或经第三人声请而于三个月内未经抗告或驳回,或UCAR任何重大部分之权益遭指定管理人,或遭监管,或UCAR依据任何重整改组,调整债务,免除债务,解散,无力偿偿或清算或于任何法律下类似之法律进行任何不利于UCAR之相关程序,且于三个月内无法解除,或UEAR经宣告无清偿能力或破产,或UCAR出售其全部或部分之业务而严重影响其财务或技术上以履行此执行协定义务之能力,或
b UCAR违反任何协议书或此执行协定所载义务,或其为协议书或本执行协定所为之任何陈述或保证经发现为伪造或失效,或
c 履行发射任务所需之政府许可虽获取得,但因可归责于UCAR和/或其次合约商/供应商之事由遭其府终止、撤销、减缩或限制,而无法于九十天内恢复者,或
d 因可归责于UCAR或RSLP之事由,此执行协定规定应顺利完成及经NSPO副署之阶段完工证明书 #2初步联结负载分析报告和/或阶段完工证明书 #3 任务设计审查有所延迟或预计将会延迟超过九十天。若发生过失事项,UCAR应于NSPO通知下提出澄清及补救计划供NSPO考虑,NSPO得自行斟酌决定接受或拒绝UCAR所提出之补救计划,在NSPO以书面核可正式解决方案前,NSPO将不采行下述措施。若UCAR未立即提出澄清及补救计划,或NSPO认为该澄清或补救计划无法接受,TECRO得依据上述 a-d款条文期间届满时解除此执行协定之全部或部分条款并寻求其它任何法律救济之权利。
13.3 成本查证
UCAR所提所有有关终止/解约之所有的费用必须接受UCAR之财务长及NSPO认可之合格会计师之合理验证及查证,关于会计师所需的服务费用依下列规定支付:
(1) 依据第 13.1 条终止时,若系由TECRO提出终约,或美国空军因NSPO未提供UACR资金而终止RSLP协议备忘录 (RSLPMOA) ,由NS
PO负担;若由AIT提出终约,由UCAR负担。
(2) 若依据第 13.2 条解约时,由UCAR负担。
第一四条 违约追诉权
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当事人于任何时间未要求另一方或其指定代表依本执行协定之规定履行任何义务,并不表示该方放弃日后要求对方执行该项协定义务之权利,任何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若对他方就任何本执行之义务之违反及放弃行使权利不代表该方对后续之该项或其他义务之违约或其他违约放弃追诉权利,亦不代表该项义务之免责。
第一五条 协议之效力及效期
若本执行协定任一规定于任何法域内受禁止或不可执行,仅限在该法域于受禁止或不可执行之范围内失其效力,而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执行,亦不影响该条款在其他法域下之效力,此等条款于适当之情况下应由双方修改或补充俾仍可达成本执行协定预期之效益。
第一六条 适用语文
16.1 除已于本执行协定中另有规定者,任何依本执行协定提供之技术文件及资料,均必须以英文为之,并依美国通用之惯例、标准、习惯用语撰写。
16.2 所有属本执行协定范围之任何通知及联系必须以英文为之。
16.3 除另有规定外,期间以日数计算时系指历日,包括阳历之周六、周日及例假日在内。
16.4 本执行协定各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构成本执行协定内容之一部分,亦不得用以解释任一条款之意义。
双方授权其代表签订本执行协定共四份正本,双方各持一份正本。
美国在台协会 (AIT) 台北经济文化驻美办事处 (TECRO)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头衔:头衔:
日期://2002日期://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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