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 1
第三章 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 1
第四章 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 2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 2
第六章 建筑间距 5
第七章 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 4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九章 绿地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 6
第十章 工程管线规划 7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与地下空间开发 7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8
第十三章 附则 8
附表1 建设用地构成表
附表2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障辛集工业开发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实施,编制《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条文表示。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确需调整强制性内容的,需经法定审查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和图则)、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不可分割。
第3条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开发区建设的实际,借鉴其他加工区的经验值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4条 本规划是下列行为的直接依据
1、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布局;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各类建设项目修建设计及报批;
4、各类临建工程的管理及审批。
第5条 本控规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和石家庄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
第6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5、《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
7、辛集市历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8、辛集市政府有关设立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的文件
9、辛集市区道路、给排水等专项规划
第7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西起教育路,东至经三路,北靠307国道,南到东巴营、西巴营两村北部的纬四路。开发区规划用地总范围9.1平方公里,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都不得突破2020年以前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第三章 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
第8条 坚定不移实施“接轨环渤海、环京津扩大开放战略”,主动参与省会石家庄产业分工体系,发挥自身的区位、产业等优势,实现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将开发区建成本市创新发展的示范区以及省会东部重要的生态型工业基地。
第9条 产业发展应坚持特色化发展、生态化发展、一体化发展以及集群化发展,依照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导向基础上培育重点产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
第10条 重点围绕高新技术、新型建材、皮革制品、机械配件等工业门类设特色产业开发区。坚持引进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瞄准世界经济发展,开展有针对性地招商,努力在引大、引强、引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第11条 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及空间布局,规划着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服务、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生态安全、循环经济、防震减灾等八大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开发区产业发展从制造型逐步走向创造型,从基础建设逐步走向大气磅礴。
第四章 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
第12条 用地规模
开发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9.1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面积450.76公顷,居住用地面积101.94公顷,公共设施用地面积72.8公顷,绿地用地面积88.95公顷,道路用地面积146.57公顷。
第13条 人口规模
开发区现状区人口基数为11000人,开发区建成后,可容纳居住及就业人口65000个。
第14条 用地布局
1、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属于辛集市城市建设的拓展与延伸,用地结构必须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有机衔接,用地布局在考虑开发区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与城市宏观布局的一致性与协调性。
2、开发区西部重点布置公共设施及居住用地,东部重点布置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用地,形成结构清晰、功能明确、规模适宜的发展空间。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15条 在规范围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本及图则要求监督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行为,并参照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要求对开发区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见附表2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第16条 本规划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实施中其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用地性质应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如有矛盾,可有条件或有期限地更动原定的用地性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允许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中类的小类中更动,如C21变为C22;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某些用地可以在同一大类的中类中更动,如W1变为W3。
3、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用地可以与普通仓库用地相互更动或结合建设,满足工业生产、物流一体化的特性。
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有期限地更动或租让相对较长期限内难以投入建设的配建设施用地。当出让期满时,应立即收回并恢复原定土地使用性质。
第17条 本规划采用指标表标定和图示标绘两种方式对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控制,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第18条 几个地块进行联合开发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用地组织结构,地块划分、地块性质允许适当变更,但应与图则确定的各项用地建设内容、建筑容量、配建设施项目及数量相一致。
第19条 各类用地规定的控制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主要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指标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层数
建筑限高(M)
绿地率
(%)
一类工业用地(M!)
45
0.8-1.5
6
24
20
二类工业用地(M2)
43
0.6-1.2
6
24
25
居住用地(R2)
28
2.0
6—12
18—36
30
中学(R22)
25
0.9
2—5
15
35
小学(R22)
25
0.8
2—3
10
35
幼儿园(R22)
25
0.6
1—3
9
35
集贸市场(R22)
30
1.5
2—3
10
15
商业金融用地(C2)
50
2.5-3.5
10
仓储用地(W1)
45
0.5-0.6
1—3
12
10
第20条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其控制指标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中绿地率应不得低于20%。
第21条 应严格限制三类工业进入开发区,尤其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项目应给予杜绝。
第22条 规划标出的配建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停车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站、居委会、集贸市场等内容不得删减,其具体位置与用地范围可按统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
第23条 不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和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对违章项目可给予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
第24条 各地块出入口按本图则的标定执行:开发区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内,向支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第25条 对摇头、扒营两个自然村应适时进行改建,防止其无序蔓延。同时必须限制琐碎、杂乱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任意滋生。对307国道北侧的临时厂房、住户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的大变样”的部署进行改建,以有效的提高开发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26条 开发区黄线控制
在开发区黄线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开发区基础设施;损坏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黄线内基础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发区黄线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27条 开发区绿线控制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发区内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对于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开发区绿地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28条 开发区蓝线控制
石津干渠是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中重要的输水干渠,必须重视对干渠的保护。干渠两侧30米范围内为水源保护区,在其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进行严格限制。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29条 开发区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均应符合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规范等要求。
第30条 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按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商业建筑、影剧院等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确定。单栋建筑应退让必要间距的50%,局部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时,必须有四邻利害关系人认可的协议书。
第31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
1、非居住建筑间距日照间距按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确定。
2、非居住建筑间距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时,按住建筑间距控制。
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可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32条 垃圾转运站与四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12米。
第七章 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
第33条 开发区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道路景观塑造、管线敷设、道路绿化等要求。
第34条 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应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时应按规划图则标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35条 相邻为医院、学校和学校等建筑时,需同时符合第31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36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留有足够的集散空间,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开发区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支路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地。
第37条 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一般情况下,工业、仓储类建筑以低层为主,居住、公共设施类建筑以多层为主,开发区主干道及迎宾线可酌情点缀中高层建筑。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38条 建立安全、便捷、高效、清洁、经济的开发区交通系统,逐步形成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39条 开发区的对外交通应通过教育路、工业路、经二路、经三路四条纵向干道向307国道出入口疏解。同时也可通过教育路、宴城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等与辛集市区直接沟通。在东南部工业用地中应预留与石德铁路对接的货运铁路支线。货运铁路支线用地预留宽度不得小于30米。
第40条 开发区主干路由教育路、工业路、纬四路3条道路组成,次干路由宴城路、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纬北路、纬一路、纬二路7条道路组成。支路由宴西路、宴东路、扒营路、张马北路、电站东路、宜居路、宏业路、公园北路、纬三路等9条道路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开发区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一览表
道路名称
道路级别
红线宽度(m)
道路长度(m)
断面形式
断面尺寸(m)
教育路
主干道
56
2229.58
三块板
7-6.5-2.5-24-2.5-6.5-7
宴西路
支路
25
1734.55
一块板
5.5-14-5.5
宴城路
次干道
40
1734.30
一块板
9-22-9
宴东路
支路
25
2060.97
一块板
5.5-14-5.5
工业路
主干道
70
2061.60
三块板
14-6-2.5-15-2.5-6-14-8-8
扒营路
支路
25
2078.33
一块板
5.5-14-5.5
经一路
次干道
40
2078.41
一块板
9-22-9
张马北路
支路
40
363.85
一块板
9-22-9
经二路
次干道
40
2604.62
二块板
7-12-2-12-7
经三路
次干道
40
2687.40
二块板
7-12-2-12-7
电站东路
支路
25
640.0
一块板
5.5-14-5.5
纬北路
次干道
40
2495.94
一块板
9-22-9
宜居路
支路
25
1240.88
一块板
5.5-14-5.5
宏业路
支路
25
1274.89
一块板
5.5-14-5.5
纬一路
次干道
40
3731.42
一块板
9-22-9
公园北路
支路
25
2454.06
一块板
5.5-14-5.5
纬二路
次干道
40
3762.69
一块板
9-22-9
纬三路
支路
20
3722.66
一块板
4-12-4
纬四路
主干道
50
3719.57
四块板
5.5-5.5-2-11-2-11-2-5.5-5.5
总计
42765.72
第41条 道路两侧人行道、广场、绿地园路等构成开发区的步行系统。步行系统中的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第42条 开发区沿次干道或支路布置社会停车场共1处,专业停车场10处,设加油(气)站5座。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其指标按下表执行。
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
建筑物类别
级别
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厂房、仓库
厂房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2.0
仓库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商业类
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7.5
小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7.5
普通零售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3.6
蔬菜市场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7.5
一类餐饮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0.7
二类餐饮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7
宾馆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
办公楼
行政办公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0.4
文体类
体育场馆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0
文化娱乐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7
住宅
高级住宅
泊位/户
1
——
一般住宅
泊位/户
0.3
3
公园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0.3
3.0
注:规划图则中配建停车场指标为依照建筑容积率估算数据,仅作为参考之用。
第九章 绿地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
第43条 规划期内必须充分利用气候、土壤等适宜的自然条件,逐步加大开发区绿地建设力度,尽快提高园林绿地整体建设水平。
第44条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针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发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6.32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为22.63公顷,绿地率应不少于25%,绿化覆盖率应不少于40%。
第45条 宴城公园是开发区唯一的大型静态环境,应开辟为景色宜人、生机盎然的绿色空间。公园的整体环境与局部空间都应显现其造园意境,既要有极具时代气息的感人场景,又要有充满生活情趣的和谐佳境。
第46条 各厂区、各单位、各住区的庭园内应酌情种草植树,在有限的空间内扩大绿地面积,提升开发区的“肺活量”。
第47条 道路绿化应搞好植物配置,做到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结合,花、灌、草结合,同时要选择叶茂美、抗污染、易管理的树种作为行道树。
第48条 沿路设置的花园林荫带应依据环境要素合理组织景观,发挥其装饰美化、调节温湿、防尘减噪等功能,为人们提供可观、可游、可赏的绿色长廊。
第49条 开发区外围、变电站周边等生态敏感地段所设置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宽度进行实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屏障。
第50条 纬一路、工业路两条主干道是开发区内主要的景观轴线,教育路为开发区的迎宾线,应重点搞好沿路的景观设计,利用综合手段逐步营造出美轮美奂的视觉奇观。
第51条 公共活动区、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开发区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融入地方元素进行专项环境艺术设计,提高品位,丰富内涵,增加文化厚重感。
第52条 街区风貌分按公益性景观区、生活性景观区、生态型景观区、生产性景观区四类控制。
第53条.沿街建筑与夜景设计要重点突出景观轴线和重要节点部位效果,注重建筑尺度与所处环境的关系,突出韵律与节奏,处理好高潮与基调的关系。公共活动区的夜景要做重点设计。路灯既要满足照明,也要有美的造型,符合车行和人行不同的照度要求。
第54条 各企业、机关、住区一律建通透式围墙,其高度控制在0.8-1.5米之间。
第55条 开发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强调整体性和序列感,建筑色调应以暖调为主,宜用高明度、低彩度的色彩为主调,体现出开发区清新、亲切、高雅和浪漫。建筑形式以现代建筑为主,并具有多元文化的渗透。商业性建筑强调热烈而奔放,居住建筑营造淡雅而温馨,工业建筑以横向线条分割为主,体现简洁、大方,体现现代企业特征。
第56条 建筑外墙以天然石材、新型板材或新型涂料为主,增加墙体稳重感,减少光污染。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空间,不得粗制滥造和品位低下,不得伸入道路红线,不得影响绿化和管线设施。
第57条 建筑小品应结合公共绿地设置,注重功能性与观赏性的结合。
第58条 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广场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在建筑风格、色彩、沿街界面、绿化形式等方面的要求,可分别参照第十三章附则中附录4城市设计导则执行。
第十章 工程管线规划
第59条 给水工程规划
1、开发区用水量4.49万立方米/日。给水管道采用环状方式布置‚并与现状给水系统联网,提高供水可靠性。
2、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规划采用与辛集市区统一供水系统,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严禁企业及单位采用自备水源井取水。
3、规划管网采用环状管网布置、主次管网合理布局的集中供水系统,管道沿规划道路敷设。
第60 条 排水工程规划
1、开发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以适应现代化工业区发展的基本要求。雨水计算采用衡水市暴雨强度公式。
2、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应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后方可排入开发区污水系统一起处理,或达到排放水体的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水体。
第61条 电力工程
1、开发区用电负荷在89.76MW左右,负荷密度为9.87MW/ KM2.
2、经济开发区规划一座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3X50MVA,远期供电以开发区110KV变电站为主,英格110KV变电站为辅。
3、规划设置8座10KV开闭所,每座开闭所均为10KV双电源进线,转供容量不超过10MVA,出线在8~10条。
4、10KV线路10KV线路采用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敷设相结合方式,主干道及繁华路段采用电缆敷设。
第62条 电讯工程
1、开发区电话装机在2.4万部左右,交换机总容量规划为3万门。规划电话接入网点20座,每座交换容量一般不超过3千门。
2、电讯线路以管道电缆埋地敷设为主,各家通信运营商的通信线路及有线电视线路等采用同一管道群敷设,分占不同管孔。
第63条 供热工程规划
开发区工业生产热负荷由城北锅炉房锅炉房位于开发区中部,设计容量为200t/h。
供热管网规划热网采用枝状管网布置,直埋敷设方式。规划采暖热媒为130/70ºC高温热水。工业用汽参数应根据工业生产工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第64条 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燃气气源为石家庄至衡水西气东输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天然气。开发区设置天然气门站1座,占地面积约为3公顷。高压天然气经门站计量、净化、调压后送入开发区中压管网。燃气的月、日不均匀性由供气方统筹解决,燃气日不均匀性利用市政高中压管道的储气能力来调节。管网输配系统采用中压一级分散调压系统。大型公建用户及密集的居民小区采用柜式调压装置,分散的居民用户采用箱式调压装置。
第65条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本规划为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管线的综合规划及相关设施的设置。其中给水、雨水、污水、供热、电信为管道敷设,天然气为中压管线。电力线路为直埋地缆敷设。
规划管线按照从建筑物到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埋设顺序是:
道路东侧、北侧为电信管线、供热管线。
道路西侧、南侧为燃气管线、电力管线、给水管线。
雨水、污水管线位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第66条 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不能同时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他管线不得占用。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与地下空间开发
第67条 消防规划
规划在纬二路与宴城路交叉口西北角设一处标准消防站,消防给水管道与城市给水管道合用。
第68条 消防通道: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宽度应大于3.5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通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4米;尽端式消防道路的回车场尺寸应大于15*15米。
第69条 防洪规划
开发区按50年一遇设防,100年一遇校核;对南水北调输水线进行严格控制,其两侧防护林带范围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
第70条抗震防灾规划
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辛集市属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因此,划定开发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
开发区人均避震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主要疏散通道必须与疏散场地保持畅通。
第71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开发区应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多点分散、结构完整的地下空间体系。
第72条 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以及体育场馆、行政办公楼、商场市场、教育文化、商业宾馆等公共设施,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建造防空地下室和规范的地下停车库(场)。
第73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一定规定比例建地下停车库,并按总建筑面积的2%—4%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74条 应限制开发区高耗能工业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进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75条 本开发区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延伸产业链,逐步实现生产废料零排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保革命。
第76条 道路照明、居所洗浴应大力提倡太阳能等无污染新能源,并逐步提高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第77条 大气环境: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66)二级标准。
第78条 水环境:开发区北侧南水北调输水线水质达到地表水水质Ⅱ类标准。
第79条 声环境:声环境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77)中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0类标准,昼间不高于50分贝,夜间不高于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一类标准,昼间不高于55分贝,夜间不高于45分贝。
3、工业、商业混杂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二类标准,昼间不高于60分贝,夜间不高于50分贝。
4、开发区主干道两侧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二类标准,昼间不高于70分贝,夜间不高于55分贝。
第80条 固体废弃物环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的处理率达到100%。
第十三章 附则
第81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辛集市城乡规划局,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82条 当国家、省或石家庄市等调整有关规范、规定时,以最新调整要求为准。
附录一 术语
1、街坊:指由开发区主次干道、河渠等自然界限围合的街区。
2、地块:按一般开发区建设规律划定的基本建设单元。一般由各级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和地块分界线围合而成。
3、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总用地净面积的比率(%)。
4、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总用地的比值。
5、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地块总用地的比率(%)。
6、地块用地面积:对于单个地块而言一般指地块净面积,不含各级道路面积;对于多个地块联片开发而言则包括其内部路。
7、社会停车场:指面向社会开放的为城市片区服务的大、中型停车场。
8、专业停车场:指服务于某单位、某地块、某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地,一般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
9、道路红线:开发区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0、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指建筑物的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如有突出物(阳台、挑檐、连廊等)则分四种情况控制:
(1)突出物静空≥3m,且突出物外墙长度<1.5m时,仍以建筑外墙线计算建筑后退红线≤。
(2)突出物净空≥3m,且突出物外墙长度》≥1.5m但不超过3m时,按突出一半长度计算建筑后退红线。
(3)突出物净空<3m,由建筑外墙线起按突出物长度的1/3计算建筑后退,且建筑物长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4)设在地面上的机动车行道、人行踏步不列入建筑红线范畴,但规定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11、建筑后退道路绿线:一般指建筑物的外墙线后退沿道路绿化带距离。
12、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表中配建停车场(库),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当量表示,其他各类型车辆和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对应的换算系数换算。
各类型车辆停车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一下货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4吨货车
2.0
13、建筑高度: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14、建筑限高:因建筑性质不同,层高差别也较大,因此用建筑限高进行控制。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总面积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对高度2.2米以下的设备层,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辛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低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规划局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开发区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但不包括雨棚、外挑阳台、檐口、连接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或坡道和街坊内连接两座建筑物之间的过街楼以及仅一面有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基地空地面积(即基地面积减建筑占地面积)10%的基地附属建筑面积。
4、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遮挡住宅的南侧外墙皮与遮挡建筑的最高遮光点垂直投影线的水平距离,当建筑北侧有突出的裙房等时,只要不存在日照遮挡,不计入日照间距。
5、建筑檐高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檐高即遮挡建筑的最高遮光点与被遮挡住宅低层窗户或室外地坪的高差。
(1)当住宅楼的低层或底部几层为非住宅时,应扣除不算。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檐高。
附录三 配建设施说明
配建设施是指与生活居住有关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因其种类繁多,本规划未在图则中只设定大体位置,今后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准确定位,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对公共服务类设施种类及规模进行具体设置。
1、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独立的居住组团、行政村可单独设置。
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约1—1.5万人设一所。标准规模24或30班,每班45座位,每处用地约1.5—2.5公顷。建筑面积5.6—8m2/座位。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应设200米环形跑道。
3、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标准规模30或36班,每班50座位,每处用地约2—4公顷。建筑面积8.1—9.2m2/座位。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应设200米环形跑道。
4、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1—1.2万人设一处,独立的居住组团、行政村可单独设置。
5、文化活动站:每个基层社区设一处,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每处占地400—600m2。应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6、居民健身设施:指篮球、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每个基层社区设一处,宜结合绿地安排。
7、居住社区级市场:每个居住社区设一处,每处用地0.15—0.5公顷。
8、基层社区级市场:每个基层社区设一处,每处用地0.08—0.3公顷。
9、综合市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10、储蓄所:每个基层社区设一处,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1、邮电所: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m2。
12、社区服务中心:每基层社区设一处,居住社区也可合并设置,每处用地面积为300—500m2。应包括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咨询服务、代客订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13、居委会:300—500户设一处。
14、物业管理:每个基层社区设一处,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300m2。应包括建筑与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15、治安联防站:每个居住组团设一处,可与居委会合并。
16、换热站:每处用地面积为100—150m2。
17、开闭所:每座用地面积为500—1000m2。
18、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漏,每处面积应不小于100m2,0.7-1.0km2设一处,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19、消防站:责任区面积7-9km2,应设于交通便利的地点,消防站车库门应应朝向开发区道路。
20、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处用地60—100m2。与相邻建筑物宜设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带。
21、居民停车场(库):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每十户设5个车位,每一个车位用地面积25m2。不包括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商业、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
22、居民存车处:存放自行车、摩托车,每户设3辆,可利用住宅低层、连廊或独立配置。
23、街道办事处:每个居住社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600m2。
24、派出所:每个居住社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600m2。
25、市政管理:每个居住社区设一处,宜合并设置。
26、其它(市场、工商等)管理用房:每个居住社区设一处,宜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附录四 城市设计导则
为确保开发区各类用地形成赏心悦目的景观特色,对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广场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在建筑风格、色彩、沿街界面、绿化形式等方面分别提出了设计要求,作为本次控规的共性设计导则。重点景观节点及地段的设计意向应强调景观标志性,需要进行专项设计。
行政办公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大方、庄重、体现严肃、公正的气氛。
建筑色彩
以淡冷色为主,局部可采用暖色作为点缀。
沿街界面
提倡建筑后退红线不小于20米,建筑前以草坪、花坛、雕塑等景观小品为主,预留停车位,沿街采用透空栏杆。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采用图案式种植,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园灯为辅。
出入口
最好设2个出入口。
商业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新颖、现代、体现繁荣、舒适的气氛
建筑色彩
以淡暖色为主,局部采用纯色为点缀。
沿街界面
体现沿街界面的连续性,主要出入口前预留集散场地,地面铺装采用色彩艺术地砖,铺以雕塑、座椅等小品。大、中型商业建筑,沿街立面预留广告位。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冠大遮荫美观的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为辅。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性干道上,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周长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2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文化娱乐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新颖、活泼,强调体形变化和立面造型,突出娱乐气氛。
建筑色彩
以暖色调为主,局部采用纯色调或浮雕来增加气氛。
沿街界面
提倡建筑后退红线不小于20米,丰富街道开放空间,建筑前区预留停车位和人流集散区。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冠大遮荫美观的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园灯为辅。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性干道或十字路口,基地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
体育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舒展、大方、稳重,强调体量美
建筑色彩
以中性调为主,局部采用蓝、绿色增加气氛
沿街界面
预留足够的停车位和人流集散场地,辅以绿化、地面铺装等丰富街道空间。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高灯、投射灯为主,轮廓灯为辅。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性干道上,总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
医院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简洁明了,体现安静的气氛
建筑色彩
以白色、淡绿色为主,砖红为辅
沿街界面
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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