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一、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觉察建筑消防设备存在征询题和缺点的,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备缺点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报告。 二、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对建筑消防设备存在的征询题和缺点,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处理的应当场维修处理;当场没有条件维修处理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处理;需要由供给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处理的,假设不阻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缺点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备缺点维修记录表。 三、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应要求建筑消防设备使用维护治理单位按照本
2、单位消防设备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备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四、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储藏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备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给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给。 五、施行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由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六、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光滑剂。 七、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展标定。
3、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消费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八、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展试验、标识。 九、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展包括灭火功能在内的测试。 十、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展维护。 十一、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展维护保养。 十二、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展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产品寿命;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