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灭火器材治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挪动式灭火器材的治理。
3 职责
3.1 平安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视治理。
3.2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治理。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5.1 各单位按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那么。
5.2 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阻碍平安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
5.3 灭火器材治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
5.4 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丧失灭火器材;不同品种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
5.5 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5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
5.6 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平安环保处备案。购置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消费厂家或销售单位购置。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平安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缘故,然后进展购置补充。
5.7 平安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治理进展监视检查。
5.8 违犯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治理细那么》进展考核。
6 相关文件
6.1 《集团公司消防平安治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
6.2 《三基及岗检工作治理细那么》
6.3 《消防治理考核规定》
7 相关记录
《防火档案》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平安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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