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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四)(2012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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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31、 评标专家的选取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不能,除非有规定)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4、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重大:省级政府;较大:市级政府;一般:县级政府。 15、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6、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2)依法履行合同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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