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运营平安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治理,确保平安消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消费运营单位(含合资企业)消费、运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恪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平安消费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消费、运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治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消费、运营、储存、运输、使用或
2、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定,消费、运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平安治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视治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治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平安治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质量量监视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治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平安治理及监视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五条:消费
3、、运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消费、使用、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费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备;(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间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消费或者储存需要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治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严峻危险源的储存设备,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
4、间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消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平安标签。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其消费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平安治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平安使用和治理。第十条:消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平安设备、设备,并应按规定进展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平安要求。第十一条:消费、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消费储存装置每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消费、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消费、储存装置每两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消费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处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丧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