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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95196 上传时间:2024-02-04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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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 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 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 确山县解放路中段 1.3建筑面积: 约5400 1.4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2承包方式: 专业承包(包设计、材料

2、及设备采购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交钥匙工程等) 第三条 合同工期3.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以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单为准)3.2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3合同工期总天数 日历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2本工程应以国家及 驻马店 市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当上述各类标准及规范相互之间产生不一致时,在满足 驻马店 市消防验收标准的前提下,按要求较严格的执行。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5.1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中标预算书附后)5.2付款方式:(

3、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谈判结果进行适当调整)5.2.1本工程无预付款;5.2.2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按月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 5.2.3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验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未施工部分)的70%;5.2.4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2.5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两年期满并且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发包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5.2.6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发包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

4、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2.7当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条件时,承包方应首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5.3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月末25日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量只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第六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1、 本合同;2、 投标书、投标承诺函及附件;3、 图纸及相关技术方案;5、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施工工艺等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预算书。第七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7.7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驻马店 市有

5、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7.2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地方验收标准、各行业颁布的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第八条 图纸8.1发包方提供图纸:发包方提供3套施工图(含制作竣工图2套);注:标准图集由承包方自行采购。8.2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双方应组织、管理好本工程的保密工作,对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及发生的特殊情况有保密的责任。因保密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若未经发包方允许私自泄密,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连带责任。第九条

6、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1发包方工作发包方现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1.1负责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及时协调承包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9.1.2发包方有权对安装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对承包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严重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施工现场;9.1.3发包方协助承包方与其它施工队伍的配合协调工作;9.1.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9.1.5负责协调承包方施工用水源、电源等接驳点,由承包方自行连接,单独挂表计量,并承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方自行缴纳,电讯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解决;9.1.6 发包方员应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检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9.2承包方工作承包方现

7、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2.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9.2.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发包方提出,并负责协调组织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9.2.3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下月计划完成工作量报送总包、发包方现场工程师;9.2.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9.2.5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9.2.6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9.2.7施工

8、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条例执行,竣工验收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承担相应费用;9.2.8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在交付之前发生损失的费用。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2.9确保工作人员安全作业,做好文明施工,安装现场做到场清料清,施工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9.2.10承包方应承担由于虚报其消防专业工程的施工承包资质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对发包方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工程调试10.1承包方必须配合协助完成其它分包工程进行消防系统联动控制调试;10.2承包有责任对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进行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及竣

9、工验收调试等,并出具现场调试测验报告和现场噪音检测报告;10.3单机、系统联动调试等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第十一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11.1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承包方全面负责,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11.2承包方应当遵守施工当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及按发包方、监理方的管理规定组织施工;11.3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方对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污水排放、环境卫生、扬尘治理等的管理规定及办理相关手续;11.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

10、和质量问题的损失。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类型及结算方式:12.1本合同采用的类型为: 固定总价+增减帐 12.2结算方式12.2.1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图纸范围内价格固定包死,施工期间工料机的价格变化、中标人施工方案的调整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由承包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承包方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的费用; 12.2.2合同内未施项目结算中据实核减;12.2.3 本工程范围内因发包方原因产生的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经审核后确认的因同一变更或洽商事件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增减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按实际调整,

11、低于此标准的只作为技术变更、洽商,不进行经济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本工程范围内图纸上的变化(包括设计院重新出图)等同于设计变更,亦需遵照本条执行;12.2.4凡符合第12.2.3款约定的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计入合同结算总价,计价按下列方式执行:12.2.4.1凭借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按图纸计算,中标费率贯穿结算始终;12.2.4.2中标预算中有单价的,按中标预算执行;中标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方提出单价上报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12.2.4.3中标预算中的项目漏项或组价漏项,均视为承包方让利,结算时不予调整;12.2.5凡符合第12.2.3款约定的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同一事件

12、其变更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各专业(土建、给排水、通风空调及电气等专业)之间不得合并计算;12.2.6 由于承包方未按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由此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或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以及合同工期的延误等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12.3总包配合费按分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计取,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由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与总包单位签订进场施工配合协议书,并自行缴纳总包配合费;12.4水电费由承包方自行挂表单独计量,费用自付。并自行承担进场后的居住及食宿费用。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13.1本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方采购;13.2发包方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等,应由

13、双方确认备案;13.3承包方必须合同要求、本材料设备清单及图纸注明的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采购,发包方指定专业人员现场确认,针对图纸上设计参数进行选型的设备,需要提供发包方相应的选型表进行审核,进口设备需出示报关单据;13.4承包方供应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承包方向发包方提报材料供应厂商,并对所采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材料的,发生的材料质量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13.5材料进场必须有真实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提交给发包方。承包方自行安排材料复验,发包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的结果可作

14、为工程质量检验的签证和依据,但不会因此免除承包方的质量责任;13.6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样品给发包方进行封样,作为验收的依据。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14.1如果发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有权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承包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发包方、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14.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14.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14.1.3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14.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14.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

15、本合同,本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14.2承包方为了施工方便、质量问题处理时所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发包方代表与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签证认可,并发出变更通知书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14.3发生材料代用(串换),应由承包方填写“材料代用单”,经发包方同意、设计院审批,方能替换,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代用材料品牌、质量不得低于原招标要求的品牌质量;14.4承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发包方同意,且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降低标准减少费用的在结算中应予核减;14.5变更、洽商须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发包方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当月洽商变更于次月25日前报发包方工程部归

16、档封存,过期备案变更洽商发包方不予认可,且不纳入结算范围;14.6变更、洽商审批手续:承包方上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师发包方工程部经理发包方项目总经理,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需报发包方集团总工程师审批确认。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15.1竣工验收15.1.1承包方按 河南 省/市相关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1.3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

17、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15.1.6重新检验:当发包方对已经隐蔽工程提出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15.1.7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工程结算价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且需仍整改至合格为止。15.2竣工结算15.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在三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正式的书面文件及完整的电子版)。发包方与承包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资料文字移交手续。如承包方未在三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结算审核完

18、成,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2年且无遗留的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15.2.2在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额及退还标准1、承发包人双方约定,本工程签订合同同时递交履约保证金额为 贰 万元整(采用现保形式)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节点:全部消防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3、履约保证金适用:(1)工程质量违约:建设消防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事故通报的,扣除50%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初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验收仍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行政机关没有核发验收通过证

19、书或者批准文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按约定承担全部损失和(如果有)逾期竣工违约责任;(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扣除承包人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若施工现场出现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中止施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7.1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又提出终止合同或者进场后单方擅自退场的均视为违约,承包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7.2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方在合同终止三日内撤场,发包方可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办理验收和结算。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方

20、已完工程结算价款20%的违约金充抵承包方下列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将中标工程转包的;承包方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整体技能及施工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不服从发包方及监理的管理,野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频繁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撤离现场,否则按每日500元/每建筑平方米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场地占用费;17.3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质量非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当于本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亦可要求承包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当于本工程总价20

21、%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款的支付;17.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方,若工期延误超过15日,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另行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17.5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返工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结算价款5%的罚款。工程交验后,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除无条件返工处理,承担返工费用外,

22、还应向发包方承担结算价款的20%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发包方或第三方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17.6承包方要加强施工队伍的法制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人员进场前的“三级教育”,施工现场严禁发生赌博及打架斗殴等违法案件。如有发生,则每发生一次,发包方扣除承包方不低于5000元的合同款;若发生聚众赌博或群殴则每次扣除20000元的合同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八条 保修18.1保修期:自设备(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保修期为不少于24个月; 18.2在保修期内因设备及工程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更换部分的保修期顺延。因操作

23、失误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承包方负责排除后向发包方收取维修成本费用。如接到故障发生通知24小时内承包方没有抵达故障现场,发包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除(无须承包方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19.1人员设备:施工企业承诺的项目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全部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项目经理到位率不少于100%,各专业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成员(并持有上岗证等必备证件),机械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网络计划及实际进度及时到位,若其中某项不能兑现,将对承包方处以200010000元/项罚款;19.2当图纸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就变化事宜办理相关洽商。承包方应执行发包方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24、。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本工程不准停工;19.3承包方负责协调现场一切事务,发包方根据情况协助处理;19.4要求整改条款:如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等,有权利要求承包方整改。整改期间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直至存在的问题解决,经发包方验收、确认后再商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整改期间延误的工期发包方不予顺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9.5竣工资料交接条款:承包方应按 河南 省/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的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填报齐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达到竣工备案要求。在工程结算前向发包方免费提供3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19.6承包方严格履行

25、工程验收交接手续,如未办理交接等手续,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或者扣发相应的工程款;19.7不放弃权利条款:如发生承包方违约的情形,发包方考虑到工程的整体进度及双方的权益,而继续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不视为发包方放弃如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承包方整改、重建不合格工程的权利;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要求承包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根据以上损失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19.8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 19.9施工前承包

26、方严格执行材料封样制度。施工中承包方未按本合同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供货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若经发包方发现则按单件(个)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1000元/件(个),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并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更换,直至整改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9.10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9.11工程中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及图集由承包方自行解决;19.12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后,承包方应填写报验申请,经发包方进行验收,验收后方可办理设备

27、进场手续,并且由承包方自行保管,任何损坏或丢失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19.13质保期内更换设备材料的,其质保期以修复完成之日起相应的顺延。第二十条 其他20.1不可抗力20.1.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20.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等相关文件新法律法规出台。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

28、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误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20.1.3在不可抗力条件下,合同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此后合理时间内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未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根据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协商的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合同。20.2 保险20.2.1承包方投保内容:承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担;20.3商业机密20.3.1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工程预算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属发包

29、方商业机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20.4反商业贿赂20.4.1在双方合作期间,承包方不得给予发包方工作人员或监理或涉及发包方利益的第三方任何形式(金钱、财务或其他)的商业贿赂,如因此承包方获得了非正常的利益,发包方除从应支付承包方的款项中双倍扣回非正常收益外,同时要求承包方对发包方所遭受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20.5争议解决20.5.1本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6合同附件20.6.1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30、0.6.2附件:20.6.2.1主要设备品牌表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本合同其他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十二条 通 知22.1任何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须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对方,并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对方的地址。如一方更改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更改方自行承担。22.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双方依本合同之通知得以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为之,并自通话日或送达日起生效。但通知以邮局双挂号或快递方式寄送的,则自寄送日起第二天即视为已送达第二

31、十三条 其它约定 无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2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手续完成后,除与工程保修相关的条款和保密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且发包方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保修金后,与工程保修相关的条款终止。24.2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承包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主要材料设备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第11页 /共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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