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三同时”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消费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立工程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阻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三、治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
2、统称建立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立工程职业危害操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工程三同时“各项治理工作。 3、平安监察站是职业卫生治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立工程职业危害进展监视和检查。 4、各施工消费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施行,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展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消费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恪守职业病防治治理制度和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立工程,
3、必须落实建立工程职业危害设备三同时“制度,建立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展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展防护设备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展职业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备的卫生验收。 2、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获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消费单位应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平安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展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治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平安标志。 7、施工消费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操纵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操纵、消除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