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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武汉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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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120.25 CCS P15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利用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Multifunction Utilization Technology of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in Wuhan City 2022 - 04 - 13 发布 2022 - 05 - 13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201/T 6582022 I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规划设计

2、 . 3 一般规定 . 3 4.1 场所选址 . 3 4.2 责任区划分 . 3 4.3 总体设计 . 5 4.4 5 建筑设计 . 6 一般规定 . 6 5.1 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 7 5.2 公园、绿地、广场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 11 5.3 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 13 5.4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 14 5.5 6 结构设计 . 15 一般规定 . 15 6.1 场地条件 . 15 6.2 抗震设防标准 . 16 6.3 结构抗震设计 . 16 6.4 防洪设计 . 16 6.5 风荷载与雪荷载取值 . 16 6.6 7 机电设

3、计 . 16 一般规定 . 16 7.1 给水与排水 . 17 7.2 电气与智能化 . 20 7.3 消防 . 21 7.4 空调与通风 . 21 7.5 8 标识设计 . 22 一般规定 . 22 8.1 标识设置要求 . 22 8.2 参考文献 . 23 DB 4201/T 65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 4201/T 6582022 III 引言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统一我市

4、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 促进我市公共避难场所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湖北省和武汉市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是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当需要兼顾其它突发事件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DB 4201/T 6582022 1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利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和标识设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

5、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 GB/T 6952 卫生陶瓷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6、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T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T 521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C/T 2116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 DB 4201/T 6582

7、022 2 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DB42/T 98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突发事件 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2 城市公共避难场所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城市人口聚集地附近,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场地和建筑。 3.3 应急避难场地 emergency shelterin

8、g sites 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场地。它包括公园(不含动物园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场地。 3.4 应急避难建筑 emergency sheltering buildings 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建筑。它包括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学校教学楼等建筑。 3.5 紧急避难场所 temporary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级避难场所。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

9、临时避难的场所, 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6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级避难场所。具有宿住功能和生活保障设施,用于接收、安置避难人员宿住和开展救援工作的场所。 3.7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I级避难场所。人员规模更大、开放时间更长、应急设施更完善的固定避难场所。 3.8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served by emergency shelter DB 4201/T 6582022 3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 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

10、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3.9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tents and facilities 用于人员避难的宿住区及其应急配套设施的面积。 不包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设施、应急综合管理设施、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区的面积。 3.10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避难场所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s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具备战时防护功能的同时,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的人民防空工程。 4 规划设计 一般规定 4.1 4.1.1 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

11、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和所在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2 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设计原则,突出“安全、绿色、 协调、 创新” 的设计理念, 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 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 配置应急设施,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的需要,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1.3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和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 避难场所除应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外,还应进行避难场所的专项设计,并应符合 GB 51143、GB 21734 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场所

12、选址 4.2 4.2.1 避难场所的选址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地势比较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2)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3)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4)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4.2.2 避难场所按照其保障性能、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三个级别。其分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中用地面积应扣除场地内的水域占地面积、道路交通设施占地面积、密林及大于 7 度的坡地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占地面积,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区域的面积。 4.2.3 除防洪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

13、筑。当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置在 3 层以上的楼层。 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 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责任区划分 4.3 4.3.1 避难场所责任区的划分宜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核算。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DB 4201/T 6582022 4 表1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分的分级指标 级别 保障性能 避难人数万人 用地面积 万m2 开放时间 天 场所类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2 服务半径k

14、m 责任区建设用地面积 km2 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万 I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0.52 30场地 3 5.0 30 30 建筑 23.5级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0.10.50.4 330场地 2 1.5 7 15 建筑 1.52 级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0.1 0.2 3 场地 1.5 0.5 - - 建筑 1.01.5注注:条件允许时,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可按人均宿住区面积进行计算。 4.3.2 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当避难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对责任区划分进行调整。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

15、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需求之和的要求。 重要应急功能是指应急综合管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应符合市(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 4.3.3 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 场地名称 面积指标(m2/人) 应急避难休息区 0.900 应急医疗救护区 0.020 应急物资分发区 0.020 应急综合管理区 0.005 应急厕所 0.015 应急垃圾收集区 0.010 应急供电区 0.015 应急供水区 0.015 合 计 1.000

16、 注1: 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注2: 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DB 4201/T 6582022 5 4.3.4 避难建筑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I级 级 级 生活服务用房 避难休息室 41 40 38 医疗救护室 15 15 17 物资储备室 22 20 17 辅助用房 管理室 7 9 10 公共厕所 15 16 18 合 计 100 100 100 注1:表中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区

17、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注2:避难建筑应在室外配置面积不小于避难建筑面积1%的临时垃圾收集房或收集点,垃圾收集过程不应裸露,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消杀等防控措施。 总体设计 4.4 4.4.1 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4.2 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时, 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的种类及相应的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的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

18、口数量及分布,责任区范围,责任区可利用的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 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b)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划定安全防护范围, 设置警告标志, 制定防护措施;c)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

19、塌或破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d)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标志,并应采取保护措施;e)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4.3 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启用方案;2)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制定应对方案;3)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DB 4201/T 6582022 6 4)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5)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

20、避难人数;6)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路线。4.4.4 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 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2)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 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3)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 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需要;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的疏散避难

21、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4.4.5 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分级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综合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并应设置设备停放区;3)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 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4.4.6 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

22、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 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 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4.4.7 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 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4.4.8 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 1m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 1m 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23、。 4.4.9 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4.4.10 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 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 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 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 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5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5.1 5.1.1 公共设施设计 避难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复合利用建设, 下列公共设施应根据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要求, 按避难场所进行建设: 1)符合要求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场地;DB 420

24、1/T 6582022 7 2)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m2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和地下空间;3)大型体育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学楼等建筑;4)避难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5.1.2 消防与疏散设计 5.1.2.1 避难场所应进行防火设计,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5.1.2.2 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疏散安全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 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 40 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的专门避难区域,应分别不大于 25 m 和 20 m。 5.1.2.3 避难场所的

25、外围四周应设置防火安全带,其宽度应满足实际需要。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 m 的防火安全带。 5.1.2.4 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连接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0 m。 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符合 GB 51143 中关消防通道设置的有关规定,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8 m18 m。 5.1.2.5 中心避难场所应按照不少于 2 次火灾、 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 10L/s、 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

26、 1小时设计;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 3.5 万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 2 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 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 1 小时设置;其他情况应按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 1 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 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 1 小时设置。避难场所应根据防火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 5.1.2.6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 2 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 2 个安全疏散楼梯。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1.3 无障碍设计 避难场所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763

27、的规定。残障人数应按照场所内避难总人数的 0.5%计算。 5.1.4 儿童安全设计 避难场所各类设施应考虑儿童安全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52 的有关规定。 5.1.5 文物保护设计 避难场所设计应对场所内的古树名木、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357 和 GB 51192 的有关规定。 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5.2 5.2.1 应急功能分区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其级别配置相应的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交通,其内容宜符合表 4 的规定。 DB 4201/T 6582022 8 表4 应急功能分区 分级 应急综合管理区

28、人员安置区 应急交通区 应急指挥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物资存放与供应区 应急宿住区 公共活动区 应急出入口 应急道路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车辆停放场地 中心避难场所(I级) 固定避难场所(II级) 紧急避难场所(III级)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5.2.2 应急设施配置 各应急功能区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以满足应急使用功能,其内容宜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5 应急设施配置 应急功能 应急设施 应急给排水 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 应急通信 应急监控 应急消防 垃圾收集 应急厕所 应急通风 应急标志 应急综合管理区 应急指挥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物资存放与供应区

29、人员安置区 应急宿住区 公共活动区 应急交通 应急出入口 应急道路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车辆停放场地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5.2.3 应急设施设置要求 应急设施分为三类: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中心避难场所(I 级)应配备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固定避难场所(II 级)应配备基本设施和一般设施,紧急避难场所(III 级)应配备基本设施。 5.2.3.1 基本设施 DB 4201/T 6582022 9 5.2.3.1.1 应急篷宿区设施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

30、、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分区不应超过1000 m2,分区之间应有不小于3 m的人行道。关于棚宿区的设置还需满足GB 51143的具体要求。 5.2.3.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可用于设置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的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 应设置固定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无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时,结合预留场地设置临时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5.2.3.1.3 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水设施,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水设施,增设供水管网到各功能分区, 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

31、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应小于两个,且两接口的距离不小于100 m。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可储备消防水带作为灾时临时供水管道。 5.2.3.1.4 应急供电设施 照明、医疗、通信用电等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此外,尚应配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应急电源供电。 5.2.3.1.5 应急排污设施 5.2.3.1.5.1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

32、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不具备连接条件时,可设置独立排污系统。 5.2.3.1.5.2 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出。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放 3 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 1.25 倍。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时,化粪池可采用比常规计算容量大 1 号的规格。应急排污系统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5.2.3.1.6 应急厕所 5.2.3.1.6.1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固定式厕所或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紧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 1%;中心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 2%。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 100 m,且位

33、于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应急棚宿区 30 m50 m。 5.2.3.1.6.2 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单独设置化粪池,其容量按 CJJ 14 中 5.0.13 的要求设置。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满足女:男2:1。固定式厕所和暗坑式厕所应设置洗浴设施,供灾时使用。应急厕所应设置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排污、应急通道和应急标识设施。 5.2.3.1.7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应设置可移动的垃圾、 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的处理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天200克。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棚宿区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 m,且应设置于避难场所的下风向。 5.2.3.1.8 应急通道 DB 4201/T

34、6582022 10 5.2.3.1.8.1 设置要求:应依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应急通道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设置分级道路,确定应急通道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5.2.3.1.8.2 应急出入口: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 3.5 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8 m 的缓冲区。 5.2.3.1.8.3 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至少设置 2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b) 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应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垃圾出入口,洁污分流; c) 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应急通道相衔接,衔接道路和桥梁应满足城市应急通道的应急功

35、能保障级别; d) 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市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员数量、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5.2.3.1.8.4 在主要避难人员便捷进入的方向设置临时入口。 5.2.3.1.8.5 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可按干道、支路和人行道分级设置,干道、支路应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宽度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6 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级 道路类别 道路宽度(m) 干道 7.0 支路 4.0 人行道 1.5 5.2.3.1.8.6 避难场所主要干道应与主通道连通。 5.2.3.1.8.7 避难场所的人员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

36、各避难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b) 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7 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 道路有无出入口 干道距离设施(m) 支路距离设施(m) 有出入口 5 3 无出入口 3 2 5.2.3.2 一般设施 5.2.3.2.1 应急消防设施 5.2.3.2.1.1 应根据避难人员数量,综合考虑避难场所内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防火措施,设置应急消防设施。 5.2.3.2.1.2 应急期间应急棚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5.2.3.2.2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21734中 6.2.2的规

37、定。 可结合现有构筑物或设置一定数量的构筑物做临时物资储备设施,每处应不小于20 m2。 DB 4201/T 6582022 11 5.2.3.2.3 应急综合管理设施 5.2.3.2.3.1 应急综合管理设施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管理设施。广播及监控系统应与建筑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 广播系统应覆盖避难场所。 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休息区、应急棚宿区和应急道路。通信网络应与所在地应急避难救援指挥中心连接。 5.2.3.2.3.2 应急综合管理设施用房面积可按 60 m2100 m2使用面积设置。 5.2.3.2.4 应急洗浴设施 应急洗浴设施应结合厕所设置。 5.2.

38、3.3 综合设施 5.2.3.3.1 应急停车场 避难场所附件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5.2.3.3.2 应急停机坪 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 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 周边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机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5.2.3.3.3 应急通风设施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避难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 5.2.3.3.4 功能介绍设施 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和功能介绍牌等非电子类设施。 入口处应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5.2.3.4 应急设施建设 5.2.3.4.1.1 永久建设避难场所设计时,固定(永久)设施和临时(移动)设施的设置应相结

39、合。下列各类应急功能和应急避难设施宜设计为永久建设: 1)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和取水工程设施; 2) 避难场所的承担市、区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保障车辆停放以及应急停机坪的应急供电工程设施; 3) I 级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医疗卫生区和应急垃圾收集设施; 4) I、II 级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区; 5) 应急避难建筑内的应急通风工程实施(含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 6) 消防工程设施(含避难建筑和避难场地); 7) 应急厕所的化粪池; 8) 应急广播和监控设施。 5.2.3.4.1.2 避难场所应利用已有的平时设施。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设置到位

40、,并应符合 GB 51143 附录 B.0.2 的具体要求。 公园、绿地、广场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3 DB 4201/T 6582022 12 5.3.1 基本要求 5.3.1.1 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避难场所综合利用。 5.3.1.2 平灾结合,功能整合。公园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5.3.1.3 因地制宜,节约实效。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应急避难设施。 5.3.1.4 便捷通达,安全美观。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在

41、不影响避难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5.3.2 功能分区 公园、 绿地、 广场等场地兼做避难场所, 应按功能分为应急休息区、 应急棚宿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物资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棚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区和应急管理区应避开排水困难、地基软弱的地段以及挖填的交界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休息区。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0.15 m2确定。应急休息区应设置座椅等供避难人员临时休息的设施。 2) 应急棚宿区。应急棚宿区应设置在场所内

42、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 1.5 m2确定。应急棚宿区按防火要求,用地面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见表 8。应急棚宿区应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大于 1000 m2,边长不应大于 60 m。当应急棚宿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可放宽到 1.2 倍。应急棚宿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应急棚宿区应具备消防车通达条件。坡度应控制在 7 度(约 13%)以下。 表8 应急棚宿区分级及防火分区间距要求 分级 级 级 级 级 用地面积(m) 1000 4000 12000 25000 间距要求(m

43、) 2 4 10 19 3)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卫生区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可结合应急棚宿区设置;也可利用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及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设置,其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 m。应急医疗卫生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 0.02 m2确定。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满足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要求。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卫生间,应设开水间,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及出入口。 4) 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垃圾储运区距离应急棚宿区应大于 15 m,且位于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及储运设施规模,按每人每天不小于

44、 200g确定。 5) 应急物资区。应急物资区应设置在应急管理区附近。应急物资区应储备满足 2 天发放要求的应急生活物资,其他物资的储备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应急物资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 0.02 m2确定。 DB 4201/T 6582022 13 6) 应急管理区。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公园管理用房或临时设施进行综合设置。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入口处,按 50 m2200 m2用地面积预留设置。应急管理区应设置人员登记处。 7) 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固定避难场所(II 级)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500 m2。中心避难场所(I

45、级)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3600 m2;用地紧张地区停车场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1800 m2。公园停车场可兼做应急停车场使用。 8)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应设置在应急棚宿区附近, 应设置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且有道路连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确定,且不应小于 3000 m2;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见表 9。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9)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考虑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 MH 5013 和 GB 50009 的

46、要求进行设置。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筑工程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表9 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 类别 面积要求 车辆 小型车 30 m2/台40 m2/台 轻型车 41 m2/台50 m2/台 中型车 51 m2/台80 m2/台 大型车 81 m2/台120 m2/台 人员 3 m2 /人 5.3.3 绿化种植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的植物种植应在满足其场所避难功能的基础上, 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并满足观赏性的要求。植物应抗风、耐火、防尘、抗污染、无毒、无刺、含水率高、含油率低、遮阴性好,并具有良好观赏性。 2) 固定避难场所及中心避难场所绿地

47、周边应结合防火要求设置宽度不低于 10 m 的防护绿带。公园内建(构)筑物周边应根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和高度,设置 3 m5 m 宽的防护绿带,以防止建筑物倒塌和高层坠物造成的伤害。 3) 应急停机坪安全起降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灌木, 停机坪内草坪选用耐踩耐压、 容易养护的品种。避难场所的绿化种植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51192 的规定。 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4 5.4.1 基本要求 1) 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地震等灾害避难场所时, 其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分发、专业就在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之外,用于人员安全

48、避难的宿住区及其配套功能)按照 GB 51143 中表 3.1.11-1 取值。 DB 4201/T 6582022 14 2)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作地震避难场所应划分避难单元。 每个避难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各避难单元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自成系统。相邻避难单元间应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分隔并相互通达,连通口应设甲级防火门。 5.4.2 功能分区 每个避难单元应具备指挥、生活、医疗、物资储备、通风、供水、供电、排污等功能,各分区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挥区:避难单元内应设指挥区,指挥区可结合广播、通信、监控室统筹设置,建筑面积可按8m212m2确定

49、。 2) 生活区:避难单元内应设生活区并进行分区。每个生活区不应超过 1000m2。相邻生活区之间应设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3) 医疗救护区: 避难单元内应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 每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建筑面积均可按 15m220m2确定。 4) 物资储备区:避难单元内应设物资储备区,物资储备区建筑面积可按 35m270m2确定。 5) 供水:避难单元内应设饮水处,数量为每 250 人一处。每个饮水处的建筑面积可按 5m210m2确定。 6) 排污: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避难场所可设水冲厕所或在地面上设移动式厕所, 并应满足下列规定:当在避难单元内设置厕所时,应为水冲厕所

50、。厕所应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当在地面上设移动式厕所时, 移动式厕所应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且不小于5 米,厕所与避难场所进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100 米。厕位数量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 2%。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 2 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 20%。 7) 垃圾储运:地震避难场所可设垃圾储存间或在地面上设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下列规定:当在避难单元内设置垃圾储存间时,垃圾储存间建筑面积可按 5m210m2确定,并宜布置在排风口附近。当在地面上设垃圾收集点时,垃圾收集点应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且不小于 5m。 8) 其他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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