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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郑建文〔2007〕8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三、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四、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包单位支付及承包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发包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不少于基本费的70%。
七、发包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按规定要求单列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八、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进行70%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已施工基本完毕且未拆除),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由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情况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后,向申报人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作为发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标准。
九、建设工程不进行过程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现场考评费。
十、承包单位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并及时审查、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和已签订合同的按原约定执行。
十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8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21、4—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应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五条 我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设为三部分计价,即: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附表1)
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 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安全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加商务标评分。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附表1)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在工程造价结算以及审核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对造价进行调整。
第九条 招标评标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规定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视其为不当竞标行为予以拒绝。
第十条 发、承包双方,可对地点特殊,安全文明防护标准要求高的工程,依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规定的标准之外另增加特殊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约定,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特殊约定项目。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70%基本费,其余部分完工后结清。
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进行70%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和市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情况表》(附表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后,向申报人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附表3),作为发包单位支付专项资金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费用,获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全额奖励,市级按70%奖励,县(区)级按50%奖励。
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核算,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基本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并单独核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并单独核算。采用综合计价的工程,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项费用,在施工措施费下单独列项,只计税金(原“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调整。
第十七条 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编入预算文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时,应当工程按照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确定的费率,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河南省建设工程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分类
费率基数
安全文明措施费(%)
基本
考评费
奖励
合计
1
建筑工程
综合基价
2.08
0.98
0.61
3.67
2
构件吊装
人工费
6.04
2.84
1.78
10.66
3
大型土方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4
桩基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5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6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0.06
4.74
2.96
17.76
7
市政道桥工程
人工费
13.40
6.30
3.94
23.64
8
园林绿化工程
人工费
6.70
3.15
1.97
11.82
9
仿古建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10
其他工程
人工费
4.03
1.89
1.18
7.10
11
清单计价工程
人工费
10.06
4.74
2.96
17.76
12
改造、拆除工程
人工费
另行规定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2.人工费=综合工日数×34(元/工日)。
(附表2) 资料编号:
安全文明设施—费用投入表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工程造价(万元): 建筑面积(m2): 综合工日(工日):
序号
设施项目内容
计量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1
现场围挡
2
五板一图
3
场容场貌
4
材料堆放、操作加工棚
5
现场防火
6
垃圾清运
7
办公、生活设施
8
配电线路
9
配电箱开关箱
10
接地保护装置
11
楼面楼梯阳台边防护
12
门道洞口防护
13
高空作业防护
合计
填报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工程分类
费率基数
核定--安全文明措施费(%)
基本
考评费
奖励
合计
1
建筑工程
综合基价
2.08
0.61
2
构件吊装
人工费
6.04
1.78
3
大型土方工程
人工费
5.03
1.48
4
桩基工程
人工费
5.03
1.48
5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
5.03
1.48
6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0.06
2.96
7
市政道桥工程
人工费
13.40
3.94
8
园林绿化工程
人工费
6.70
1.97
9
仿古建工程
人工费
5.03
1.48
10
其他工程
人工费
4.03
1.18
11
清单计价工程
人工费
10.06
2.96
12
改造、拆除工程
人工费
另行规定
另行规定
测算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定额△ 通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质安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6日印发
郑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郑建办〔2007〕36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建设标[200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和已签订合同的按原约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7〕2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个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基价办法、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不一致时,也以本办法为准。
二、同时取消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执行《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时,取消1—677纤维布施工护栏(高2.5m)、1—678~1-680玻璃钢施工护栏子目。
扣除1—625~1—630脚手架中的安全网费和0.1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0.77元。
扣除1-119~1-214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1.93元
扣除1-270~1-329,1-4331-452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4.62元。
扣除1-358~1-362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5.78元。
四、豫建设标〔2006〕82号文通知中第四条修改为:
采用2002年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一律以定额人工费(定额工日×21元)为基数×3.8%,用于扣除临时设施费。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是指2007年元月一日以后进行招标的工程。
河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郑建价办字(2007)40号
转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豫建设标[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
二○○七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
预建标定[2007]15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现就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应足额计取,工程造价结算及审核时不得调减。现场考评费在工程造价结算及审核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表》进行计算。奖励费根据获奖级别按豫建设标[2006]8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计算。
二、附表1序号1的建筑工程适用总包工程,包含房屋建筑中的土建工程及其配套的安装、装饰等工程,其中安装工程的综合基价计费基数指的是不含未计价材的安装费。
三、附表1序号6的费率适用于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四、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暂由各市定额站(造价办)负责单独测算,报省站备案后方可计算。
五、豫建设标[2007]22号文中第四条关于扣除临时设施费的规定,应理解为费用调差,在取费程序差价栏内单列。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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