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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培训
绵阳市人事局
2009年5月
培训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概述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主要内容
3.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4.实施操作方法步骤
第一部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概述
一、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背景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述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改革主要从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五个方面配套推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1.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2.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
两项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单项制度:
(1)合同聘用; (2)岗位设置;
(3)公开招聘; (4)竞聘上岗;
(5)考核奖惩; (6)辞聘解聘;
(7)工资福利; (8)退休社保;
(9)争议仲裁; (10)人事监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事业单位聘用制定的推行、分配制度的实施都要求以 “岗位”为前提。
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一)岗位、岗位管理制度的概念
岗位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
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等。
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主要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9〕12号)等。
第三个层面是行业指导意见,主要是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民政部、交通部等部门和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指导意见。
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构成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是指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重在确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坚持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
(三)坚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
(五)坚持因事设岗原则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相结合
(六)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相结合
为了简化发文程序,各行业指导意见市上不再发文转发,确需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明确或者调整的,我局将在政策解答意见中明确或与有关部门就调整内容另行发文。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主要内容
《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7个部分、58条规定,基本确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等级设置、岗位条件、程序及权限、聘用以及组织实施等。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和对象
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单位范围 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社会团体。
人员对象范围 上述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不属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二、岗位总量核定基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总体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超编人员是否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对超编人员的认定。一是看其进入事业单位时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经过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认可,办理了相关手续。二是看其与单位是否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
三、岗位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
这是设置岗位需要考虑的三个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
管理岗位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特设岗位 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是三类岗位中的任何一种)。
特设岗位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灵活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的一条特殊通道,但必须严格控制特设岗位的设置。并不是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和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有政策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可以申请特设岗位的情形: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或者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及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都由市人事局核准。
我市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
全国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十级职员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四至十级),最高只设到四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或者明确的主要领导配备等级)确定。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机构规格问题 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者领导人职级待遇的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或者明确主要领导配备等级,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事项),作为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
领导职数问题 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暂按以下标准掌握:
从严从紧,具体配置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内设机构问题 属县(处)级事业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内设机构而确需设立的,应在设岗前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确定。
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内设机构的个数及领导职数参照前述核定单位领导职数的标准从严掌握。
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并无传统的“非领导职务”问题的规定,现实中只有四川等极少数几个省设置有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这个层面的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我市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如何控制掌握,待研究后在下一步政策解答中明确。
党群组织职员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市有具体规定并经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配备专职党群干部的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个别事业单位目前既配备有行政主要领导,又同时任命了单独的党组(支部)书记,这类单位经机构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暂按现有领导配备的实际情况设置领导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此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最大亮点、特色,由原来的5个层级调整为13个等级,极大地拓展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
不区分正副高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高级岗位的对应问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比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可以设置并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三)结构比例
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两类。
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一是为了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二是实现事业单位组织目标的需要;三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需要;四是从人事管理学的角度,事业单位应有合理的管理层次和幅度。
1.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三类人员岗位数额的分配上,比例是不相同的。按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总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控制标准如下: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在国家规定主体岗位比例下限的基础上,行业指导意见还根据行业的特点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教育部规定: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卫生部规定: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编制管理中的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问题。 我市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者已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原则上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市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实施细则》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
《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是总体要求,在今后的人员配备方面,要按照这个比例逐步到位。在首次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具体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时,要以现有人员结构为基本依据,同时参照规定的结构比例,综合考虑设置各类岗位的具体数量。
确定三类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时具体掌握的原则 :
(1)任何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管理岗位。
(2)部分事业单位必须设置工勤岗位,除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服务类事业单位外,还有一些单位工勤人员因为自身的结构特点无法应聘或不愿意参与竞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以及聘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设置工勤岗位。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农业、民政、交通等有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4)没有行业指导意见、但职能比较明确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或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林业系统的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其主业岗位就是专业技术岗位。
(5)既没有行业指导意见、又没有进行过“三定”且职能又比较模糊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政府人事部门或商编制部门后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每个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不一样。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的控制标准不是某一行业、某一事业单位的具体控制标准,而是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的总体控制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进行控制。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刚性要求,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执行。
(3)对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的要求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要以其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规划要求,但不作大的调整。为保持专业技术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一些事业单位发展变化的实际,这次按照《实施细则》核准具体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既要参照《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要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事业发展发生变化的实际,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实施细则》印发前未核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必须掌握在总体控制目标内。
(4)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5)单位内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最高等级设置
(1)岗位数额的分配。主系列占70%以上,
(2)岗位级别的设置。主系列可以设到正高,主系列不分正副高的,最高只能设到副高最高级(五级)。辅系列根据责任大小,技术水平等要素确定设到哪一级。辅系列一般只设副高,也可只设中级。
要点:
①主体岗位明显不够用时,可适当提高比例,但要注意不影响另两类辅助岗位的正常运转。
②编制数大于实有人数时,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计算,可按编制数测算。但岗位聘用时各技术职称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要按实有人数计算。
③高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包括正副高,正副高如何分配由行业另行规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表
设置岗位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对应
原岗位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比例
25%
75%
5%
95%
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政策除技师外尚未实行评聘分开,下步国家可能将出台更详细的等级比例限制,目前在执行上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可以现有人员结构为基本依据。
(四)设岗步骤小结
第一步明确单位性质,确定主体岗位。同时确定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所占的比例。
第二步对专业技术岗位按总量控制比例进行分解,算出高、中、初级岗位数。
第三步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按内部结构比例算出各级别岗位数。
第四步将主系列岗位从已经测算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岗位数中剥出来。同时确定辅助系列的最高等级控制。
第五步辅助系列岗位分解。
岗位设置要考虑的五个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目标的需要;优化结构的需要;合理的层次;财政承受力。
四、岗位基本条件
岗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基本条件,是各类各等级岗位都必须满足的共同条件,由省、市统一制定,是最低的准入条件,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任职条件,指某一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是不同的。任职条件又分为基本任职条件和单位设定条件。基本任职条件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职指导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对放宽学历要求的人员应要求在当地有一定的服务期)。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基本任职年限
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视本人的学历而定(参见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条件 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相应的职员岗位空缺内按照以下情况聘用:
(1)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2)其他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以参考其原受聘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可以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中,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分别由国家、省、市规定,实行人岗合一,其岗位数量是动态的,其岗位人员只在已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规定任职条件人员中产生。具体操作中,符合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人员单位暂按四级岗位设置并聘用,然后按程序逐级向市人事局、省人事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经批准后按确定岗位等级聘用,其中符合一、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人员市上可以先批准聘用为三级岗位,待国家、省上核准后再调整按确定岗位等级聘用。
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分别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和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分别由国家、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单位命名的各类优秀专家。
2.绵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等市级各类优秀专家。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破格条件: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本单位的特点、专业水平等因素,研究制订。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提高具体任职条件条件控制、数量控制、程序控制。单位设定的条件要有行业,学科特征,要反映本单位的专业水平,要以岗位的要求为标准,不能以人的职称职务为标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核准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权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其岗位设置方案经逐级审核后,包括市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及其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均由市人事局核准(这是省上规定的)。
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特别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岗位类别、等级划分,结构比例等级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设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适,岗位聘用办法是否规范,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要宏观掌握,严把审核关。
(三)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核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聘用时,不得突破已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如果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超出部分人员可以按照现聘职务(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以保证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能上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部分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在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工作人员,确需新增工作人员的可采取出二进一的措施予以控制。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当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认定问题。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各岗位聘用表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晋升了岗位等级的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确认。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一起,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系列文件的一部分。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组织岗位聘用。
(二)纪律与监督
1.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处理,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三部分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制度不可能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所有问题,目前,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思路,国家、省、市的文件只是确立了岗位管理基本的政策框架,许多政策问题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下面就一些比较明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思路,以今后正式文件为准。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问题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暂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各园区党群工作部向市人事局申报,县市区事业单位通过县市区人事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批准后可以暂不实施。
几类情况处理:
(一)党群系统事业单位
按照《实施细则》和绵人发〔2009〕7号规定实施。经与市委组织部商定,市属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县市区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申报待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并非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每个事业单位都能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我们意见,目前没有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该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国家、省、市文件都没有将其纳入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聘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都将其纳入了实施范围。按照上述文件体现的工作思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正在改制或将要改制事业单位
《实施细则》只是明确了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属于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于正在改制或者将要改制的事业单位是否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如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须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书面专题报告,说明理由。
(五)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凡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或者经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国有事业单位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费按原渠道不变。
(六)党校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各级党校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管理人员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七)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编外自聘人员
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仍按现有规定、模式进行管理。
二、关于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问题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川办发〔2002〕40号、绵府办发〔2005〕50号等文件,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先进行岗位设置,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聘用、岗位聘用,实行聘用制度、岗位设置管理结合同步进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确定问题
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总量。
符合条件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超编人员,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时超编部分设置过渡性岗位, 过渡性岗位只在单位岗位总量中体现,不确定到具体岗位,当单位人员减少或者超编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减或核销。
对目前编制空缺较多单位,也可以以现有人员数量设置工作岗位,适当考虑未来两、三年单位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后根据人员情况逐步设置到位。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设置问题
(一)六级及以上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设置。
(二)我市七级、八级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如何控制掌握,待研究后在下一步政策解答中明确。初步考虑思路为:
思路一:继续按照原来操作办法执行,即七级、八级非领导职员岗位数量按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一半设置,七级、八级职员的比例为4:6。机构规格为处(县)级、科级、副科级单位非领导职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分别为七级、八级、九级。
思路二:非领导职员岗位设置不与单位科级领导职数挂钩,主要是一些单位特别是管理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少,非领导职员多,单位之间不平衡。根据非领导职员岗位数量按比例设置。处(县)级事业单位可设置七级及以下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 七级、八级、九级及十级职员的比例为2:3:5(或市属事业单位为3:3: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2:3:5);科级事业单位可设置八级及以下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八级、九级及十级职员的比例为4:6(或5:5),副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八级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职员。
1.因科级事业单位一般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只设八级职员岗位,科级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存在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因人员流动、机构规格变化等原因有少数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二是已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并明确保留主任科员或正科级待遇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工资)。为保证现有人员的平稳过渡,这些人员按八级职员岗位聘用(过渡),保留七级职员的工资待遇,连续计算七级职员任职年限。
2.具有副科长领导职务又有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执行七级职员工资)的人员,可按八级职员岗位聘用(过渡),享受七级职员的工资待遇。
(三)县市区、各园区所属未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暂按九级职员设置。
五、关于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总体控制标准。具体到各个事业单位,行业有专门结构比例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设置;行业没有结构比例规定的,经过批准可参照相近行业规定设置;没有参照规定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一般掌握控制在当地总体控制标准以内。
在市上没有出台具体行业指导意见之前,教育系统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川人发〔2008〕74号)规定执行,卫生系统暂按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绵人职〔2004〕98号)规定进行设置,其他单位按《实施细则》规定、行业指导意见结合设岗前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进行设置。对于现聘人员已经突破总体控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仍只能按规定结构比例设置,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可暂按现聘职务超岗位聘用,今后再逐步消化到位。
六、关于专业技术各层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问题
《实施细则》关于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事业单位均应按此结构比例设置,不能进行调整。对规模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按照规定集中统筹设置。确无法集中统筹的,高级、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在3个以下的,一般应从高级、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工作岗位;对于只有1个高级或中级岗位的,可以适当结合人员现状,最高可设到中间等级岗位,即高级岗位最高可设到六级、中级岗位最高可设到九级。
七、关于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问题
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直接设置到单位,其人员的聘用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数量少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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