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原材料仓库平安治理规程为了做好燃料、原材料仓库的平安治理工作,以及消费区域的文明消费和卫生治理,杜绝可能的物料混仓质量事故,特制订如下规定: 1 原料仓、石膏仓、粘土仓、堆场等堆放储存各种燃料、原材料必须执行本规定。 2 以上仓库的平安作业监管工作由消费(调度)科负责。采购科除执行本规定外,负责外运物料的车(船)平安作业监管。车管部门及各消费部门消费过程所需的物料转运作业,必须恪守以下规定: 2.1 仓库内堆存物料高度不得超过各仓库规定之平安高度。为防止物料塌方,物料堆放坡底高度不得超出挡墙高度。 2.2 所有仓库物料堆放不得超出门、窗外,有盖仓库堆料应操纵在屋檐滴水线1-2米内,以防物料流失损耗及污染环境。 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利用道路及其他非物料堆放场堆放燃料、原材料,确需堆放时,应恪守以下有关规定: 3.1 不得堆压碰撞各品种建(构)筑物,如:配电房、水泥仓、泵房、电缆沟、桥架等; 3.2 不得堆压、堵塞排水沟渠; 3.3 不得堆压碰撞绿化植物及设备; 3.4 道路上堆放物料须留有平安通道,并有防止物料不会有塌方危险的平安防护措施,包括堆料平安角度,戒备防护设备及必须的遮盖等。 4 卸运各种物料不得倒卸出围挡墙外,以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