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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ۥ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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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治理标准规定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治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标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治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治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治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标准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治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习惯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治理工作。   3? 职责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截了当领导。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峻的严峻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展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材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觉察事故缘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判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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