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巷修工区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平安治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平安消费。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可以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平安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按照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平安消费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按照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平
2、安会议,及时研究、处理在施工中遇到的征询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消费。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平安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安规定进展考核。 第9条 参加平安消费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详细征询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平安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平安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展平安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平安教育,组织好班组平安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
3、消费中的平安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视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视、治理。 第17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实在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认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平安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备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2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
4、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严峻消费平安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按照刑法有
5、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定进展处分。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展巷修工区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展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平安消费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平安措施组织施工
6、,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展平安学习,开展区队平安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平安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觉察、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平安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
7、截了当责任。 第35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备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可以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2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