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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监视治理细那么
第一章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对已获得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产品及其消费单位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第三条 监视治理的目的是催促已获得平安标志的消费单位严格恪守有关规定,及时觉察、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消费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平安消费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视治理工作。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监视检查中觉察的严峻征询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进展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消费单位,提出撤销平安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视治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监视治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消费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年审材料。按照年审情况对获得平安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消费情况进展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展的检查。
防爆电气、平安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平安标志有效期内进展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 抽查指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消费单位进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以下情况下进展:
(一)(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二) 消费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展监视检查的;
(三)(三) 矿用产品的功能、技术文件、消费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五)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施行
第十条第十条 监视治理的施行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视审查、消费现场监视评审、产品功能监视检验等方法。按照监视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施行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技术文件监视审查主要监视获得平安标志的消费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消费。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消费现场监视评审主要监视获得平安标志的消费单位消费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平安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历、消费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平安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产品功能的监视检验主要监视获得平安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平安消费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平安功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消费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消费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按照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展技术文件监视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组织施行,并按照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展消费现场监视评审和产品功能监视检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消费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消费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按照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展消费现场监视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展监视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展产品功能监视检验。
第四章 监视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平安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 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消费的;
(二)(二) 消费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消费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三) 未按规定进展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四) 因产质量量引发事故的消费单位所消费的其它产品;
(五)(五) 平安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六) 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平安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 技术文件监视审查、消费现场监视评审、产品监视检验不合格的;
(二)(二) 因产质量量引发事故的;
(三)(三) 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平安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四) 消费单位被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五)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六) 消费单位回绝平安标志监视检查的;
(七)(七) 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平安标志的;
(八)(八) 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平安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进犯别人知识产权的;
(二)(二) 申请单位故弄玄虚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三) 申请单位在运营场所、技术力量、消费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故弄玄虚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平安标志的消费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能够恢复使用平安标志。
被撤消平安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平安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一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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