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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平安行为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 第五条? 成立“不平安行为”治理小组。
??????? 组? 长:矿长
??????? 副组长:党委书记、平安监察处长、消费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平安监察副处长、运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 成? 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 治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员工“不平安行为”日常检查、监视、治理工作。
??????? 第六条? “不平安行为”治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 负责矿“不平安行为”治理方法的制定。
???????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 (一)安监处
??????? 1.负责“不平安行为”人员的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工作。
??????? 2.负责对员工“不平安行为”处理、罚款,有争议的及时进展仲裁。
??????? 3.负责“不平安行为”人员信息反响工作。
??????? 4.负责下发“不平安行为”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 5.负责定期对“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曝光亮相。
??????? 6.负责建立“不平安行为”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通过跟带班、旬检、日常检查、平安小分队、中夜班查岗等各种检查方式,对现场员工的作业行为进展监视、检查,并对存在的“不平安行为”予以纠正制止。
???????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的“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针对性矫正培训。
??????? (四)工会负责监视“不平安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其进展谈话帮教。
??????? (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不平安行为”的日常治理,尤其要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要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视治理,营建良好的作业环境。
??????? 第三章? “不平安行为”预防
??????? 第八条? 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不平安行为”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平安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平安治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平安行为”操纵目的。
??????? 第九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按照消费组织方式和才能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要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那么,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培训。
??????? 第十条?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平安认识。从操纵“不平安行为”出发,持续对“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平安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平安消费的一些错误认识,克服不平安的个性心理,端正平安工作态度,提高抓好平安消费的自觉性,防止“不平安行为”发生。
??????? 第十一条? 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不平安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不平安行为”的危害性和严峻性。
???????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分工种梳理涉及本单位的“不平安行为”,并进展分类预控、告知说明,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不平安行为”及如何防止本岗位“不平安行为”。
??????? 第十三条? 区队长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 第十四条? 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平安行为”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展重点管控。
??????? 第四章? “不平安行为”查处
??????? 第十五条? 按照“不平安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 A类是特别严峻“不平安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峻的“不平安行为”。
??????? B类是严峻“不平安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平安行为”。
??????? C类是一般“不平安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平安行为”。
??????? 第十六条? “不平安行为”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展处分:
??????? (一)矿内“不平安行为”
??????? 1.对触犯C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平安风险抵押奖金200元。单位月度C类“不平安行为”超过在册人数3%的,每超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
??????? 2.对触犯B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平安风险抵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人次。
??????? 3.对触犯A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按照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人次。
???????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平安行为”
??????? 1.对触犯C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元。
??????? 2.对触犯B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500元;单位工程经理罚款200元。
??????? 3.对触犯A类“不平安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0元;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元,工程经理罚款300元。情节严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 (三)“不平安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场不能直截了当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照本方法给予处分。
??????? (四)各单位自查的“不平安行为”不列入考核范围,自行处分。
??????? 第十七条? 各级平安治理人员检查时觉察“不平安行为”,现场予以纠正,并对“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批判教育,使其明白“不平安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检查完毕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不平安行为”处分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的“不平安行为”进展分级定性,于24小时内将处分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示。
??????? 第十九条? “不平安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安排C类“不平安行为”人员在本班班前会谈认识;B类“不平安行为”人员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会谈认识,并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2天;留矿观察的A类“不平安行为”人员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7天,停工谈认识和培训期间,“不平安行为”人员不计出勤。
??????? 第二十条? 安监处、各基层区队应建立健全“不平安行为”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不平安行为”人员姓名、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理意见等。“不平安行为”人员谈认识书面材料及签字记录需及时上报安监处,不及时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人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人次。
??????? 第二十一条? “不平安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在安排“谈认识”之前,必须通知安监处进展现场监视,否那么按未谈认识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按照安监处每旬“不平安行为”公示结果,及时通知“不平安行为”人员参加培训。“不平安行为”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安监处、工会、区队、家属五方共同在“不平安行为”人员培训返岗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不平安行为”的班组,取消该班组当月优秀班组评选资历。出现A类“不平安行为”的单位,取消年度平安先进评优资历。
??????? 第二十四条? 对“不平安行为”处分有疑义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及时汇报”不平安行为”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展仲裁。
??????? 第二十五条? 将地面交通平安纳入“不平安行为”考核范围,治安保卫队负责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展考核。
??????? 第五章? “不平安行为”指标考核
??????? 第二十六条? 消费职能科室技术员及以上治理人员反“不平安行为”指标为矿内1起/季度,外委施工单位1起/季度。
??????? 第二十七条? 非消费职能科室主办以上治理人员反“不平安行为”指标为1起/半年。
??????? 第二十八条? 安监员反“不平安行为”指标为1起/月。
???????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区队副科级以上治理人员队内自反“不平安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平安行为”台账。
??????? 第三十条? 外委施工单位跟班队长以上治理人员自反“不平安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平安行为”台账。
??????? 第三十一条? 反“不平安行为”考核规定及要求。
??????? (一)未按规定完成反“不平安行为”指标的人员,每少一起罚款200元。
??????? (二)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未完成自反“不平安行为”指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 (三)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自反“不平安行为”台账未定期向安监处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 (四)未按要求组织“不平安行为”人员谈认识的单位,矿内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外委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罚款200元/人次。
??????? (五)“不平安行为”人员未参加培训班或考试不合格,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
??????? 第六章? “不平安行为”梳理分析
???????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安监处要对当月发生的“不平安行为”进展全面梳理,分析高发“不平安行为”的类型、人群、时段,“不平安行为”发生缘故,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明确重点管控对象,查找治理破绽和缺陷,分类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操纵“不平安行为”发生。
???????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不平安行为”(包括自查“不平安行为”)进展梳理、分析。通过谈话帮教等方式理解、分析员工“不平安行为”产生的缘故,深化剖析“不平安行为”发生的根源,并对不同类别的“不平安行为”制定出针对性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不平安行为”的重复发生,力求从根源上降低“不平安行为”的发生。
??????? 第七章? “不平安行为”监视治理
??????? 第三十四条? 成立员工“不平安行为”监视治理小组
??????? 组? 长:纪委书记
??????? 副组长:工会主席、纪检监察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 成? 员:纪检监察科、工会其他成员,员工代表
??????? “不平安行为”监视治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主要负责监视“不平安行为”治理制度的落实。
??????? 第三十五条? “不平安行为”监视治理小组职责
??????? (一)监视各级治理人员反“不平安行为”指标完成情况。
??????? (二)监视“不平安行为”人员的处分落实情况。
??????? (三)监视“不平安行为”人员是否通过“矫正”培训。
??????? (四)监视各级治理人员和安监员是否按分类标准对“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定性和分类。
??????? (五)监视各单位严格按照岗位考核标准,对“不平安行为”人员进展考核。
??????? (六)监视安监处每月公布各级治理人员反“不平安行为”指标完成情况,“不平安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区队名称及处分考核情况。
??????? (七)每年年底参与对全矿“不平安行为”治理情况进展综合审查,关于治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缺乏之处,提出修订和改良意见。
???????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有权对日常消费过程中的“不平安行为”和违章违纪行为施行监视举报。安监处在东井口设立“不平安行为”举报箱,鼓舞员工举报“不平安行为”,对举报“不平安行为”属实的人员,经核实后上报矿“不平安行为”治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 (一)A类奖励300元。
??????? (二)B类奖励200元。
??????? (三)C类奖励100元。
??????? 第八章? 附? 那么
??????? 第三十七条? 因“不平安行为”造成事故、未遂事件或恶劣阻碍的,由安监处负责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并出具书面事故追查报告,经矿安委会审核后,以矿平安通报的方式进展追责和处分。
??????? 第三十八条? 申述和仲裁。
??????? 受四处分的“不平安行为”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自接到“不平安行为”处分单之日起三日内,能够向矿安监处提起申辩。安监处负责组织开据处分单的检查人员和申辩人进展审议,按最终审议结果落实处分。“不平安行为”人员如对审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矿工会或纪检监察科提起进一步申述。
???????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不平安行为”的检查人员、安监员进展威胁或打击报复。一旦觉察将严肃处理,并按照造成的后果追查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矿安监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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