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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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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园平安事故行政征询责试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备校园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校园平安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教育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截了当负责人对以下平安事故的防备发生有渎职或负有领导、治理责任的,按照本方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平安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备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平安事故。   (三)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备设备治理等平安治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治理混乱,存在严峻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平安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堵、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平安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而导致的平安事故。   (六)学校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平安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老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平安事故。   (八)觉察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展必要的治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平安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平安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平安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平安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等征询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平安事故大小、社会阻碍情况等,遭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诫勉谈话、通报批判、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平安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平安责任追查制、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平安制度。   (三)平安职责不明确,平安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备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平安事故的地点无专人负责、专人治理。   (五)不按规定装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治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平安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治理i协议,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消费运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判。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上访或集体上访。   (二)因治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犯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平安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展平安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平安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损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截了当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平安事故(有人员受伤),不管任何缘故将给予征询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平安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老师脱岗或治理不到位、治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平安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平安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阻碍较大)。   (二)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备设备、食堂、公寓存在严峻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平安事故。   (三)学校治理混乱,平安职责落实不到位,觉察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治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平安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将遭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平安事故(社会阻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堵等平安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平安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觉察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操纵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征询责主体将遭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社会阻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治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治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治理破绽,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平安事故行政征询责应制定征询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施行。按照征询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严峻征询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平安事故的行政征询责的施行,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治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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