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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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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质量与平安监视与平安监视事权划分细那么 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 ????????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质量治理,明确水利工程建立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建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第二师水利工程建立质量与平安监视分级治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方法,制定本制度。 ???????? 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施行对水利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治理的,适用本制度。 ???????????????????????????? 第一章? 工程法人 ??????? 第一条? 水利工程建立质量实行工程法人负责制。工程法人应按照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给、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条? 工程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治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展检查。 ???????????? 第三条? 水利工程工程开工前,工程法人应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注册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注册登记表》,未进展质量监视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 第四条? 工程法人应在监视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展工程工程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工程划分表及说明送县质监站责任质量监视员初审。责任质量监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响工程法人。工程法人应按照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划分进展补充完善后,书面报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收到工程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工程法人,责任质量监视员应同时将工程划分确认情况告知工程法人。工程施行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工程划分进展调整时,工程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给单位进展设计交底。 ??????? 第六条? 开工初期,工程法人应及时对监理机构质量操纵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效劳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展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构造与材料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 ??????? 第七条? 工程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治理人员的治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治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工程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 第八条? 工程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犯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 第九条? 工程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治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躲避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纳分级治理制度,严峻设计变更文件,由工程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施行,并报工程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工程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方可组织施行。假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接着施工会造成平安事故或严峻质量事故的,经工程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工程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构造平安的关键部位的质量,工程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 ??????? 第十一条? 工程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材料及时报送县质监站核备。质监站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响工程法人。 ??????? 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应提早5个工作日通知县质监站,质监站应按《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展监视,同时抽查工程材料。工程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展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历,工程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历,工程法人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前应进展检测。工程法人应按照工程的详细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内容和数量,报质监站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展检测。 ??????? 第十六条? 工程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质监站进展核备(核定),质监站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响工程法人。 ??????? 第十七条? 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核定的检测方案进展检测。工程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师、市质监站。 ???????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 第二章? 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操纵,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和征询报告的质量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 (二)设计、征询按照的根本材料必须完好、精确,设计论证充分,征询成果可靠。 ??????? (三)勘察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展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功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别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消费厂、供给商。 ???????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工程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展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交待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效劳,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征询题。在工程建立期间向工程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报告。 ???????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觉察违犯设计文件进展施工时,应及时通知工程法人和监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第三章? 施工单位 ???????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方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商定,设置现场施工治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操纵,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投标承诺派驻现场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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