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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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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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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盲巷、窒息区治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部分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全风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构成无风或和风状态,风量缺乏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按盲巷统计和治理。 第二条 盲巷、窒息区应在24小时内进展临时封闭(采纳鱼鳞板墙全断面封闭),超过1个月的施行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治理。 (一)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抢救队员,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揭煤盲巷必须留有观察孔并定期检查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空气温度、观测孔风流方向(窒息区)、密闭墙完好情况。岩石盲巷只对墙外气体进展检查。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治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构成时间、缘故、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明晰,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五)盲巷板闭点柱间距500~800mm;栅栏规格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得使用金属网和塑料网等材质,栅栏点柱不少于2根。 (六)盲巷密闭确因爆破震动不适于建筑永久密闭的,能够设置栅栏,但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平安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抢救队负责探险,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缘故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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