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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集团煤矿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施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平安消费隐患,整顿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矿(井),按照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施行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平安消费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展,各矿矿长对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视检查,及时觉察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操作规程的行为。觉察存在严峻隐患,要立即停顿消费,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严峻隐患的,应当立即停顿消费,排除隐患。本施行方法所称严峻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平安治理材料汇编中所列的严峻隐患。徐州矿务集团平安治理材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展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平安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平安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平安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严峻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觉察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平安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平安消费隐患排查的汇报,催促和检查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打算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装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打算和平安技术措施,负责装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行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打算,参加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施行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打算,监视检查各级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施行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平安技术措施,参加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平安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平安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平安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平安监察直截了当责任。负责监视检查本企业各级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隐患实行闭合治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平安消费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平安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平安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平安消费隐患,跟踪平安消费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消费技术部和矿消费技术治理部门,是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施行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消费技术治理责任。详细负责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施行以及现场整改正程中的平安消费技术治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展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平安消费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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