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外出活动平安治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的标准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实在保障学生平安,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平安教育及治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外出活动治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个人外出治理 1、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能返回者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平安责任自负,由班主任批准。 2、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两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 3、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批准。 4、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报校长室。 5、学生
2、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其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学校可受权带队教师批准,预备权限为3天。 6、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7、学生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集体外出治理 1、专业、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生处主任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内平安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严峻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内的平安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教师,报
3、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教务主任,转告任课教师。 3、所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系、班级或部门,必须安排平安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及食品等。 4、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对学生进展平安、文明教育。 5、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6、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招聘或为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凡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学校将按照情节轻重追查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有组织者承担; 8、严禁个人、团结、部门盗用学校名义私登广告、张贴海报、摆摊设点等方式组织学生外出进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以上审批手续文件均由学生处留存备查。 四、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