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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各单位要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本单位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做到六同时“。即:同布置、同治理、同检查、同整改、同评比、同奖惩。
三、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予表彰奖励。
(一)典范执行消防平安任务和各项平安制度,对消防平安工作有突出奉献者;
(二)在消防等平安治理工作中,各项治理制度落实明显者;
(三)对单位消防平安工作有较大奉献者;
(四)全年未发生消防等平安事故的;
(五)对及时觉察火警、火灾,积极参与扑救,防止严峻损失的,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平安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对在平安治理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干部、职工,按审批权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够立功条件者,报政府部门记功表彰。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批判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犯消防平安工作制度,擅离任守,使企业财产和公共设备遭到损失者;
(二)违犯消防法规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的,造成一定损失并造成不良阻碍者;
(三)违犯治安治理规定,屡教不改者;
(四)平安工作不注重,工作不负责任,丧失警觉,致使发生火情等案件或酿成事故造成损坏者;
(五)对造成消防平安事故的责任人,将按照所造成后果的严峻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到达按照国家《治安治理处分法》或已够追查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按照本厂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经济处分: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展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谎报火警;
5、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备、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消危办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缘故的各级治理人员;
7、堵塞消防通道、遮挡平安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8、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9、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10、违犯平安治理和操作规程、擅离任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细微的;
11、强迫其他职工违规操作的治理人员;
12、觉察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13、对消危办安排的检查未予以配合、回绝整改的治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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