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建立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建立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在合同法第条有直接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立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立工程肢解成假设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制止承
2、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条是对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立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立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制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在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也有关于分包合同的规定;其后各地公布的关于建立(建筑)市场或工程承发包关系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中也都依法规定了相关内容。所以说,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建立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预防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立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制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制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4、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标准、不详细、不具备 建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建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xx年8月的建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之规定,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
5、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立工程。 3.承包单位进展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展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展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根本上不干预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立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展直接收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
6、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展结算的。 建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建立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在建立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主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 建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 :如果建筑企业工程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
7、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即按照正常情况履行合同。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工程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工程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 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工程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
8、据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立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详细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