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压氧设备平安治理
一、氧舱设置
1.但凡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
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置。
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材料:①《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平安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②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③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证书》。
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并应有消费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使用单位凭有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氧舱的平安使用与治理
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截了当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治理工作。
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装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展维修保养。
5. 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展。
6.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平安治理、平安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等,均需设固定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平安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平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平安。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构造、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平安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顿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三、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和签名。
2.在开舱前进展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展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征询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展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经历舱觉察设备缺点必须及时维修。
四、氧舱对压缩空气和氧气的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
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①无油;②无杂质;③无味;④无有害气体;⑤冷却。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
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或液态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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