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设备治理组平安消费责任制 机电科设备治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治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平安工作负责。应熟悉全矿的机电设备数量、现状和使用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平安消费方针和上级有关平安消费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平安工作负责。 第2条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使用、租用、调拔及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的治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3条参与编制设备购置打算,负责组织对新增设备的验收、编号和入帐工作。 第4条对检修的设备进展修前鉴定和修后质量验收,办理设备交接事宜。 第5条负责检查、监视、考核各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和治理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6条新购
2、进的设备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对无消费许可证“,无平安许可证“,无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的设备不予以验收。 第7条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及时编制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设备治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
3、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设备治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对煤矿的机电设备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使用、调拨和新设备的验收工作,因治理破绽导致煤矿使用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设备治理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机电科设备治理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的防爆功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设备治理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成心故弄玄虚、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治理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