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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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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 第一条 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 “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上可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 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 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 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双重或多重身份或多级授予荣誉称号“四老”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确定生活补贴。 第五条 国有农牧林场撤场并乡后,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待遇。 第六条 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后报乡党委。乡党委须认真核实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荣誉证书及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县(市)委组织部对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村公示7-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统一印制“三老”人员荣誉证书,由县(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审批发放。 第九条 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南疆三地州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由本级财政保障,其它地州自治区财政保障70%。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也可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党建办定期对“四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每年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补助资金发放及“四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第三章 “四老”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乡党委要向“四老”人员通报重要情况,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四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重大节日要对“四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要定期组织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四老”人员学习,有条件的可组织“四老”人员代表到疆内外参观考察。 第十六条 “四老”人员去世后,党支部要负责为她们举行丧葬仪式,对她们做出公正的评价,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系少数民族的,可按本民族风俗习惯帮助料理后事,并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费。 第十七条 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帮助“四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章 “四老”人员的作用发挥 第十八条 要为工作经验丰富、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较好的“四老”人员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引导她们继续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农村经济工作,为农民增收、集体增效出谋划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四老”人员支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思想,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党建办要做好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台帐,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考核“四老”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注意保护“四老”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乡党委研究后,报县(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四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不坚定,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4、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入伍退伍时间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5、有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四老”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自治区“四老”人员审批表及“四老”人员花名册,“四老”人员年度统计表,“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登记表、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四老”人员申报、审批及生活补贴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月1日起施行,凡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塔里木乡党建办负责解释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党建办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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