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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员管理办法.docx

1、四老人员管理办法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

2、挺身而出。2、遵纪守法好。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3、思想观念新。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4、带头能力强。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 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

3、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4、老军人。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第四条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双重

4、或多重身份或多级授予荣誉称号“四老”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确定生活补贴。第五条国有农牧林场撤场并乡后,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待遇。第六条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后报乡党委。乡党委须认真核实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荣誉证书及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委组织部审批。第七条县(市)委组织部对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村公示7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自治区统一印制“三老”人

5、员荣誉证书,由县(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审批发放。第九条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第二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第十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南疆三地州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由本级财政保障,其它地州自治区财政保障70。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十一条也可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第十二条党建办定期对“四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每年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补助资金发放及“四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第十三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

6、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第三章“四老”人员的政治待遇第十四条乡党委要向“四老”人员通报重要情况,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四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重大节日要对“四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第十五条村党组织要定期组织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四老”人员学习,有条件的可组织“四老”人员代表到疆内外参观考察。第十六条“四老”人员去世后,党支部要负责为她们举行丧葬仪式,对她们做出公正的评价,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系少数民族的,可按本民族风俗习惯帮助料理后事,并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费。第十七条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帮助“四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

7、富。第四章“四老”人员的作用发挥第十八条要为工作经验丰富、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较好的“四老”人员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引导她们继续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贡献。第十九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农村经济工作,为农民增收、集体增效出谋划策,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支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思想,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第五章考核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乡党建办要做好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台帐,定期进行考核,实

8、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重点考核“四老”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注意保护“四老”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乡党委研究后,报县(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四老”人员资格:1、政治不坚定,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3、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4、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入伍退伍时间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5、有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四老”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自治区“四老”人员审批表及“四老”人员花名册,“四老”人员年度统计表,“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登记表、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四老”人员申报、审批及生活补贴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月1日起施行,凡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塔里木乡党建办负责解释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塔里木乡党建办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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