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科科长助理平安消费责任制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平安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平安消费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打算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平安技术方案; 第3条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别复杂工程工程或专业性工程工程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平安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 领导平安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工程,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 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施行过程中的平安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严峻工程应组织平安技术交底工作
2、; 第6条 参加特大,严峻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缘故,制定防备措施。 二、责任追查 第7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